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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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一、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1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财综〔2012〕97号 财综〔2012〕97号 财综〔2012〕9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执行时限 2013年1月1日起 2013年1月1日起 2013年1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优惠政策 2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外事部门 本费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外事部门 注费 《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代发电报费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 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外事部门 外交部门 教育部门 公安部门 3 4 5 6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7 烟花爆竹产品‘检’字封签工本费和检公安部门 测费 财综〔2013〕67号,闽财综2013年7月起 〔2013〕44号 1

8 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 侨胞土葬管理费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3〕67号,闽财综2013年7月起 〔2013〕44号 闽财综〔2013〕2013年11月161号 日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2〕9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民政部门 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司法部门 书工本费 收费票据工本费(中财政部门 央本级) 收费票据工本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船舶证明签证费 财政部门 住建部门 铁路部门 交通部门 闽财综〔2013〕2013年1月11号 日起 财综〔2012〕97号 财综〔2012〕97号 财综[2013]67号 2013年1月1日起 2013年1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

18 19 20 21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油污水化验费 海事调解费 浮油回收费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2〕9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1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2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交通部门 信业务岸台费) 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工信部门 工信部门 无委办 23 24 25 2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水利部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

27 海事调解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2〕9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2〕97号 财综〔2012〕9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1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1月1日起 2013年1月1日起 28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农业部门 护费 装船证费 手工制品证书费 ATA单证册调整费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网点建设费 商务部门 商务部门 海关部门 海关部门 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 29 30 31 32 33 34 发改价格2011年4月1〔2011〕432号 日起 发改价格2011年4月1〔2011〕432号 日起执行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35 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税务部门 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4

36 37 38 39 40 41 42 企业年度检验费 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计量授权证书费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绿化费 工商部门 质监部门 质监部门 质监部门 质监部门 统计部门 林业部门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43 林地补偿费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利用档案收费 林业部门 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4 45 烟草部门 档案部门 5

46 47 48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ATA单证册收费 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保密部门 贸促会 文联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2013年8月1日起

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1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财综〔2012〕97号 执行时限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 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优惠政策 因公护照费(含加急外交部门 费) 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教育部门 学杂费、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闽政办〔2006〕从2006年春季学16号 期开始 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 闽委〔2008〕6从2008年春季学 6

公办学校教科书 4 5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作业本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 号 期开始 闽政办〔2008〕2008年春季学期65 号 开始 闽委〔2012〕1从2012年春季学号 期开始 闽价〔2004〕费149号 2004年4月23日起执行 6 教育部门 7 公办(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教育部门 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学费 闽财教〔2012〕从2012年秋季学135号 期起执行 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面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厅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向学 7

8 户口簿工本费 公安部门 9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10 殡葬收费(城乡困难民政部门 群众) 11 房屋登记等收费 住建部门 生收取)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财综〔2012〕2013年1月1日起 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97号 费)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财综〔2012〕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2013年1月1日起 97号 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对城乡困难群众免收:(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2小时闽价费内普通冷藏(冻)柜遗﹝2012﹞5242012年起 体存放费;(3)遗体接号 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2)闽价房〔2008〕2008年起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180号 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 8

12 13 14 15 16 土地登记费 国土部门 石油(天然气)勘查、国土部门 开采登记费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国土部门 费 采矿登记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国土部门 交通部门 17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4)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财综〔2011〕工信部联企业〔2011〕104号,国办发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2014〕30号 型企业,长期免征。 财综〔2012〕2013年1月1日至免征 97号 2014年12月31日 财综〔2012〕2013年1月1日至免征 97号 2014年12月31日 财综〔2012〕2013年1月1日至免征 97号 2014年12月31日 闽政办〔2011〕2011年10月26日免征 224号 起 财综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104号,2005年10月1日〔2011〕300号认定的小国办发〔2014〕起 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30号,闽财综征。 [2005]55号 9

1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19 20 船舶登记费 船舶证明登记费 财综[2011]104号,交通部门 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交通、海事闽政办〔2011〕部门 224号 交通、海事闽政办〔2011〕部门 224号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2005年10月1日 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011年10月26日免征 起 2011年10月26日免征 起 (1)党政领导机关、军事战备、公检法、抢险救灾、广播电视及业余、农民集资等非经营性活1998年4月1日起 动的电台免收;(2)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半。 2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委办 计价费﹝1998﹞218号 22 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农业部门 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新兽药审批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1〕工信部联企业〔2011〕104号,国办发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2014〕30号 型企业,长期免征。 财综〔2011〕工信部联企业〔2011〕104号,国办发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2014〕30号 型企业,长期免征。 23 10

24 《进口兽药许可证》农业部门 审批费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装船证费 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 商务部门 25 26 27 28 29 手工制品证书费 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商务部门 30 商务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财综[2013]67号 闽政办〔2011〕224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工信部联企业〔2011〕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013年8月1日起 免征 2011年10月26日免征 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工信部联企业〔2011〕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工信部联企业〔2011〕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2002年起 收:(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3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部门 闽价﹝2002﹞房133号 11

3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人防部门 33 34 海关监管手续费 企业注册登记费 海关部门 工商部门 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实行提前书面告知,要闽政办〔2011〕2011年10月26日求企业作出承诺,达到224号 起 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 财综〔2011〕工信部联企业〔2011〕104号,国办发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2014〕30号 型企业,长期免征。 财综〔2011〕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 12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企业注册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企业注册登记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企业注册登记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计量授权考核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一般原产地证书费 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 质监部门 质监部门 质监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财综〔2012〕97号 财综〔2012〕97号 闽政办〔2011〕224号 闽政办〔2011〕224号 闽政〔2012〕7号 闽政〔2012〕7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闽政办〔2011〕224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1年10月26日起 2011年10月26日起 2012年1月15日起 2012年1月15日起 免征 免征 免征 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免征 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 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 工信部联企业〔2011〕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011年10月26日免征 起 闽政办〔2011〕2011年10月26日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224号 起 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 财综〔2011〕工信部联企业〔2011〕104号,国办发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2014〕30号 型企业,长期免征。 44 13

45 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46 对所有出境货物、运出入境检输工具、集装箱及其验检疫部他法定检验检疫物门 收费 财综〔2011〕工信部联企业〔2011〕104号,国办发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2014〕30号 型企业,长期免征。 免征(不包括对出境人财综〔2013〕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85号,闽财综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2013〕49号, 2013年8月1日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财综〔2014〕62014年12月31日 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号,闽财综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2014〕8号 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闽政办〔2012〕对“菜篮子”产品出口,2012年5月9日起 84号 按照有关规定减免。 (1)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它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全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工本费,继续对对台小额贸易实施降费措施。 (3)对在建的国家和省大型重点项目实施“立项管理”,做到“一项47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48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含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工本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闽政办〔2012〕2012年5月12日85号 起 14

49 对进出口危险品的加倍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50 对有毒有害货物的加倍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5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权证工本费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新闻出版部门 林业部门 林业部门 52 53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2年1月1日起 〔2014〕30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2年1月1日起 〔2014〕30号 财综[2013]672013年8月1日起 一案”,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对实施项目管理的全部进口设备按“共验”方式检验、减半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免征 15

保护管理费 54 55 林权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56 57 58 59 60 2011年10月26日免征 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旅游部门 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书)工本费 型企业,长期免征。 工信部联企业〔2011〕A级旅游景区标牌旅游部门 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含证书)工本费 型企业,长期免征。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信部联企业〔2011〕标牌(含证书)工本旅游部门 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费。 型企业,长期免征。 工信部联企业〔2011〕中国伊斯清真食品认证费 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兰教协会 型企业,长期免征。 工信部联企业〔201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贸促会 2012年1月1日起 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费 型企业,长期免征。 我省校安工程涉及的土国土、住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建、人防、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林业、环闽价费〔2010〕校安工程优惠政策 2010年9月3日起 权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保、水利、342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质监等部费、排污费、环境监测门 服务费、水资源费、特号 闽政办〔2011〕224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16

61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62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免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国土、住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建、人防、闽价房〔2008〕2008年8月6日起 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环保、质监343号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等部门 费,廉租住房仍按文件规定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土地登记发证收费(仅对建设单位免征)、电梯检验收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防、环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保、国土、闽政办〔2012〕2012年5月25日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建设等部101号 起 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门 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 17

63 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64 涉及部门 65 涉及部门 66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对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管理类、闽政〔2012〕2012年5月19日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31号 起 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闽政〔2014〕3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号,闽价费2014年3月6日起 设和提供养老服务减免﹝2014﹞44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政文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2013﹞3252013年9月5日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号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闽政办〔2012〕2012年6月2日起 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110号 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 18

67 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2014〕38号 68 江海提防工程维护费 土地证书工本费 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婚姻登记费 房屋权属证书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计量检定员证书费 水利部门 泉政办〔2014〕104号 泉政办〔2014〕135号 泉政办〔2014〕135号 泉政办〔2014〕135号 泉政办〔2014〕135号 泉政办〔2014〕135号 69 70 71 72 73 74 国土部门 交通部门 民政部门 住建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质监部门 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行政事业性2014年8月24日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起 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工业企业、外贸流通2014年1月1日至性企业的江海堤防工程2014年12月31日 维护费按照企业当年流转税额的0.9‰征收。 2014年8月1日起免征。 执行 2014年8月1日起免征。 执行 2014年8月1日起免征。 执行 2014年8月1日起免征。 执行 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免征。 泉政办〔2014〕2014年8月1日起免征。 135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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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行公安部门 驶证工本费 2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费 公安部门 3 公安部门 4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人事部门认定资质的收费单位 我省规定由总计95元降低为75元。另外:摩托2013年10月1日闽财综〔2013〕车号牌由原来1副,从至2014年12月3162号 2014年6月起,改为1日止 面,目前收费标准已由70元降为35元收取。 发改价格2013年10月1日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2013〕1494起 降为每辆次70元 号 发改价格2013年10月1日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2013〕1494起 为每本200元 号 (1)个人委托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发改价格2013年1月1日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2012〕3882起,2016年1月1纯存档每份每月5元降号,闽价费日起自动取消。 为3元;(2)对于自主〔2012〕565号 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 20

5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司法部门 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13〕14942013年10月1日号,闽价费起 〔2013〕373号 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闽政办[2003]82号、闽政[200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原《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 21

6 涉及建设的执业资格注册考务费 住建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36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元 (1)注册岩土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2元降为15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91 元降为22 元;(2)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4 元分别降为18 元、15元、18 元、15 元;(3)物业管理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 元降为11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 元降为15 元;(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标 22

准由每人每科49元降为13 元。 7 涉及铁路的会计从业资格考务费 涉及交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务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涉及水利的注册土木工程师考务费 铁路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闽政文﹝2009〕25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2013年10月1日起 2009年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0元 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 元降为30 元 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每平方米1元收取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 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8 9 10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 11 国内植物检疫费(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农业部门 疫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23

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12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涉及农业的执业兽医资格考务费 农业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2013年10月1日起 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由每人每科15元降为11元 1.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2.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13 农业部门 1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产地检疫费、屠宰检疫费) 农业部门 闽价费2011年起 ﹝2011)471号 24

15 涉及卫生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 卫生计生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3.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4.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5.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由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2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0元统一降为每人每科(含初级和中级)20元。 由每人每科50元降为20元 16 涉及审计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务费 审计部门 2013年10月1日起 25

17 涉及国资委等执业资格考务费 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 18 受理商标注册费 工商部门 19 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 质监部门 (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25元;(2)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发改价格2013年10月1日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2013〕1494起 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号 元。;(3)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客观题科目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8元,主观题科目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2元。 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限定本类发改价格2013年10月1日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2013〕1494起 品,每超过1个商品,号 每个商品加收80元)。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闽价费〔2009〕园、孤儿院、敬(养)2009年1月1日起 9号 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一律按标准 26

20 计量器具(水表、燃气表、电表除外)检质监部门 定收费 闽价费〔2010〕2010年10月1日349号 起 21 货物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的50%收取 对于同型号规格的计量器具(水表、燃气表、电表除外),单次检定数量超过100台件的按收费标准的80%执行。省重点项目或改造工程涉及电表、水表、燃气表的检定收费,可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量增价减”的原则,采取按量分段的收费方式由检定方与委托方协商,并报价格与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将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 27

22 货物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28

23 出入境检货物检验检疫费(资验检疫部源类商品) 门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24 涉及环保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考务费 环保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29

25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务费 药监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2013年10月1日起 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 由每人每科20元降为15元 三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00元降为每人每科75元,三级口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430元降为每人每科100元;一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1000元降为每人每科2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1300元降为每人每科300元;同声传译(含2科)由每人1940元降为每人每科400元。 26 知识产权部门 27 涉及外文出版的翻外文出版译专业资格(水平)部门 考务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30

四、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序 号 1 收费项目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民办高校)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 2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公办高校) 教育部门 3 保育教育费(公办和教育部门 民办幼儿园) 民办高校应按照有关规2012年10月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闽政﹝2012〕54号 28日起执行 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将公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的比例调整为15-25%,由学2012年9月7校根据具体情况用于学闽政〔2012〕47号 日起执行 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闽价费〔2012〕176从2012年秋季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号 开学起执行 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按学期发 31

4 教辅材料价格 出版单位 5 研究生奖助政策 教育部门 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限定我省择优评议公告闽价费〔2012〕203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2012年起 号 准为35%,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辅材料价格。 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闽财教〔2014〕22014年秋季开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号 学起执行 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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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iu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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