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一阶段材料

更新时间:2023-10-12 00: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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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全过程训练

训练素材——李明诉南海市道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选择本案的理由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本案作为该类型案件又涉及到诉讼时效、合同效力等许多重要法律问题,非常适合作为模拟诊所的典型案例加以演示和训练,也适合本科生或者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格。

第二,本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撰写的代理词和上诉状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为训练提供了非常大的探讨空间。学生和教师对这些法律文书的评价和重新撰写,能够使学生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撰写法律文书的水平。

第三,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所有的诉讼程序,通过该案件的训练,不仅可以使学生对各种程序的特点和实际案件诉讼程序的全貌有一个概括的了解,而且能使学生在各种类型案件的法律文书写作、诉讼策略的确定和运用等方面得到历练。

第四,本案原告是一个普通的老先生,被告是一个大型国有公司,原被告力量对比悬殊,难以实现民诉法上双方当事人武器平等的假设,由此产生了与通常原被告力量对等案件的一些不同点。了解这类诉讼的特点,对代理律师确定合适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可以了解法律之外的一些因素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不可低估的影响。

二、本案训练方法 本案涉及民事诉讼的整个诉讼程序,训练共分三个阶段,每周3—4节课,完成训练时间为2周。

第一个阶段:首先,任课教师介绍案件背景和训练目的及要求;其次,将一审所有案件材料再加上上诉状发给学生;最后,布置学生在下周上课前要交的作业,包括:(1)对一审代理词、上诉状的书面评价意见;(2)撰写上诉状和二审代理词。第二个阶段:第二次上课前学生交上节课布置的作业。第二阶段任务是:首先,由学生以组为单位相互之间对已完成的作业进行交流、讨论,并推荐其中的优秀者,学生交流过程中,教师也可以随机参与;其次,各小组推选出的优秀者进行课堂交流,亦可以相同观点者为一方,进行课堂辩论;之后,教师点评学生讨论意见,给学生介绍自己的观点,听取学生的意见;最后,将二审庭审笔录和二审判决书发给学生,布置学生在下周上课前要交的作业——再审申请书。

第三个阶段:第三次上课前学生交再审申请书。上课后首先详细点评学生第一阶段完成的作业;其次,仍按照之前的方式由学生分组进行交流和各组代表课堂交流和辩论,组织学生对再审的理由进行讨论,教师点评学生的讨论意见;再次,给学生展示和介绍教师所写的再审申请书,听取学生对教师意见的看法,学生、教师互动;再其次,给学生介绍再审程序的情况,本案再审主要是高级法院法官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谈话,调解,没有进入正式开庭,最终,以道路公司又

给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结案;最后,由学生交流对本案训练的感想和收获,教师对整个训练进行总结1。

三、本案训练的材料目录

(一)原告方提交的法律文书和证据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请求确认书

3、司法鉴定申请书及鉴定结论 4、一审代理词

(二)被告方提供的证据2

1、南海市道路公司客户诉求答复单 2、收条 (三)一审庭审笔录和一审判决书

1、庭审笔录 2、民事判决书 (四)上诉方提交的法律文书3

1、上诉状

2、上诉补充意见(见附录) 3、二审代理词(见附录) (五)二审庭审笔录及二审判决书

1、庭审笔录

2、民事判决书

(六)申请再审方提供的法律文书 再审申请书(见附录)

四、本案需要展示的法律文书和证据 (一)原告方提交的法律文书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明,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市道路公司,基本情况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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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生在第二阶段所完成的作业,可以在下一周上课时进行点评。 南海道路公司一、二审均未提交答辩状和代理词 3

附录中的上诉补充意见和二审代理词,应在第二个阶段训练时再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 228,785元(具体项目见《诉讼请求确认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并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用3,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月15日上午,原告路过本市××路时,被没有任何安全警示设施的南海市道路公司设置在人行道上的电线杆斜拉钢丝绳绊倒而压断左脚,剧痛难忍。经好心的过路人帮忙送到医院急诊,诊断为左脚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和踝关节脱落,在医院经七天七夜多方位消肿,然后打入钢钎固定、手术加装钢板等抢救性治疗,又卧床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后,在伤腿上打上石膏固定,回家养伤和消肿。原告在家治疗期间,整整三个月不能下床。六个月后勉强拄拐杖下地缓慢行走,即转回其居住地大连市继续养伤消肿。原告在南海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628.66元,加上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伙食补贴等,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已经向原告赔付20,000元作为上述费用的补偿。

原告回原居住地大连后继续遵医嘱进行消退腿肿治疗,由于钢板和钢钎未取出,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到南海人民医院复检,伤势治疗基本稳定,医院建议可作伤残鉴定。估计后续取出钢板和钢钎等的治疗费用总计约为50,000元;原告受伤后承受了巨大的痛苦,整四个月的时间躺在床上不能动弹,至今伤腿萎缩,伤口周围肿胀未退,行走缓慢,经常疼痛,年近70成了伤残,事故给原告及家里人带来了巨大痛苦和不安,故被告应依法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其余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等,经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后,依法进行计算,被告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肇事电线杆斜拉钢丝绳归被告南海市道路公司所有和管理。由于该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对设置于人行道上的电线杆钢丝绳已经损坏的安全警示设施采取维护和补装措施,致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使行人无辜受伤致伤残,危害终身,被告依法应该负全部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事故责任,赔偿原告上述损失。

此致

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明

2010年1月18日

2、诉讼请求确认书

诉讼请求确认书

本人2010年1月18日在南海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南海市道路公司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委托南海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本人伤残等级为十级。

根据上述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人将原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变更并确认为:

1、请求被告赔偿后期手术费用5,000元(两次手术);

2、请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37,345元(根据《南海市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计算)

3、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4,800元; 4、请求被告赔偿护理费6,000元;

5、请求被告赔偿误工经济损失80,640元; 6、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7、请求被告赔偿本案律师费3,000元;、 8、请求被告赔偿司法鉴定费1,600元; 上诉八项诉讼请求共计233,385元; 9、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明 2010年4月15日

3、一审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原告李明的委托,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今天出庭参与了本案诉讼。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对本案事实作了明显的虚假陈述。

本案原告李明2008年找被告进行交涉时,将证明事故发生事实的主要证据

——事故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原件和肇事设施的相片原件八张交给了被告的工作人员沈立(即本案被告的出庭代理人),被告的《答复单》中也记明了原告提交了这些证据,而且,原告目前提交给法院的这些证据复印件也是从被告处复印出来的。但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却矢口否认自己收到过这些原件,声称只是看到过,没有收到原告任何书面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该种陈述明显撒谎。被告作为一个国营公司,受理了投诉,领导开会进行了讨论,作出了处理,支付出了款项,却没有看到过任何证据材料,这种说法明显说谎。被告这种在法庭上明显虚假陈述的抗辩证明原告所述属实。

二、本案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事故发生于2006年1月份,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确实过了时效。但是,原告一个近70岁的老人,因事故摔成粉碎性骨折,造成身心极大痛苦,加上本身的糖尿病和抑郁症,伤腿一直难以治愈,经常性红肿疼痛。直至2009年伤情稳定后,才能开始做伤残鉴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依据伤残鉴定结论,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因此,本案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三、被告所出示的《客户诉求答复单》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被告在法庭上出示了由原告签名的《客户诉求答复单》和收取2万元的《收条》,并反复强调: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答复书》;被告不承认事故的发生、也不承认有任何的法律赔偿责任,只是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补偿了原告2万元;原告在《答复单》和《收条》上签名同意放弃追究被告任何责任。我们认为:

1、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协商,更没有所谓的协商一致。整个处理过程并没有双方协商的事实,原告每天拖着个伤残的病腿楼上楼下请求见一见被告的领导协商一下都没有办法见到,所谓的协商一致无从谈起。被告甚至连《答复单》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都不愿意给原告,所谓的《答复单》名不副实,被告这方面在法庭上陈述也是虚假不实;

2、被告否认事故事实的发生,强调自己没有法律责任,只是出于同情而做出人道主义补偿。人道主义补偿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被告在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以同情和人道主义补偿为由,要求原告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从法律上讲,逻辑自相矛盾,从文字上说,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企图以所谓的同情心来逃避法律责任。

3、被告在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人道主义补偿2万元给原告,要求原告终结此事,不再追诉被告的法律责任,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和做法如果被认为正当的话,那么,公平来说,原告的签字同意,也只能是在被告被证明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的同意。被告如果被证明有法律责任,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4、被告作为南海市一家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国营企业,对于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不认真调查和处理,而是在害怕影响企业安全考核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隐瞒和私了(比如,开始说要职工凑2000元钱来赔偿原告,接着又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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