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更新时间:2023-11-15 00:1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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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原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对原合同第三条进行补充

1、乙方根据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需求对物业管理用房(含服务中心客服前台)进行装修并符合本物业档次;生活用房要求水电到位,地面铺设瓷砖,天花墙面四白落地;卫生间装修到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乙方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具体面积按照不低于***市最低标准进行配置的共有部分供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3、原合同及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

二、对原合同第四条进行补充

乙方可委托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指定、更换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并在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三、对原合同第五条进行补充 1、“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 2、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四、对原合同第七条进行补充

1、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在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按本协议十一款第九项约定分配的基础上,甲方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原合同第七条约定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2、根据增值税价税分离的政策,原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含税价,甲方应交纳含税价的物业服务费,计算标准为:物业服务费(含税)=不含税价的物业服务费×(1+增值税税率)。

3、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4、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 物业服务成本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4.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4.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4.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4.6办公费用; 4.7固定资产折旧;

4.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财产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4.9按应收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0 %分摊管理费; 4.10特约服务成本; 4.11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4.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5、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6、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到业主交纳的物业费按年度预收物业费应开具全额收据,并按业主应交纳的物业费金额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7、如果业主大会决议降低公共收益纳入物业服务费的比例,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做相应上调。

8、当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能源价格等任一项成本比合同签订日累计增幅达到15%及以上),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甲方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就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

五、对原合同第九条进行补充

1、物业服务费应当买受人甲方自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承担本物业的物业费,之前的物业费由乙方承担。甲方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理由,物业费从交付(或

视为交付)之日,由甲方承担。

2、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乙方原因尚未交付给甲方的物业(含专有产权房屋及车位),其物业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3、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甲方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4、甲方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否则,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六、对原合同第十一条进行补充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包括以下事项:【家政清洁】、【户内维修】等特约服务(特约服务类型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以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七、对原合同第十二条进行补充

甲方应按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缴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甲方须与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代缴协议并支付(相当于2个月费用)的预付款。如果当地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则按当地规定执行。

八、对原合同第十五条进行补充

1、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除外)和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对原合同第十六条进行补充

1、甲方确认乙方选聘的中信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应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在园区公示。

2、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行使。 3、有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应共同遵守。

4、乙方或乙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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