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第四编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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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侵权责任法》

考试复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了解:民事权益的种类: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掌握: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何理解:

(1)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如《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才不适用过错原则。

(2)适用规则:?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证明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懂事诉讼原则,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只有在自己提出积极主张对抗受害人的侵权主张时才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不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责任,因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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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只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而不是替代责任。 (3)过错的判断标准。判断标准通常要结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认定标准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确知道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未预见的心理欠缺。其中,过失程度上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判断重大过失是以普通一般人的角度评判,而非仅以损失结果为衡量标准。同时,判断此种预见可能性是否存在,学说上称为“预见可能性说”,应当考虑特定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健康、能力等主观因素以及其当时所处的环境、时间以及行为的类型等因素。

(4)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的影响。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如《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下确定责任时,除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D、侵权人的获利情况;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F、涉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过错推定的适用。如《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条规定即为过错推定。其构成要件与过错原则构成要件相同。即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司法审判实践中,按照过错推定的含义,原告完成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如认为自己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则可以推翻过错推定。否则,推定的过错成立,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在证明责任承担上适用的特殊规则,过错推定的本质或者说终点还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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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认定上。故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基于过错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单独的归责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何理解:

(1)适用范围法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典型侵权领域有: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另称“雇主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责任等。 (2)免责事由法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且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完全相同,但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往往成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需要明确的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的侵权构成要件中并无受害人过错存在。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一般过失一般不产生减轻的法律后果。

(3)举证责任分配。除法定抗辩事由以外,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行为人可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主要包括证明损失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或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有些特殊侵权中,行为人还要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在无过错原则中的典型反映。 ?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下,第三人的过错是否可以 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法律未采用一致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条规定中否定了第三人责任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但《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却规定第三人责任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因此,第三者的责任是否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要根据本法及侵权特别法的规定来予以认定。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从条文规定看,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都不是以惩罚过错而是以补偿损失为归责目的设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确定的归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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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适用。而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且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裁量,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公平责任不是依据法律规定当然确定适用。 2、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了解: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两条的规定看,第11条是关于并发的侵权行为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如何承担责任;第12条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累积(竞合)因果关系情形下如何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等价因果关系?应依主观认定还是依客观认定?等价因果关系的认定须满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证明要求,对此受害人举证很难; 第二,能够明确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与“加害部分不明”应当如何区别?目前这两条规定实践中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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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的侵权责任类型

掌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48-53条):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构成要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过程中,道路交通参与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不可侵义务以及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规定的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在机动车作为一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处于运行的状态是其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害事实。由于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权利主体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不利益状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损害主要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也存在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违法行为作为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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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表现为过失,只有在受害人故意引起交通事故责任损害时才表现为故意。故意以交通肇事伤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有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为有重大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为人一方没有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为有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 2、责任形式:(1)替代责任:指机动车保有人作为责任主体,为由机动车驾驶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追偿。(2)自己责任: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或者家庭成员驾驶家庭保有的机动车,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物损害,应当由自己或者家庭承担赔偿责任。(3)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了解: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 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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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产品存在缺陷;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吸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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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人身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失。 (2)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或者机构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构成要件: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须有因果关系。

(2)责任方式:A环境法上的排除危害,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B环境法上的赔偿损失,国家强令污染危害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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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k1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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