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公安机关“立而不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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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公安机关“立而不侦”

作者:尤月成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9期

[基本案情]2010年3月17日,家住T市H区的谢某在H区C拆迁指挥中心因拆迁补偿问题协商不成,被拆迁办负责人W以及另外一男A、一女B殴打,经鉴定谢某右手中指脱节,构成轻伤。2010年3月x日H区公安分局立为刑事案件,但至今未开展任何侦查活动。谢某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但都无果而终。之后谢某向法院、检察院求助,法检均以自己无权解决为由把问题推回公安机关。无奈之下,谢某到处求访,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W、A、B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这一案件理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结。然而一个如此简单的案件,因为在侦查阶段停止不前,导致了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工作都没有如期开展,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法律的追诉,被害人不但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慰藉,反而之后的上访之路又给被害人造成了新的心灵创伤。到底是什么隐藏在司法程序的背后,使得本应顺利进行的侦查活动一直没有开展?下文从公安机关“立而不侦”的成因来剖析问题之所在。 一、“立而不侦”的成因

立而不侦,简单的说就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对于某一刑事案件立案后,不开展或怠于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的行为。一种现象之所以会出现,在其背后都存在一定的原因。那么公安机关“立而不侦”这一现象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作不同的回答,因为每一个个案都存在其特殊之处。本文案例中公安机关“立而不侦”的原因就只是众多原因中的一种。笔者尝试着将这些个案的具体原因简单得归类整理,以得出几类常见的几种原因: 1.“利益关系”背后作祟。这一类原因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尤其是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于社会关注度不会太高,便于一些办案人员徇私舞弊。“利益关系”实际上涉及两个比较接近的方面,一方面是指由于办案人员从犯罪者一方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从而有意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甚至其领导部门有一定的关系,办案人员基于这种关系而姑息、放纵犯罪嫌疑人,迟迟不开展侦查活动,前面引入的案例就是典型的由于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牵连关系“立而不侦”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个“关系社会”里,关系与利益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笔者将这一种原因类型概括为“利益关系型”。

2.资源不足制约破案。资源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警力不足。我国目前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频发,而我国基层公安干警的数量增长速度远远跟不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这就造成了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专项打击某类犯罪,而当遇到受关注度较高的大案要案时,也是倾其所有警力在这一案件上。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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