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社保政策与管理实务复习要点

更新时间:2023-11-22 01: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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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岗位劳保实务

1.劳动法概念:p1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2.劳动法的立法目的:p2

保护劳动者得到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的目标。

3.劳动法的调整模式:p2

作为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

这一调整模式将由三个层次构成:P2-3 ? 第一层是宏观:全部劳动关系

劳动基本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基本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本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一劳动监察为核心,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 第二层是中观:涉及集体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 ? 第三层是微观:涉及个别劳动关系 可见,第一个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三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二层次的调整方式,作为一种中观的层次,既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层次,又兼顾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特征。

4.劳动关系的概念:P3-4

?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

? 1,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来看: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 2,从劳动关系的内容来看:是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所有这些行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都和劳动有联系,但是都不能说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因为发生这些关系都和进行劳动过程没有直接的联系。 ? 劳动关系的特征:P4-5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一经确定,劳动者有偿地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用人单位掌握了劳动力的支配权,两者形成隶属关系)。 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 ? 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最重要、其他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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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P6

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P6-7

?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各尽所能是按劳分配”前提,调整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 “按劳分配”是调整分配过程中社会关系的原则。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属性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

? 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护劳动者的原则”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关系的属性和隶书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作为一种人身关系,劳动者是劳动力物质载体,两者不可须臾分开。

7.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联系:P8

上诉两者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际上等价有偿原则 “保护劳动者原则”实际上是保护弱者原则 结合点:倾斜立法

8.劳动法的主要内容:P8-9

? 合同制度:以“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为原则建立起来的制度 ? 基准制度:以“劳动条件”的标准化为原则建立起来的制度 ? 保障制度:以“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为原则建立起来的制度 ? 执法制度:以“劳动执法”的规范化为原则建立起来的制度

9.劳动合同制度:P10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1.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 立法倾斜 ? 司法公正 2.立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平原则

? 平等自愿原则 ? 协商一致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10.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P11-12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适用本法。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扩大性的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

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扩大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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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法的依照执行范围:P12 劳动合同法依照执行的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释中主要有三类: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的人员。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2.特别适用的范围:P12-13

1.劳务派遣合同: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2.非全日制工制度: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个人承包用工:《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非法用工主体:《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劳动合同的订立:P14-15 1、 劳动合同的主体

年龄标准:1.劳动者的年龄标准分为就业年龄和退休年龄。

2.《劳动法》规定16周岁为劳动者的就业年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

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对已经使用的童工要停止使用并予以行政处罚。

退休年龄是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年龄,目前我国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身份标准:其一,已经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其二,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劳动者如在校学生也不能成为劳动合同主题; 其三,部分劳动者必须经过审批才能成为劳动合同主题,如外籍人员在华就业

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审批。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

位的类型界定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性质未做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为法人。

二是,用人单位为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是,用人单位的非法人组织。

14.劳动合同的内容:P16-18

劳动合同内容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书面约定

劳动合同分为必备条款、可备条款、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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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将“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新列为必备条款,同时将《劳动法》原有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再作为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关键条款,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岗位、范围、

内容的约定。

5.工作时间的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P18-20

劳动合同可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内容,但当事人如约定,必

须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有关条款。(试用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试用期:1。这是指用人单位与新招职工约定的相互考察的时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

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超出法定的期限,按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三条警戒线:

? 明线: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暗线: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 底线:市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取消);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照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部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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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在职人远以培训人员以培训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

活动,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之外另行提供给劳动者的待遇,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培训的开展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通常用人单位会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劳动合同法允许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

3.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

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由于受到一定的限制而遭受的损失。

4,补充保险:是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的单位;履行了基本保险费交费义务后,在国家

规定的范围内再缴纳一些费用,以提高职工退休后待遇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福利制度。

5,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之外提供给劳动者的待遇,包括提供经济帮

助、生活生活服务和设施、集体福利等。

15.劳动合同的形式:P20-21

(书面与口头、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一个月内补签、一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书面劳动合同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1。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将我国的劳动法律关系确定为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

建立劳动关系,末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

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转

化为合法模式。一是按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末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署名劳动合同。

16.劳动合同定理程序:P22-23

第一阶段:招收录用

第二阶段:具体签订 第三阶段:入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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