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坂雪岗中队消防站基坑支护设计涉及到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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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规范

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坂雪岗中队消防站基坑支护设计涉及到《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技术规程2012》里的规范

3.1.3 基坑支护设计时, 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表3.1.3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表3.1.3 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7.4 集水明排

7.4.1 对基底表面汇水、基坑周边地表汇水及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可采用明沟排水;对坑底以下的渗出的地下水,可采用盲沟排水;当地下室底板与支护结构间不能设置明沟时,基坑坡脚处也可采用盲沟排水;对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也可采用管道排水。

7.4.2 排水沟的截面应根据设计流量确定,设计排水流量应符合下式规定:

Q≤V/1.5 (7.4.2)

式中:Q──排水沟的设计流量(m3/d);

V──排水沟的排水能力(m3/d)。

7.4.3 明沟和盲沟坡度不宜小于0.3%。采用明沟排水时,沟底应采取防渗措施。采用盲沟排出坑底渗出的地下水时,其构造、填充料及其密实度应满足主体结构的要求。

7.4.4 沿排水沟宜每隔30m~50m设置一口集水井;集水井的净截面尺寸应根据排水流量确定。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采用盲沟时,集水井宜采用钢筋笼外填碎石滤料的构造形式。

7.4.5 基坑坡面渗水宜采用渗水部位插入导水管排出。导水管的间距、直径及长度应根据渗水量及渗水土层的特性确定。

7.4.6 采用管道排水时,排水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排水量确定。排水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5%。排水管道材料可选用钢管、PVC管。排水管道上宜设置清淤孔,清淤孔的间距不宜大于10m。

7.4.7 基坑排水与市政管网连接前应设置沉淀池。明沟、集水井、沉淀池使用时应排水畅通并应随时清理淤积物。

5 土钉墙

5.1 稳定性验算

5.1.1 土钉墙应按下列规定对基坑开挖的各工况进行整体滑动稳定性验算:

1 整体滑动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条分法进行验算;

2 采用圆弧滑动条分法时,其整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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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 Ks,1,Ks,2 ,Ks,i, Ks (5.1.1-1)

Ks,i cl qb jjjj Gj cos jtan j R'k,k cos k k v /sx,k

qljj Gjsin j (5.1.1-2)

式中: Ks──圆弧滑动整体稳定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土钉墙,Ks分别不应小于1.3、1.25; Ks,i──第i个滑动圆弧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的比值;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之比的最小值宜通过搜索不同圆心及半径的所有潜在滑动圆弧确定; cj、 j──第j土条滑弧面处土的粘聚力(kPa)、内摩擦角(°),按本规程第3.1.14条的规定取值; bj──第j土条的宽度(m); qj──作用在第j土条上的附加分布荷载标准值(kPa); ΔGj──第j土条的自重(kN),按天然重度计算; θj──第j土条滑弧面中点处的法线与垂直面的夹角(°);

R’k,k──第k层土钉或锚杆对圆弧滑动体的极限拉力值(kN);应取土钉或锚杆在滑动

面以外的锚固体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与杆体受拉承载力标准值(fykAs或

fptkAp)的较小值;锚固体的极限抗拔承载力应按本规程第5.2.5条和第4.7.4

条的规定计算,但锚固段应取圆弧滑动面以外的长度;

αk──第k层土钉或锚杆的倾角(°);

θk──滑弧面在第k层土钉或锚杆处的法线与垂直面的夹角(°);

sx,k──第k层土钉或锚杆的水平间距(m);

ψv──计算系数;可取ψv=0.5sin(θk+αk)tan ,此处, 为第k层土钉或锚杆与

滑弧交点处土的内摩擦角。

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在考虑地下水压力的作用时,其整体稳定性应按本规程公式

’(4.2.3-1)、(4.2.3-2)验算,但Rk,k应按本条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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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1 土钉墙整体稳定性验算

(a)土钉墙在地下水位以上;(b)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

1-滑动面;2-土钉或锚杆;3-喷射混凝土面层;4-水泥土桩或微型桩

5.1.2 微型桩、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滑弧穿过其嵌固段的土条可适当考虑桩的抗滑作用。

5.1.3 基坑底面下有软土层的土钉墙结构应进行坑底隆起稳定性验算,验算可采用下列公式(图5.1.3)。

q1b1 q2b2/b1 b2 m2DNq cNc Khe (5.1.3-1) Nq tg2(45 )e tan (5.1.3-2) 2

Nc (Nq 1)/tan (5.1.3-3)

q1 0.5 m1h m2D (5.1.3-4)

q2 m1h m2D q0 (5.1.3-5)

式中: q0──地面均布荷载(kPa);

γm1──基坑底面以上土的重度(kN/m3);对多层土取各层土按厚度加权的平均重度;

h──基坑深度(m);

γm2──基坑底面至抗隆起计算平面之间土层的重度(kN/m3);对多层土取各层土按

厚度加权的平均重度;

D──基坑底面至抗隆起计算平面之间土层的厚度(m);当抗隆起计算平面为基坑

底平面时,取D等于0;

Nc、Nq——承载力系数;

c、 ──抗隆起计算平面以下土的粘聚力(kPa)、内摩擦角(°),按本规程第3.1.14条

的规定取值;

b1──土钉墙坡面的宽度(m);当土钉墙坡面垂直时取b1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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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地面均布荷载的计算宽度(m),可取b2等于h;

Khe──抗隆起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土钉墙,Khe分别不应小于1.6、

1.4。

5.1.4 土钉墙与截水帷幕结合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渗透稳定性验算。

5.2 土钉承载力计算

5.2.1 单根土钉的抗拔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Rk,j

Nk,j Kt (5.2.1)

式中: Kt──土钉抗拔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土钉墙,Kt分别不应小于1.6、

1.4;

Nk,j──第j层土钉的轴向拉力标准值(kN),应按本规程第5.2.2条的规定确定;

Rk,应按本规程第5.2.5条的规定确定。 j──第j层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kN),

5.2.2 单根土钉的轴向拉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Nk,j 1 jpak,jsxjszj (5.2.2) cos j

式中:Nk,j──第j层土钉的轴向拉力标准值(kN);

αj──第j层土钉的倾角(°);

ζ──墙面倾斜时的主动土压力折减系数,可按本规程第5.2.3条确定。

ηj──第j层土钉轴向拉力调整系数,可按公式(5.2.4-1)计算;

pak,j──第j层土钉处的主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kPa),应按本规程第3.4.2条确定; sxj──土钉的水平间距(m);

szj──土钉的垂直间距(m)。

5.2.3 坡面倾斜时的主动土压力折减系数(ζ)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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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1 tan 2 tan m tan 2 tan2 450 m (5.2.3) 2

式中: ζ──主动土压力折减系数;

β──土钉墙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φm──基坑底面以上各土层按土层厚度加权的内摩擦角平均值(°)。

5.2.4 土钉轴向拉力调整系数(ηj)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j a ( a b)

nzjh (5.2.4-1)

a (h z) Ebj

i 1

naj (5.2.4-2)

jaj (h z) E

i 1

式中: ηj──土钉轴向拉力调整系数;

zj──第j层土钉至基坑顶面的垂直距离(m);

h──基坑深度(m);

ΔEaj──作用在以sxj、szj为边长的面积内的主动土压力标准值(kN);

ηa──计算系数;

ηb──经验系数,可取0.6~1.0;

n──土钉层数。

5.2.5单根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单根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应通过抗拔试验确定,其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2 单根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可按下式估算,但应通过本规程附录D规定的土钉抗拔试验进行验证:

Rk,j dj qsikli (5.2.5)

式中:Rk,j──第j层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kN);

dj——第j层土钉的锚固体直径(m);对成孔注浆土钉,按成孔直径计算,对打入钢

管土钉,按钢管直径计算;

qsik──第j层土钉在第i层土的极限粘结强度标准值(kPa);应由土钉抗拔试验确定,

无试验数据时,可根据工程经验并结合表5.2.5取值;

li──第j层土钉在滑动面外第i土层中的长度(m);计算单根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

时,取图5.2.5所示的直线滑动面,直线滑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取

表5.2.5 土钉的极限粘结强度标准值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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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Rk,j=fyk5.2.6 土钉杆体的受拉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Nj fyAs (5.2.6)

式中: Nj──第j层土钉的轴向拉力设计值(kN),按本规程第3.1.7的规定计算;

fy──土钉杆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kPa);

As──土钉杆体的截面面积(m2)。

5.3 构造

5.3.1 土钉墙、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的坡度不宜大于1:0.2;当基坑较深、土的抗剪强度较低时,宜取较小坡度。对砂土、碎石土、松散填土,确定土钉墙坡度时尚应考虑开挖时坡面的局部自稳能力。微型桩、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应采用微型桩、水泥土桩与土钉墙面层贴合的垂直墙面。

注:土钉墙坡度指其墙面垂直高度与水平宽度的比值。

5.3.2 土钉墙宜采用洛阳铲成孔的钢筋土钉。对易塌孔的松散或稍密的砂土、稍密的粉土、填土,或易缩径的软土宜采用打入式钢管土钉。对洛阳铲成孔或钢管土钉打入困难的土层,宜采用机械成孔的钢筋土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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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土钉水平间距和竖向间距宜为1m~2m;当基坑较深、土的抗剪强度较低时,土钉间距应取小值。土钉倾角宜为5°~20°,其夹角应根据土性和施工条件确定。土钉长度应按各层土钉受力均匀、各土钉拉力与相应土钉极限承载力的比值近于相等的原则确定。

5.3.4 成孔注浆型钢筋土钉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成孔直径宜取70mm~120mm;

2 土钉钢筋宜采用HRB400、HRB335级钢筋,钢筋直径应根据土钉抗拔承载力设计要求确定,且宜取16mm~32;

3 应沿土钉全长设置对中定位支架,其间距宜取1.5m~2.5m,土钉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20mm;

4 土钉孔注浆材料可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不宜低于20MPa;

5.3.5 钢管土钉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管的外径不宜小于48mm,壁厚不宜小于3mm;钢管的注浆孔应设置在钢管里端l /2~2l/3范围内,此处,l为钢管土钉的总长度;每个注浆截面的注浆孔宜取2个,且应对称布置,注浆孔的孔径宜取5mm~8mm,注浆孔外应设置保护倒刺;

2 钢管土钉的连接采用焊接时,接头强度不应低于钢管强度;可采用数量不少于3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筋沿截面均匀分布拼焊,双面焊接时钢筋长度不应小于钢管直径的2倍。

5.3.6 土钉墙高度不大于12m时,喷射混凝土面层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宜取80mm~100mm;

2 喷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3 喷射混凝土面层中应配置钢筋网和通长的加强钢筋,钢筋网宜采用HPB235级钢筋,钢筋直径宜取6mm~10mm,钢筋网间距宜取150mm~250mm;钢筋网间的搭接长度应大于300mm;加强钢筋的直径宜取14mm~20mm;当充分利用土钉杆体的抗拉强度时,加强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土钉杆体截面面积的二分之一。

5.3.7 土钉与加强钢筋宜采用焊接连接,其连接应满足承受土钉拉力的要求;当在土钉拉力作用下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局部受冲切承载力不足时,应采用设置承压钢板等加强措施。

5.3.8 当土钉墙墙后存在滞水时,应在含水土层部位的墙面设置泄水孔或其它疏水措施。

5.3.9 采用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时,预应力锚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钢绞线锚杆;

2 当预应力锚杆用于减小地面变形时,锚杆宜布置在土钉墙的较上部位;用于增强面层抵抗土压力的作用时,锚杆应布置在土压力较大及墙背土层较软弱的部位;

3 锚杆的拉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土钉墙墙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4 预应力锚杆应设置自由段,自由段长度应超过土钉墙坡体的潜在滑动面;

5 锚杆与土钉墙的喷射混凝土面层之间应设置腰梁连接,腰梁可采用槽钢腰梁或混凝土腰梁,腰梁与喷射混凝土面层应紧密接触,腰梁规格应根据锚杆拉力设计值确定;

6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锚杆的构造尚应符合本规程第4.7节有关构造的规定。

5.3.10 采用微型桩垂直复合土钉墙时,微型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微型桩施工工艺对土层特性和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的适用性选用微型钢管桩、型钢桩或灌注桩等桩型;

2 采用微型桩时,宜同时采用预应力锚杆;

3 微型桩的直径、规格应根据对复合墙面的强度要求确定;采用成孔后插入微型钢管桩、型钢桩的工艺时,成孔直径宜取130mm~300mm,对钢管,其直径宜取48mm~250mm,对工字钢,其型号宜取Ⅰ10~Ⅰ22;孔内应灌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并充填密实;采用微型混凝土桩时,其直径宜取200mm~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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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微型桩的间距应满足土钉墙施工时桩间土的稳定性要求;

5 微型桩伸入基坑底面的长度宜大于桩径的5倍,且不应小于1m;

6 微型桩应与喷射混凝土面层贴合。

5.3.11 采用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时,水泥土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水泥土桩施工工艺对土层特性和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的适用性选用搅拌桩、旋喷桩等桩型;

2 伸入基坑底面的长度宜大于桩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1m;

3 水泥土桩应与喷射混凝土面层贴合;

4 桩身28d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宜小于1MPa;

5 水泥土桩兼作截水帷幕时,尚应符合本规程第7.2节对截水的要求。

5.4 施工与检测

5.4.1 土钉墙应按每层土钉及混凝土面层分层设置、分层开挖基坑的步序施工。

5.4.2 当有地下水时,对易产生流砂或塌孔的砂土、粉土、碎石土等土层,应通过试验确定土钉施工工艺和措施。

5.4.3 钢筋土钉成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钉成孔范围内存在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在查明其位置并避开后,再进行成孔作业;

2 应根据土层的性状选择洛阳铲、螺旋钻、冲击钻、地质钻等成孔方法,采用的成孔方法应能保证孔壁的稳定性、减小对孔壁的扰动;

3 当成孔遇不明障碍物时,应停止成孔作业,在查明障碍物的情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成孔;

4 对易塌孔的松散土层宜采用机械成孔工艺;成孔困难时,可采用注入水泥浆等方法进行护壁。

5.4.4 钢筋土钉杆体的制作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使用前,应调直并清除污锈;

2 当钢筋需要连接时,宜采用搭接焊、帮条焊;应采用双面焊,双面焊的搭接长度或帮条长度应不小于主筋直径的5倍,焊缝高度不应小于主筋直径的0.3倍;

3 对中支架的断面尺寸应符合土钉杆体保护层厚度要求,对中支架可选用直径6mm~8mm的钢筋焊制;

4 土钉成孔后应及时插入土钉杆体,遇塌孔、缩径时,应在处理后再插入土钉杆体。

5.4.5 钢筋土钉注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材料可选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水泥浆的水灰比宜取0.5~0.55;水泥砂浆的水灰比宜取0.40~0.45,同时,灰砂比宜取0.5~1.0,拌和用砂宜选用中粗砂,按重量计的含泥量不得大于3%;

2 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应拌和均匀,一次拌和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应在初凝前使用; 3 注浆前应将孔内残留的虚土清除干净;

4 注浆时,宜采用将注浆管与土钉杆体绑扎、同时插入孔内并由孔底注浆的方式;注浆管端部至孔底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注浆及拔管时,注浆管口应始终埋入注浆液面内,应在新鲜浆液从孔口溢出后停止注浆;注浆后,当浆液液面下降时,应进行补浆。

5.4.6 打入式钢管土钉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端部应制成尖锥状;顶部宜设置防止钢管顶部施打变形的加强构造;

2 注浆材料应采用水泥浆;水泥浆的水灰比宜取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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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浆压力不宜小于0.6MPa;应在注浆至管顶周围出现返浆后停止注浆;当不出现返浆时,可采用间歇注浆的方法。

5.4.7 喷射混凝土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骨料宜选用中粗砂,含泥量应小于3%;

2 粗骨料宜选用粒径不大于20mm的级配砾石;

3 水泥与砂石的重量比宜取1:4~1:4.5,砂率宜取45%~55%,水灰比宜取0.4~0.45;

4 使用速凝剂等外掺剂时,应做外加剂与水泥的相容性试验及水泥净浆凝结试验,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外掺剂掺量及掺入方法;

5 喷射作业应分段依次进行,同一分段内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均匀喷射,一次喷射厚度宜为30mm~80mm;

6 喷射混凝土时,喷头与土钉墙墙面应保持垂直,其距离宜为0.6m~1.0m;

7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及时喷水养护;

8 钢筋与坡面的间隙应大于20mm;

9 钢筋网可采用绑扎固定;钢筋连接宜采用搭接焊,焊缝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10 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喷射混凝土覆盖后铺设。

5.4.8 土钉墙的施工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土钉的成孔深度应大于设计深度0.1m;

2 土钉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3 土钉倾角的允许偏差应为3°;

4 土钉杆体长度应大于设计长度;

5 钢筋网间距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

6 微型桩桩位的允许偏差应为50mm;

7 微型桩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0.5%。

5.4.9 复合土钉墙中预应力锚杆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4.8节的有关规定。微型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水泥土桩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7.2节的有关规定。

5.4.10 土钉墙的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土钉的抗拔承载力进行检测,抗拔试验可采用逐级加荷法;土钉的检测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验最大荷载不应小于土钉轴向拉力标准值的1.1倍;检测土钉应按随机抽样的原则选取,并应在土钉固结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2 土钉墙面层喷射混凝土应进行现场试块强度试验,每500m2喷射混凝土面积试验数量不应少于一组,每组试块不应少于3个;

3 应对土钉墙的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进行检测,每500m2喷射混凝土面积检测数量不应少于一组,每组的检测点不应少于3个;全部检测点的面层厚度平均值不应小于厚度设计值,最小厚度不应小于厚度设计值的80%;

4 复合土钉墙中的预应力锚杆,应按本规程第4.8.8条的规定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 5 复合土钉墙中的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用作帷幕时,应按本规程第7.2.14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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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坑开挖

8.1.1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2 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3 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4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5 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应在降水后开挖;

6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

7 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8.1.2 软土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

2 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

3 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4 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1.6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1 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2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

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5 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6 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

8.1.7 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本规程第8.2.23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措施。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尚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

8.2 基坑监测

8.2.1 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表8.2.1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构件、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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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的监测项目及其监测部位应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

表8.2.1 基坑监测项目选择

注:表内各监测项目中,仅选择实际基坑支护形式所含有的内容。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8.2.3 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基坑各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基坑周边有建筑物的部位、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应设置监测点。

8.2.4 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并应分别沿平行、垂直于坑边的方向上布设。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应能反映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

8.2.5 地下管线沉降监测,当采用测量地面沉降的间接方法时,其测点应布设在管线正上方。当管线上方为刚性路面时,宜将测点设置于刚性路面下。对直埋的刚性管线,应在管线节点、竖井及其两侧等易破裂处设置测点。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

8.2.6 道路沉降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必要时,沿道路方向可布设多排测点。

8.2.7 对坑边地面沉降、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沉降、支护结构沉降、挡土构件内力、地下水位、土压力、孔隙水压力进行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建筑物、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监测点或监测面不宜少于3个。

8.2.8 坑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与支护结构的水平距离宜在基坑深度的0.2倍范围以内。有条件时,宜沿坑边垂直方向在基坑深度的1~2倍范围内设置多测点的监测面,每个监测面的测点不宜少于5个。

8.2.9 采用测斜管监测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时,对现浇混凝土挡土构件,测斜管应设置在

基坑支护规范

挡土构件内,测斜管深度不应小于挡土构件的深度;对土钉墙、重力式挡墙,测斜管应设置在紧邻支护结构的土体内,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5倍。测斜管顶部尚应设置用作基准值的水平位移监测点。

8.2.10 锚杆拉力监测宜采用测量锚头处的锚杆杆体总拉力的方式。对多层锚杆支护结构,宜在同一竖向平面内的每层锚杆上设置测点。

8.2.11 支撑轴力监测点宜设置在主要支撑构件、受力复杂和影响支撑结构整体稳定性的支撑构件上。对多层支撑支护结构,宜在同一竖向平面的每层支撑上设置测点。

8.2.12 挡土构件内力监测点应设置在最大弯距截面处的纵向受拉钢筋上。当挡土构件采用沿竖向分段配置钢筋时,应在钢筋截面面积减小且弯距较大部位的纵向受拉钢筋上设置测点。

8.2.13 支撑立柱沉降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中部、支撑交汇处及地质条件较差的立柱上。

8.2.14 当挡土构件下部为软弱持力土层,或采用大倾角锚杆时,宜在挡土构件顶部设置沉降监测点。

8.2.15 基坑内地下水位的监测点可设置在基坑内或相邻降水井之间。当监测地下水位下降对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等沉降的影响时,地下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降水井或截水帷幕外侧且宜尽量靠近被保护对象。当有回灌井时,地下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回灌井外侧。水位观测管的滤管应设置在所测含水层内。

8.2.16 各类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外,且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8.2.17 基坑各监测项目采用的监测仪器的精度、分辨率及测量精度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并应满足基坑监控的要求。

8.2.18 各监测项目应在基坑开挖前或测点安装后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且次数不应少于两次。

8.2.19 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的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向下开挖期间,监测不应少于每天一次,直至开挖停止后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2 当地面、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出现裂缝、沉降,遇到降雨、降雪、气温骤变,基坑出现异常的渗水或漏水,坑外地面荷载增加等各种环境条件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连续监测,直至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3 当位移速率大于或等于前次监测的位移速率时,则应进行连续监测;

4 在监测数值稳定期间,尚应根据水平位移稳定值的大小及工程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监测。

8.2.20 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之外的其他监测项目,除应根据支护结构施工和基坑开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外,尚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进行监测:

1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增长时;

2 出现本规程第8.2.19条第1~2款的情况时;

3 锚杆、土钉或挡土构件施工时,或降水井抽水等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时,应进行相邻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沉降观测。

当监测数值比前次数值增长时,应进行连续监测,直至数值稳定。

8.2.21 对基坑监测有特殊要求时,各监测项目的测点布置、量测精度、监测频度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2.22 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应检查有无下列现象及其发展情况:

1 基坑外地面和道路开裂、沉陷;

2 基坑周边建筑物开裂、倾斜;

3 基坑周边水管漏水、破裂,燃气管漏气;

基坑支护规范

4 挡土构件表面开裂;

5 锚杆锚头松动,锚杆杆体滑动,腰梁和锚杆支座变形,连接破损等;

6 支撑构件变形、开裂;

7 土钉墙土钉滑脱,土钉墙面层开裂和错动;

8 基坑侧壁和截水帷幕渗水、漏水、流砂等;

9 降水井抽水不正常,基坑排水不通畅。

8.2.23 基坑监测数据、现场巡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反馈。当出现下列危险征兆时应立即报警:

1 支护结构位移达到设计规定的位移限值,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2 支护结构位移速率增长且不收敛;

3 支护结构构件的内力超过其设计值;

4 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达到设计规定的沉降限值,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出现裂缝,或其沉降、倾斜达到相关规范的变形允许值;

5 支护结构构件出现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的损坏;

6 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7 开挖面出现隆起现象;

8 基坑出现流土、管涌现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s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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