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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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长兴县监察局 长兴县公安局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审计局文件 长兴县建设局 长兴县水利局 长兴县交通局 长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兴县招投标中心

长招办[2008]2号

关于印发《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

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招投标中心制定了《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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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 县招管办 县监察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

县建设局 县水利局 县交通局

县劳动保障局 县招投标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建筑市场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人民政府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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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水利、交通、农业基本建设等工程及其配套的相应专业建设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县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在本县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县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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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行贿、受贿、渎职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处后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公示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贿犯罪是指经检察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招投标领域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本办法所称行贿行为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受贿犯罪的相对行贿行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作撤销和不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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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证据认定的非罪行贿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受贿行为的相对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案中查实的未作处理的行贿行为。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交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示。具体分工如下:

县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桥梁等交通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农田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县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负责对建设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的检查和记录。

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施工企业虚报冒领、编制的竣工结算发生核减率超出送审价10%以上,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检查和记录。

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的收集、公示工作,并根据进中心交易的有关市场主体的申请提供相关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信息的查询。

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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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进行统一协调。

第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及时提交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查处并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为3个月到2年。具体见《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十一条 经县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认定的行贿行为,按以下办法公示:

(一)个人行贿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公示3个月;

(二)个人行贿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公示6个月;

(三)个人行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公示12个月;

(四)个人行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公示2年。

第十二条 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查处部门可以作出缩短公示时间、提前解除公示的建议或免予提交公示。

第十三条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对象的确定以下列文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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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事实为依据:

(一)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审计决定书。 (三)纪检、监察建议书、决定书;

(四)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 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 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 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

(二) 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三)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四) 整改要求。

(五)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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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

(七) 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 (八) 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九) 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 (十) 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记录不良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对建设单位相应不良行为的标准记录。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以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网址:www.cxztb.gov.cn)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

(四)留臵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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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后将文书留臵现场送达。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臵送达。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或者司法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投标中心提交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通知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

(二) 工程项目名称。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

(三) 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四)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五)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依据。即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六) 限制市场准入的范围和期限、公示的期限。 (七)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当事人情况。

第十九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记录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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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作出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

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及时通报建设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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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臵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

(一) 招标人在选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前,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湖州市招投标中心网、县招投标中心网等(以下统称诚信信息平台)查询拟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人报名时,应通过诚信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等)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 招标人推荐的评委应当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选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向县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拟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人报名时,也应进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受到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在被取消投标资格期间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到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在暂停招标代理资格期间不得接受委托从事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受到停止在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的,在受处罚期间内不得接受委托从事该领域的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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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因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受到记录公示的潜在投标人,在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一)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二)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抬标等违法行为的; (三)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泄露应保密的资料、信息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保密资料等行为的;

(四)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 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出具虚假报告或签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 投标人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

(七) 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情节严重的;

(八) 其他被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做出“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处理的不良行为。

上述(一)至(七)项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未注明公示期限的,按公示一年计,从做出记录公示决定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除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外的其他不良行为受到记录公示的,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根据不同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作出不同处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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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评分法的,应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扣除一定的信誉分。以开标日为准,公示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扣信誉分的20%-30%;公示期外、两年之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扣信誉分10%-15%。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及公示中未注明公示期限的,按公示期外扣分。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良行为具体限制办法及扣分标准。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和中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外,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或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或查询后不按本办法规定和相关规定处理的,一经发现、查实后,将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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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济委员会要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严肃查处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良行为及时做出记录和公示,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已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仍然有效,本办法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 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公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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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公示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公示 时间 6-10个月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A1-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3-6个月 3-6个月 6-10个月 6-10个月 6-10个月 3-6个月 A1-1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程序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3-6个月 3-6个月 6-10个月 6-10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A1-2招标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发包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16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 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A1-3质量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安全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10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3-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10个月 6-10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17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6个月-1年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6个月-1年 约定的工期的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6个月-1年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6个月-1年 A1-4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6个月-1年 勘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标准(B1)

行为行为代码 类别 B1-1-01 不良行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公示 时间 6-10个月 6-10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本规定第九条 1-2年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B1-1 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资质 B1-1-05 B1-1-06 B1-2-01 B1-2-02 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单位从事勘察活动的 转让、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证书、印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文件代盖印章的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B1-2承揽B1-2-03 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业务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1-3年 1-2年 2-5年 1-3年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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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07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 B1-2-08 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工程的 6个月-1年 6-10个月 6个月-1年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6个月-1年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B1-3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质量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安全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B1-3-07 因勘察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标准(C1)

行为行为代码 类别 C1-1-01 不良行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公示 时间 6-10个月 6-10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本规定第九条 1-2年 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C1-1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资质 C1-1-05 C1-1-06 C1-2-01 C1-2-02 C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单位从事设计活动的 转让、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C1-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承揽C1-2-04 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业务 C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C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C1-2-03 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3年 1-2年 2-5年 1-3年 C1-2-07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C1-2-08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设计业务的 19

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2、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3、准许他C1-2-09 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4、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C1-2-10 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工程的 3-6个月 6-10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C1-3 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质量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安全 C1-3-04 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C1-3-05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公示 时间 6-10个月 6-10个月 6个月-1年 3-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D1-1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资质 D1-1-02 D1-1-0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D1-1-051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D1-1-07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未按照低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出借、伪造、涂改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 3-6个月 6个月-1年 本规定第九条 1-2年 1-3年 2-5年 1-3年 D1-2D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承揽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业务 D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D1-2-03 D1-2-04 D1-2-0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0

D1-2-06 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材料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3-6个月 D1-3-01 D1-3工程质量 D1-3-02 D1-3-03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3-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D1-3-06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D1-3-07 发生质量事故时,未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D1-3-08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D1-3-09 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D1-3-10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D1-3-11 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D1-3-12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的 D1-3-13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D1-3-14 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D1-4-01 D1-4工程安全 D1-4-02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21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6个月-1年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D1-4-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D1-4-0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D1-4-09 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或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D1-4-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D1-4-1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D1-4-1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D1-4-1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D1-4-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D1-4-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D1-4-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D1-4-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D1-4-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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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3-6个月 3-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3-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D1-4-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D1-4-25 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D1-5D1-5-01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 D1-6D1-6-01 其它不良行为 D1-6-02 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被依法查处的 6个月-1年 编制的竣工决算,发生一次核减率为送审价10%以上的 编制的竣工决算,发生一次核减率为送审价20%以上的 3-6个月 3-10个月 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标准(E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公示 时间 6-10个月 6-10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1-2年 1-3年 2-5年 1-3年 3-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E1-1 E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资质 E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E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E1-1-04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E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E1-2 E1-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承揽业务 E1-2-0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E1-2-03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E1-2-04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E1-2-05 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E1-3E1-3-0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质量安全 E1-3-0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1-3-03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6-10个月 23

E1-3-0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E1-3-0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E1-3-06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E1-3-07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1-3-08 监理人员在施工、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的 E1-3-09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 E1-3-10 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E1-3-11 在工程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6-10个月 6-10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6-10个月 6-10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招标代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标准(F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公示 时间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1-2年 3-6个月 F1-1资格 F1-1-01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F1-1-02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F1-1-03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F1-1-04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F1-2F1-2-01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标代理 F1-2-0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F1-2-03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未按规定备案的 F1-2-04 因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相互矛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致使招标失败或引起投诉的 F1-2-05 因开标前准备工作失误致使开标现场混乱不能正常开标,或因其它代理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损失的 3-6个月 3-6个月 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标准(G1)

行为类别 G1-1 资质 行为编码 不良行为 公示 时间 3-6个月 3-6个月 G1-1-0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G1-1-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4

G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G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G1-1-05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G1-2承揽 业务 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G1-2-02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G1-2-0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G1-3合同 履行 G1-3-01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6个月-1年 6个月-1年 3-6个月 6个月-1年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标准(H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H1-1-01 不良行为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公示 时间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6个月-1年 H1-1H1-1-0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资质 H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H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H1-1-0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H1-2承揽H1-2-01 转包检测业务的 业务 H1-3-01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H1-3-0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H1-3合同H1-3-03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履行 H1-3-04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H1-3-05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H1-3-06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认定标准(I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I1-1-01 不良行为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5

公示 时间 3-6个月 I1-1资质

I1-1-02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I1-2-01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I1-2-0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3-6个月 I1-2-03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I1-2-04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I1-2业务 I1-2-05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6个月-1年 I1-2-06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3-6个月 26

投标申请人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表

投标申请人名称 企业资质等级 企 业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申请报名工程名称 报名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质 投标 申请 人 市场 行为 信用 情况 报名 项目 负责人 市场 行为 信用 情况 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情况 (如有,须写明有几项于何时何地何项目正在被公示) 申请报名前二年有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如有,须写明有几项于何时何地何项目被行政处罚) 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情况 (如有,须写明有几项于何时何地何项目正在被公示) 申请报名前二年有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如有,须写明有几项于何时何地何项目被行政处罚) 以上内容是本企业市场行为信用的真实反映,如有不实,愿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法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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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k1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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