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6 02:2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附件2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村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不包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按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的比例测算分配。

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三)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一)近十年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

课)奖励1次;或获得县区级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累计2次。

(二)近十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

(三)近十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

(四)近十年来在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1次,或在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2次。

(五)近十年来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2次。

(六)近十年来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

注:同一成果条件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评选组织程序

第七条 省教育厅成立由厅领导、相关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办法、评选名额,处理异议投诉,审定评选结果等重大事项。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评选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初步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聘选全省基础教育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团队,负责对各市(州)评选过程、评审结果的复核审定。

市(州)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全省组织机构,成立市(州)、县(区)相应的机构。

第九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初评——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综合考评,评审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区)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市(州)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召开省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正

式人选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提交省教育厅厅务会审定,并发文公布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人选名单。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十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当届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二条 对推荐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经入选的,追回证书,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职责权利

第十三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要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学特色。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每年至少撰写1篇能够集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sh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