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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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 A 公司与俄罗斯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

的 FCA 合同 (约定使用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 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 。A 公司交货获 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 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 B 公司收取 货款.乙银行在 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 B 公司,最终致使 A 公司 无法向 B 公司收取货款。 请问: (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卖方 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 (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 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 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 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 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 (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答: (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

(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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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分析】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

(3)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答:(1)A公司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

① A公司自负运费,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② A公司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 ③ 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越过船舷为止。 ④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2)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发票、保险单、提单等),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

(3)不能。信用证方式的信用性质属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承诺。作为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5.■【案例分析】【2014.10】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2012年2月2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一份发价:“欲出售推土机10台,每台10000美元,2012年8月20日至30日交货。”2012年2月23日,B公司回复A公司:“接受你发价,每台可否售价改为9500美元。”2012年2月28日,B公司收到A公司回复:“同意按贵公司所提价格成交。”2012年8月A公司因故未能如期交货。后B公司同意将交货期延至2012年9月10日前。但2012年9月5日,A公司通知B公司其2012年9月10日前无法交货,请求再次延期,遭到B公司拒绝,请回答: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什么?

(2)B公司可否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为什么? (3)B公司能否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为什么? 答:(1)合同成立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因为2012年2月23日B公司对A公司的回复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改变,是新要约,所以2012年2月28日A公司的回复是对B公司的承诺,此时合同成立。

(2)B公司可以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因为B公司作为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延期请求。

(3)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因为即使买方同意卖方延期履行合同,但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延迟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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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例分析】【2014.04】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 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

(3) 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合同于2010年8月28日成立。 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来电拒绝了甲公司的发价,实为向甲公司发出新发价。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来电为接受,公约规定接受一经到达,便即生效,合同亦即成立。

(2)不能。 公约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应给予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 买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甲公司负责。 乙公司是按甲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的,依公约规定乙公司不负责。

7.■【案例分析】【2013.07】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1) 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 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

(3) 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答:(1)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加运费。A公司需承担的主要义务有: ① A公司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

② A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B公司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据;

③ A公司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越过船舷为止;等等。

(2)A公司至少应准备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提单等。

(3)开证行不能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因为信用证是补课撤销的,如果A公司提供的单据符合,则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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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案例分析】2013.04在某项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根据合同约定申请开具信用证后,即陷入财务危机。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不久,合同货物的价格大幅上涨。卖方遂以买方丧失支付能力构成预期违约为由拒绝交货,并将货物转售给第三方。买方对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回答下列问题: (1) 买方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为什么? (2) 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买方不构成预期违约。因为根据《公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才构成预期违约。本案买房已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向卖方付款,买方丧失支付能力不影响银行向卖方付款,因此,买房不构成预期违约。

(2)卖方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买方不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卖方应对买方履行交货义务,卖方拒绝交货并将货物转售第三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9.■【案例分析】【2012.07】1990年7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 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B商号接到A 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 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 期,最后延至8月30日。B商号于8月26日来电接受发价。A公司在接到B商号接受电 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公司拒绝成 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但B商号不同 意这—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并提出要 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

(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

答:(1)B商号可以对A公司提起诉讼。因为此时接受已生效,合同已成立。A公司违约在先。

(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投邮生效原则,另一种是到达生效原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到达生效原则。【答案非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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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案例分析】【2012.04】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底。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 (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

(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 (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

答:(1)卖方在装运港天津将货物交到自己租的船上。

(2)不能。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是卖方根本违约,或在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声明不交货。本案不具备上述条件。

(3)开证行不能拒付。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行付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买卖合同。

(4)会对开证行产生影响。因为开证行付款后,买方应向开证行偿付开证行支付的款项,如其存在财务困难,则不能向开证行顺利付款。

11.■【案例分析】【2011.07】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 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 (3) 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答:(1)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

(2) 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 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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