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出台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更新时间:2023-03-20 12:0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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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出台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出台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近日制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并自2006年5月 1日起施行。

据介绍,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该规范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规范对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应标注内容做出详细规定。规范强调,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规范提出,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

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

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

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

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

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

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禁止标注全功能、高效、无毒、灭菌或除菌等字样,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消毒、抗(抑)菌作用,以及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和保质期;

消毒剂禁止标注广谱、速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内容;

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范围、剂量及方法,无检验依据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有效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等内容;

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载自: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2m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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