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 - 2

更新时间:2023-10-12 04: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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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

导读:本文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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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子孙后代的繁衍,故而近亲结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但如果具有近亲关系的同居的两个当事人在不违反道德伦理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能够采取绝育措施,避免危害下一代,那么可不可将这种同居关系按符合实质要件事实婚姻看待呢?

2.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或外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应为周围公众所知。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互认对方为配偶,社会公众也一直认为其为夫妻关系,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他们主张婚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仍将其视为同居实在没有必要,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2)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已被其他相关部门所确认,且在一定期限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的。公安和计划生育工作等部门和群众基层组织在履行职责时,对有关事实婚姻当事人已就其夫妻关系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同时在一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异议,那么应确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但有利于婚姻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行使,而且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事实婚姻的管理。正如前面所述,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本上已将其登记为夫妻关系的,也可视为是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方式之一,承认其法律效力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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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婚姻法作为一种伦理性极强的法律,与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在观念上存在一定差异,后者所贯彻的平等更多的是一种机会平等,而婚姻法则主要强调结果的平等。因而对于现实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进行修正,是婚姻法的一项主要功能。有限制的承认事实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婚姻法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措施。

纵观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经历了从承认到有条件承认,再到否认的过程。对事实婚姻的彻底否认,其目的在于运用国家的力量解决道德问题。我国社会现实决定承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婚姻公开仪式所具有的公示作用使其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在婚姻立法中给事实婚姻以一席之地,重新构建事实婚姻制度以协调现实和法律之间差距,这是从我国男女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出发,立法所应做出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91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vl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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