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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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资源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9-26

执行日期:1999-9-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桃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桃河水质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桃河流域的源头、干流、支流、泉域、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桃河流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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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负责。

阳泉市人民政府受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协调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对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活动。

第六条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内桃河流域水污染及治理情况。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桃河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监督、检举和控告一切污染、破坏桃河流域水环境的权利。

在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水利、城建、农业、林业、经济综合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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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o6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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