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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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一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目标政策,充分哄骗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略称“空分”产品资源,对于峙综合哄骗,节约能量物质,掩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者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体状态或者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体状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体状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 扩建或者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哄骗原有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第1.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者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者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者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施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规范、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力确定: 一、宜接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有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修建,对于有噪声、振动防备保护要求的其他修建之间的防备保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 空分别设置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电石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者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吸风口与电石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空分别设置备吸风口与电石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电石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 最小水平间距(m) 电石气发生器型式 电石气站(厂)安装容量(m3/h) 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水入电石式 ≤10 100 50 >10~<30 200 ≥30 300 电石入水工 ≤30 100 50 >30~<90 200 ≥90 300 电石、炼焦、炼油、液化石油气生产 500 100 合成氨、硝酸、硫化物生产 300 300 炼钢(高炉、平炉、电炉、转炉)、轧钢、型钢浇铸生产 200

50 大批量金属切割、烧焊生产(如金属结构车间) 200 50 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电石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者边缘的最近距离计较。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达式

表2.0.2-2 烃类等杂质名称 允许极限含量(mgD/m3) 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电石气 0.5 5 炔衍生物 0.01 0.5 D5、D6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 0.05 2 D3、D4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 0.3 2 D2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及丙烷总计 10 10 硫化碳DS2 氧化氮NO

臭氧O3 0.03 mgD/m3 1.25 mgD/m3 0.215 mgD/m3 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修建物与各类修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修建物与各类修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表2.0.3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乙类生产修建物 湿式氧化贮罐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他各类生产 修建物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修建、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 25 25 30 35 重要公共修建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

压器为10000kVB以上)以及油量超过

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外道路(路边) 15 厂内道路 (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 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25 30 40 50 60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修建物或者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近距离计较。 ②两座生产修建物相邻较高一壁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于9.8×104Pa)的乘积计较。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规范状况气氧计较,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施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施用修建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⑩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⑾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者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修建(空分塔)或者戊类生产修建(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修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⑿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修建物,与其他甲类生产修建物之

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于其他各类生产修建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3)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于民用修建、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第2.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者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修建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修建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第2.0.7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体状态电石气站或者电石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修建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者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者栅栏。

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力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者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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