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外国语文学系外国文学与语言学硕士班修业。。。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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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外國文學與語言學碩士班修業規章
















一、本規章依「國立交通大學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訂定。

二、入學資格
1. 凡自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歷資格,經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測驗或甄試通過者,得進入本所碩士班修讀學位。
2. 外籍學生依「外國學生申請入學辦法」申請,經系所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查通過者,得進入本系所碩士班修讀學位。

三、修業年限
一般生原則上三年畢業,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年。成績優秀者可提出申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提前畢業。在職生修業年限至少三年,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修讀課程及學分
 1. 甲組 (文學組)
(1) 本組碩士班學生除撰寫畢業論文之外,必須修滿本組認可之課程二十四學分和「專業演講與學術會議」(一學分)。
(2) 本組碩士班學生第一學年內應修畢十五學分,課程應包括必修科目「文學研究概論」(三學分)、「研究方法」(三學分)。
(3) 本組碩士班學生在學期間應修習之二十五學分,其中至少十六學分 (含「文學研究概論」、「研究方法」與「專業演講與學術會議」),應於本組碩士班所開課程中修習。其餘九學分在本組碩士班所開設之課程中自由選修,或經指導教授 (或導師)同意,可至外組、外所或外校研究所修習 (需書面申請經本組同意)。
(4) 本組學生先前修讀並申請抵免之研究所學分不得超過九學分,但如曾在外文學門相關學科研究所修畢符合畢業要求之學分,可至多抵免十五學分,惟須本組正式會議同意並經系所務會議通過方可抵免。
 2. 乙組 (語言學組)
(1) 本組碩士班學生除撰寫畢業論文之外,必須修滿本組認可之課程二十七學分。
(2) 必修科目為音韻學、句法學 (一)(二)、語音學、個別專題研究。
(3) 選修科目可由本組所開課程中選修,若由其他系所組所開之相關課程中選修,需經指導教授 (或導師)同意,每學期三學分,最高上限為六學分。
(4) 學生得依其個人背景,於第一學期註冊時申請學分抵免,經授課老師簽署同意後予以免修,並提所務會議備查,惟申請抵免之學分數不得
超過九學分。

五、指導教授之規定
 1. 甲組 (文學組)
(1) 研究生原則上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提交論文摘要,並選定論文指導教授。摘要應採用最新之MLA格式,長度為500字 (英文),摘要內容應包含論文題目,以及論文基本構想與方法敘述。
(2) 研究生需選定本

組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教師指導論文,並經該教授簽字同意。如因論文題目之特殊需求必須聘請外所老師指導,需事先與所內指導教授討論,方得決定所外共同指導教授人選,並提系所務會議核備。
(3) 研究生如擬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具申請書。申請書應含更換理由,原、新碩士論文研究方向及題目,並具文簽名同意不將原論文指導教授已發表或未發表之研究論文、內容、原創性技術方法、實驗成果及數據、原資格考論文內容作為碩士學位論文之一部分。申請案由原、新論文指導(及系內共同指導教授)同意,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始得更換。若原論文指導教授不同意時,該研究生可以向系務會議提出申訴,由系務會議審查議決之。
資格考之後,一經更換指導教授,所撰寫任何學術性論文不得援用原資格考論文內容、原創性技術方法、實驗成果及數據。
(4) 本組每位老師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論文同時以六名為限,不含與外所教師共同指導之學生人數。
(5) 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經系所務會議同意,得聘請非本所或本校老師,惟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須有一名委員為本組碩士班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的老師。學生選定校外助理教授或以上的老師指導論文之後,應具填聘請外所外校指導教授申請單,連同論文摘要提交系所辦公室,經本組討論後,再由系所務會議通過 (或追認)後聘任。

 2. 乙組 (語言學組)
(1) 本組研究生原則上應於入學後第四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2) 本組研究生必須選定本組或校外語言學領域之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教師 (或同職等之研究員)指導論文,經該教授 (研究員)簽字同意,並於系所務會議上報備。如因論文題目之特殊需求必須聘請外所老師指導,需事先與所內指導教授或導師討論,方得決定所外共同指導教授人選,並填寫論文共同指導同意書,提系所務會議核備。
(3) 研究生如擬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具申請書。申請書應含更換理由,原、新碩士論文研究方向及題目,並具文簽名同意不將原論文指導教授已發表或未發表之研究論文、內容、原創性技術方法、實驗成果及數據、原資格考論文內容作為碩士學位論文之一部分。申請案由原、新論文指導(及系內共同指導教授)同意,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始得更換。若
原論文指導教授不同意時,該研究生可以向系務會議提出申訴,由系務會議審查議決之。
資格考之後,一經更換指導教授,所撰寫任何學術性論文不得援用原資格考論文內容、原創性技術方法、實驗成果及數據。
(4) 本組每位老師同時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論文以五名為限。
(5) 本組研究生於新生入學時,由

本組指定導師人選,待研究生選定其指導教授後,該生導師即改由其指導教授擔任。若該生選定之指導教授,非本組專任教師時,則其導師由本組另行指定。

六、資格考試
 1. 甲組 (文學組)
(1) 本組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以公開發表會之形式進行。
(2) 資格考試之申請時間,由本組研究生依個人研究進度及需求自由提出申請,申請時需同時繳交一份完整論文計劃書。
(3) 公開發表會需自資格考試申請提出日起,至少三週後方可舉行,發表日期由發表人自行安排訂定之。
(4) 資格考試公開發表會包含提報及答問兩部分,發表人須以英文進行。
(5) 論文計劃 (thesis proposal)寫作及口試之規定如下:
甲、 以最新MLA格式打出。
乙、 內容應包括背景描述、理論模式 (paradigm)、文獻回顧以及參考書目。
丙、 正文部份以十到十五頁為原則。
丁、 口試由三位 (含指導教授)指定老師評分。
戊、 評分結果應於口試後一週內交系所辦公室。

 2. 乙組 (語言學組)
(1) 本組研究生須先通過資格考試後,方可提交論文。
(2) 資格考試必須於入學後第五學期期末考最後一日前完成,如當次資格考試不及格者,最遲須於入學後第六學期期末考最後一日以前通過考試,每人至多可提出兩次資格考試之申請,第二次資格考試仍未通過者,應令退學。
(3) 資格考試以公開發表會之形式進行,應考人最遲須於考試日前三週,繳交申請表一份及報告二份至系所辦公室。報告內容須為一篇完整的論文,格式則依不同學門之需求,由指導教授訂定。每篇報告由所長聘兩位老師審查,必要時得請第三位重審。
(4) 報告如必須修改才能通過,修改後的報告則需重新評定。

七、論文
 1. 甲組 (文學組)繳交論文前,研究生必須:
(1) 修畢規定之學分。
(2) 提出論文口試申請前,需先繳交有效之英語能力檢測正本成績單,分數
須達以下標準:
a. Computer-based TOEFL 250分以上
b. New Internet-based TOEFL 100分以上
c. IELTS 6.5 級以上

英語為母語者,不必提交相關分數。
  
(3) 論文口試結束後,研究生應依照口試委員之意見修改論文,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後,交系所辦公室。系所辦公室於口試之日起一週之內將成績轉教務處完成畢業手續。

 2. 乙組 (語言學組)
(1) 本組學位論文原則上應依La
nguage期刊之格式撰寫。格式可逕行參考該期刊或向系所辦公室索取。
(2) 預定碩士學位考試 (即論文口試)日期前三週應繳交三份論文正稿至系所辦公室,同時填具口試申請表,以便安排口試事宜。

八、學位考試辦法
 1. 甲組 (文學組)
(1) 論文口試應於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
(2) 論文口試辦法之規定:
a. 論文須經公開口試,且全程須以英文進行。並須於事前一週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b. 論文考試至少須由三位(含)以上考試委員參與審查評分。
c.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考試,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d. 考試委員之資格應為助理教授以上之合格教師。
e. 考試委員之聘任由指導教授於考試前一個月提出並經本組會議通過,再由系所務會議追認。
f. 指導教授不得兼任考試委員召集人。
g. 考試委員若須更換,須由指導教授於考試前一週提出並經本組會議通過,再由系所務會議追認。
h. 口試平均分數須達七十分,始能畢業。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i. 若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成績不及格,則以不及格論,成績不予平均。
   j. 論文若有抄襲舞弊,經考試委員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k. 考試成績若不及格,候選人須於下一學期始能重新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l. 本組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並通過電腦TOEFL250分(含)或者IELTS6.5級(含)以上檢定、Internet based TOEFL 100分以上及其他考核規定,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
  (3) 繳交論文規定:
a. 論文計畫書口試通過後至少需經二個月後方得提交畢業論文,提交論文前請指導教授於「論文指導教授推薦書」上簽名,向系所辦公室報備後方舉行學位考試。
b. 繳交論文初稿至論文口試日期期間至少三週,並於學校行事日曆規定期間內辦理。逾期則需延至次學期舉行碩士學位考試 ( 即口試 )。
c. 論文口試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包含指導教授),其中至少一人 (以上) 應為本所專任教師。除指導教授外,其他委員由系主任同意,提交系所務會議報告。
d. 論文使用英文撰寫,文長六十至一百五十頁,依最新MLA規格撰寫。頁數和格式如有需要不按照此處規定,須取得指導教授和本組同意,並提報系所務會議追認。

e. 學位考試通過後,應依口試委員建議修改論文稿。修改完畢交指導教授審查確認,並簽署「論文審查同意書」至系所辦公室繳驗,方得將成績送註冊組處理。
f. 學位考試通過後一個月內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 (依照「國立交通大學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

九冊 (六冊本所收藏,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二冊由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庋藏單位收藏)。
g. 研究生在徵得指導教授與本組同意,亦得以研究並翻譯文學及文化研究作品或文學作品名著為論文,其辦法如下:
i. 擇一文學及文化研究名著或文學作品名著為對象,以英文撰寫三十頁以上之研究,並附加注釋及參考書目。
    ii. 將該作品從原作譯成中文,必要處應加注釋。

 2. 乙組 (語言學組)
  (1) 學位考試以論文口試方式進行,口試時間分為二梯次:
a. 第一梯次為十二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學位考試委員會成員推薦書由指導教授認可並簽名後,最遲應於十一月十五日交至系所辦公室。
b. 第二梯次為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學位考試委員會成員推薦書由指導教授認可並簽名後,最遲應於五月十五日交至系所辦公室。
(2) 論文口試辦法:
   a. 論文須經公開口試,並須於口試前一週公佈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b. 論文口試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含指導教授),其中一人 (以上)應為本組專任教師。除指導教授外,其他委員由所長同意,提交系所務會議備查。
   c. 口試委員須親自出席考試,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d. 口試委員之資格應為助理教授以上之合格教師或同職等之研究員。
e. 口試委員會,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f. 若須更換口試委員,須由指導教授於考試前一週提出,經所長同意後,提系所務會議追認。
g. 口試平均分數須達七十分,始能畢業。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h. 若有二分之一 (含)以上委員,評定成績不及格,則不予通過。
   i. 論文若有抄襲舞弊,經口試委員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j. 口試成績若不及格,申請人須依下一學期口試規定時間,重新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3) 學位考試通過後,應依口試委員建議修改論文稿。修改完畢交指導教授審查確認,並簽署「論文審查同意書」至系所辦公室繳驗,方得將成績送註冊組處理。
(4) 本組碩士班研究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
(5) 學位考試通過後一個月內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
(依照「國立交通大學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九冊 (六冊本所收藏,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二冊由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庋藏單位收藏)。
(6) 論文之裝訂及封面,依系所辦公室提供之範本辦理。

九、獎助學金之規定
碩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可申請領取助學

金,凡接受助學金補助者,依教育部規定有義務協助本系所校內研究、教學及其他學術工作。若工作不力或違反有關規定者,本系所得請校方轉請教育部停發該項助學金,工作份量視各組之需要自訂 。若自願放棄領取該項助學金者,則無協助研究或教學之義務。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依本所碩士班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施行之。

十、轉所 (組)之規定
 1. 甲組 (文學組)
本組研究生如欲申請轉所 (組),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後,方可提出申請。且須取得他所 (組)同意轉入申請之證明,提報本系所務會議通過,由指導教授 (或導師)及所長簽章後轉出,轉入辦法另訂之。

2. 乙組 (語言學組)
(1) 本組研究生如係由甄試入學管道錄取者,一律不得申請轉所 (組)。
(2) 如係由考試入學管道錄取者,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後,且該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方可提出申請,並須經由他所 (組)與本組教師共同討論決定 。轉出人數以不超過該屆在學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3) 轉入辦法另訂之。

十一、本辦法未盡
事宜,均依本校「學則」及「國立交通大學碩士學位及博士學
 位授予作業規章」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由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院級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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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dx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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