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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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监督工作】 2006年,卫生监督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加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截止2006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全国98.3%的市(地)和94.2%的县(区)的改革方案获地方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大部分已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并且逐渐覆盖农村地区的卫生监督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为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对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湖北、天津、陕西和江苏等省市也出台了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推动本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浙江省编办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为加强农村地区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财政补助等政策。

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2006年卫生部组织编写卫生监督员系列培训教材和卫生监督员工作手册,组织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和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以贯彻实施《关于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重点,卫生部相继出台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政府投入不断加强。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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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建设投入。2006年补助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资金3.7亿元。三年来,累计资金投入约12个亿,覆盖中西部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河北、山西、黑龙江和青海等地方政府也合理安排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中西部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执法手段得到明显改善。同时,东部发达地区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广东省和江苏省省级财政分别投入4300万元和2000多万元,用于支持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二、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保证群众就医安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无证行医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逐步规范。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启动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为加强行业管理,探索卫生监督新模式,2006年卫生部启动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在对相关部委巡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以及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讨论基础上,起草《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和《卫生部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阶段巡查对象和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巩固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血液安全监管机制。为进一步巩固2004-2005年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和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在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举办全国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培训班,提高监督人员业务水平,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的监管内容与要求。按照统一部署,对山西、黑龙江、安徽、山东等八省进行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和无偿献血工作督导。通过督导发现血液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力推动基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落实。

三、完善法制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加大食品和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管力度

加强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2006年卫生部进一步完善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同时,以卫生许可、农村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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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餐饮业、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作为重点开展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并组织对劣质食用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建设,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加强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2006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组织开展由10省市参加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放射防护卫生行业标准,完成《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的修订。加强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

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2006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制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及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程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探索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对宾馆饭店、游泳场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游泳场馆水质和饮用水水质卫生进行抽查抽检。配合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2006年卫生部与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有机污染物调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加强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

2006年卫生部开展部分省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调研,了解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现状,督促落实地方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赵同刚 陈锐 何 翔)

【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6年5月30-31日,全国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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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会议在北京市召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的代表,以及有关部委的代表约190人出席了会议。卫生部部长高强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副部长陈啸宏做了题为“加强建设,提高能力,努力开创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局面”的报告,总结了近几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并部署了2006年卫生监督工作。会议期间,部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交流了工作经验。会议还针对当前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研究、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进行了深入讨论。

(崔 新 王 冀)

【卫生部设立卫生监督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卫生部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及人事部《关于同意卫生部部分机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文件精神,2006年3月,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职责为:综合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标准、政策建议、规划、规范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监督指导地方卫生监督工作。监督局内设八个处室,分别为综合处、医疗服务监督一处、医疗服务监督二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一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二处、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处、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法律事务与稽查处。

(陈 锐 王 冀)

【卫生部颁布《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颁布《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一是明确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二是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实施意见》明确了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行政执法机构,规范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和设置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XX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三是规范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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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管理。《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测算所需行政执法编制,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同时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四是落实卫生监督经费。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对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等经费的预算安排分别作了规定。五是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技术培训,规范设备使用,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综合设置的原则,利用现有资源,健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要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分析与评价、检验出证、技术咨询、技术仲裁和标准起草修订等工作。六是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提高农村卫生监督水平,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保障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经费,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立覆盖农村的卫生监督体系。七是积极落实保障措施。《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规范合理的卫生监督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领导,理顺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减少层次,整合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赵同刚 陈 锐 何 翔)

【卫生部颁布《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2006年12月30日,卫生部制订《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阐述了卫生监督信息建设的指导思想及“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出“十一五”期间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等主要建设内容。《指导意见》还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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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要从组织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等方面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近期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陈 锐 何 翔)

【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中央财政自2004年以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按照统一安排,2005年度项目工作进展顺利并基本完成。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2005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惠及24个省区市,总投入41616万元,其中,监督执法车辆20602万元、执法取证工具1535万元、现场快速检测设备5695万元、信息化建设6062万元、人员培训1722万元和专项整治6000万元,用于改善基层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和技术手段,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各项目省区市按照《2005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卫生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领导与管理,统筹规划与实施。

(陈 锐 何 翔 王 冀)

【卫生部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课题研究】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从2005年9月起组织复旦大学卫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吉林省、浙江省杭州市、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卫生部门专家,形成了课题研究小组,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研究运用“政策制订科学程序”等方法,严格遵循“调查-论证-完善-论证-完善”的技术路线,在对全国11个省(直辖市)、117个市和81个县(区)共209家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深入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定性定量多重论证,形成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收集和分析了国外卫生监督管理体系状况,总结我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深入研究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针对当前形势,提出了切实落实我国卫生监督职能、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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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同刚 陈 锐 何 翔)

【卫生部加强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技术手段是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的重点,建立并不断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手段,规范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是满足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卫生保障的需要。卫生部高度重视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2005年制订下发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并连续三年组织实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逐步改善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装备,加强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为贯彻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对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技术理论和标准还不能熟练掌握,实际操作能力还比较欠缺,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同时配合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卫生部监督局于2006年8月30-31日在浙江举办全国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进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技术理论培训,现场演示进行操作运用培训,并请部分省市就现场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经验交流。2006年11月29-30日,监督局召开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研讨会,对目前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卫生保障所急需快速监测的项目和指标、依据、方法和评判标准进行了讨论,确定了下一步将以食品、水、公共场所为重点,尽快制订《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技术规范》。

(陈 锐 王 冀)

【卫生部颁布《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2006年卫生部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确定的由监督局牵头逐步推行卫生综合执法,实行卫生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工作内容,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订并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共分为总则、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四章共二十条内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卫生监督过错责任追究予以规定。一是明确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的概念及追究部门,规定了哪些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及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二是明确了过错责任的认定,包括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客观因素,对不予追究的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追究原则。根据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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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检验、鉴定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追究的情形分别予以规定,对承办人、负责人、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更为细致。四是规定了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同时,基于对卫生监督员执法权益的保护赋予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崔 新 范 鹤)

【卫生部颁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卫生部下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工作要求,卫生部制订下发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解决如何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对考核评议存在的内容标准不统一,考核时间不固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考核评议办法共分为总则、考核评议内容和基本要求、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奖惩、附则共五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考核评议工作定位。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所属执法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组织实施,考核对象应为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内容主要为已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二是确定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行政许可的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情况。针对上述内容确定了考核评议达标的基本要求及不达标的情形。三是明确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成立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考核评议小组,具体由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检查监督场所、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考评结果分档设置,包括: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四是完善奖惩措施。对于优秀的通报表彰,不达标的通报批评。发现执法活动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追究。

(崔 新 于庆华)

【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在厦门举行】 为进一步转变观念,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卫生部于2006年10月25-26日,在福建厦门举办了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参加这次培训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长、监督处长、监督所(局)长,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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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共122人。卫生监督局领导在开幕式上宣读了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的讲话稿,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做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之现状和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导做关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注意问题”的专题讲座,上海复旦大学教授介绍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进展情况。同时,为了促进地方之间交流学习,还安排了4个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作大会交流发言。

(谢 杨)

【卫生部举办全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会议】 为全面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卫生部于2006年12月11-12日,在云南丽江举办了全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会。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推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二是通过交流经验贯彻落实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新的一年监督稽查工作。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监督处长、监督所局长,还有部分地方卫生监督机构稽查科长,共110人。

(谢 杨 赵 增)

医疗服务监督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06年1月9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出席会议并讲话,卫生部部长高强发表了书面讲话。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有关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共180人出席了会议。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强调,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紧紧围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目标,牢牢抓住五项重点工作内容,确保专项行动见成效;要加强督查,狠抓专项行动工作落实;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严肃法纪,狠抓大要案查处,切实做到案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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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依法行政,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要加强培训,提高医疗机构法制意识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强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段冬梅)

【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七部门于2006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延期到2006年底,并对2006年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通知要求,2006年专项行动要继续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5项工作重点开展工作。按照整规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一切畏难、松懈、麻痹情绪,保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促进本地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冯 光)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天津、内蒙古等省区市进行督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督促各地工作,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5个督查组,分别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长李熙、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中纪委驻卫生部原纪检组长张凤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5位部(局)领导带队,于2006年4月25日-6月2日对天津、内蒙古、浙江、广西、河南、黑龙江、重庆、云南、陕西、青海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督查。各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和对基层工作进行抽查等方式,共检查了21个地市、22个区县(县级市),并抽查了154家医疗机构、7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家涉医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卫生监督机构、中医推拿按摩场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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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突出体现在领导重视,部门配合;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大、查处了一批案件;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探索建立了一些长效机制。截至2006年3月,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近12万户次,取缔无证行医21万余户次,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19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345件,有力打击了非法行医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

为进一步了解各地工作进展,交流情况,推进工作,副部长陈啸宏于2006年6月16日在京主持召开督查组会议,专门听取各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梳理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副部长陈啸宏在总结讲话中针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要认真总结本次督查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下一步工作。二是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反映的突出问题,部内有关司局要通力合作,加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该推广的经验尽快推广,该强制要求的尽早明确提出。三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段冬梅 邢路微)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案件查办工作研讨会在河南洛阳召开】 卫生部于2006年9月23-27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案件查办工作研讨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处长、卫生监督所所长和医政监督科长以及一线监督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为了开好会议,各地作了充分的准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对126件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点评,其中河南、天津、安徽等9个省市进行了典型案例的大会交流。会议特别邀请几位律师、专家对大会交流案件进行了重点点评,并针对目前案件查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从非法行医的界定和法律适用、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件的认定和注意事项、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技巧、卫生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移送以及如何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作了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强的讲解授课。卫生部政策法规司领导针对大家在法律法规和具体执法中的一些疑问作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导也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卫生行政执法,为大家讲解了证据问题和如何做好应诉工作。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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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通报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分析了目前专项行动特别是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冯 光 张伟力)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总结评估方案】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06年11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还下发了总结评估方案和总结评估督查汇总表。《通知》要求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总结评估实施方案,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做好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着重检查专项行动取得的实效,评价专项行动的目标实现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总结评估内容,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全面总结工作;同时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集中宣传,继续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社会氛围,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分辨能力。《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领导,部门之间仍要保持密切联系,做到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不减弱,切实防止非法行医的“回潮”和“反弹”。总结评估方案指出了总结评估工作目的和意义,提出了评估方法,明确了评估内容。总结评估工作主要是评估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实效,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一是以各级政府为单位做好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开展对下级的抽查;二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总结评估工作。在总结检查阶段,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对1/3以上的地市、地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对本级及至少1/3以上的区县进行督查。督查工作要适当选取工作相对薄弱、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总结评估。上级对下级的抽查评估工作要采取先暗访、后明查的方式开展,同时结合对医务人员或群众进行问卷调查、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客观评价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暗访的重点为核查无证行医情况、转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医疗机构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明查则随机抽查有关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情况。总体评价时,要结合暗访和明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总结评估方案提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评估工作:当地政府对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情况;案件查办情况,重点评估投诉举报案件和上级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上级督查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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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整改情况;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情况。

(冯 光 段冬梅)

【卫生部参加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座谈会并作大会交流】 为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于2006年10月25-26日联合在京召开了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根据会议安排,卫生监督局相关领导代表卫生部参加了会议,并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作了大会交流发言。重点介绍了卫生部在牵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沟通、重大案件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加强了与工商、药监等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加强了与公安机关在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犯罪分子等工作上的配合,并采取挂牌督办、派员督办、限期上报处理情况、请上来汇报查办情况等督办方式切实加强了案件督办力度等工作情况。还介绍了自2004年起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调研,起草非法采供血液和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情况。

(苏 志 冯 光)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2006年非法行医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无证行医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逐步规范。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两年来,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208.2万人次,检查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85.6万户次,取缔无证行医17.4万户次,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58014户,清理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4921户,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1352户,查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618户;没收违法所得8386.6万元,罚款2.8亿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921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485户;追究刑事责任309人; 对720名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段冬梅)

【卫生部通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等地医疗服务市场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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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案的查处情况】 2006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 卫生部对河南省民权县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了暗访,发现城区内有相当数量的非法个体诊所。河南省卫生厅随后立即对该县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民权县城区共有个体诊所157家,其中139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民权县卫生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个体诊所的设置审批委托县卫生协会办理,并且在2005年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对无证行医仅一罚了之,对违法行为网开一面。河南省卫生厅对民权县卫生局进行了全省通报批评,并责成商丘市卫生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商丘市卫生局对民权县卫生局局长、主管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民权县卫生局给予卫生监督南区执法大队队长、北区执法大队队长降职处分。

200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卫生部、安徽省卫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寿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寿县城关镇无证行医泛滥,检查的16家个体诊所中有13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在开展诊疗活动的22人均无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打击不力,执法流于形式。安徽省卫生厅通报批评了寿县卫生局,并由有关部门对寿县卫生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寿县县委、政府随后重新调整了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班子,由县长任组长,并从卫生、公安等单位抽调60余人组成了专项执法检查巡查暗访组、现场执法检查突击组、立案查处组,明确提出“你不端掉非法行医者的饭碗,就可能砸掉自己的饭碗”,并于2006年3-4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城区非法行医的“黑诊所”进行了彻底地拉网式清理取缔,共取缔非法诊所53户,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了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诊所。

2006年9月,卫生部会同广东省卫生厅对汕头市潮南区医疗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汕头市潮南区有“上东浦医院”、“南华门诊部”、“长安门诊部”、“仁安医疗”等非法医疗机构进行无证行医活动,有的非法诊所规模较大,有的非法诊所设在闹市区,有的非法诊所内是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汕头市及潮南区卫生局随后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取缔了包括“上东浦医院”等在内的无证行医机构38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一批药品、医疗器械,拆除非法医疗广告牌33块。对汕头市潮南区存在的问题,广东省卫生厅进行了全省通报批评;潮南区卫生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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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光)

【卫生部通报天津市第一医院等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案的查处情况】 2006年7月,天津市卫生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第一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于2003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办该院肝病研究所肝病门诊的合同,将肝病门诊交由合作方全权经营管理,医院每年收取管理费80万元。肝病门诊自行购入药品,收入不列入医院资金管理,绝大部分收入被合作方以现金方式提取转移。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局多次检查,该院领导拒不如实汇报情况,并以院长与肝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本院职工)签订的内部工作责任状应付检查,掩盖其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实质。河北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天津市第一医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0万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依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给予天津市第一医院院长免去院长职务的处理;给予业务副院长警告处分;对河北区卫生局主管副局长予以通报批评。河北区卫生局对天津市第一医院医教科科长、肝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河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综合执法组负责人等予以通报批评。

2006年6月2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和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卖假药、作虚假宣传等违法问题。2006年6月29日,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广州市卫生、工商、药监等部门对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和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报道基本属实,而且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还存在违法出租科室的行为。卫生部于2006年7月组成督查组赴广东对此案的查处进行督办。发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审批不规范,包括审批程序不规范,个别审批的诊疗科目与报批的执业人员资料或器械设备不符合,审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有的变更事项未经备案;而且日常管理不严,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有的校验工作流于形式;并且监督执法不到位,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职责不够明确,存在监督空白点,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并多次要求医疗机构整改,但没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针对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和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卫生厅依法对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8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对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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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卫生厅对厅主管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对主管副局长予以通报批评。

2006年4月,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对洛阳东方医院擅自引进迷走神经分离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造成一部分患者术后病情加重的事件进行了曝光。经查,该院于2005年4月开展此类手术,河南省卫生监督所于2005年9月责令该院停止开展此项手术,但该院置之不理,在2006年4月前又先后做了4例此类手术。同时,该院在媒体上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夸大疗效宣传,误导患者,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洛阳市卫生局依法对洛阳东方医院给予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40元的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对东方医院业务副院长、骨伤科主任、主刀医师和执业医师周某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东方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业务副院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东方医院对在该院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医疗广告工作中负有监管责任的该院宣传科科长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的处理。

(段冬梅)

【安徽、甘肃等省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认真查办有关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2005年11月,卫生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沙爱尔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公司”)在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的13家医疗机构承租科室,开设“院中院”非法行医等问题。卫生部高度重视,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责成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甘肃、新疆11个省、自治区于2005年12月28日统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11个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部署开展了调查工作,安徽、甘肃省卫生厅还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除山东省外,安徽、甘肃等10 省、自治区的12家医疗机构均涉嫌存在将科室出租或变相出租给爱尔公司的行为。10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先后立案进行查处。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安徽省卫生厅依法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终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38.6万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246.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合肥市卫生局违规审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违法出租科室的行为,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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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责成合肥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卫生系统予以通报;合肥市委宣传部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朱某(曾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王某(现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眼科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甘肃省卫生厅依法对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科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674.2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依法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责令停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15万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9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卫生厅也依法对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爱尔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广东、江苏、江西3省分别依法对中山市人民医院、苏州眼耳鼻喉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新疆等省(自治区)案件还在办理之中。

(段冬梅 张伟力)

血液安全监督

【卫生部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006年7月,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机构在内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检查。

全国共出动检查人数30347人次,检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用血机构共计12859户次,其中合格数11897户次,对发现问题的机构提出责令整改要求的1131户次,给予行政处罚数59户次。2006年11月16-28日,由监察局、卫生监督局、医政司、办公厅相关领导带队,分4个检查组,对贵州、湖南、广东、四川、山东、山西、黑龙江、安徽8省进行血液安全监督检查。

通过狠抓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落实,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基本上做到了辖区内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底数清楚,存在的问题清楚。通过血液安全监督检查,促进了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规范,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重视,将血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进行部署、落实;《献血法》等相关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宣传贯彻,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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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血液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已逐步纳入卫生综合执法范畴,血液管理综合执法能力得到提高,执法队伍得到锻炼。

(宫国强 刘春梅)

大型医疗机构巡查

【卫生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筹备过程中,对中组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三次组织召开有医政、规财、人事、政法、纪检监察等各相关司局以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巡查对象、内容、方法等问题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卫生部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巡查工作规程(草稿)》等相关文件。11月27日,经部务会研究,成立大型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副部长陈啸宏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监督局、医政司、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确定了巡查工作要按照“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促进整改;总结经验,推荐先进”的原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医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卫生部部署重点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医院管理年开展情况,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医院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群众的满意程度等。监督局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对巡查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并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于12月份开始组织实施了对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的巡查工作。通过巡查,深入了解了被巡查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党组在医院管理方面政策部署的客观情况,对医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徐克明 刘 明)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卫生部于2005年12月印发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总结了多年来各地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管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管理,着重解决许可中存在的发放审查条件、载明内容、式样、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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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有效期等不统一的问题,明确了卫生许可证申报和审查制度,界定了各级卫生部门许可的职权,对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查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办法》正式实施前,卫生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文件部署各地卫生部门落实《办法》规定,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严格许可证发放,把好准入关,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监管机制。2006年,卫生部还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作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通过重点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卫生部还根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和企业集中反映的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以便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

(齐小宁)

【卫生部发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2006年2月卫生部印发《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作程序与内容、组织管理、附则等四章二十二条,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督方式及内容、工作程序、卫生行政部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的相应职责以及建立各方有效信息沟通机制等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为做好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较明确的依据,对重大活动食品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齐小宁)

【卫生部开展2006年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卫生部自2000年开始建立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根据监测重点,卫生部每年印发监测计划,不断增加监测食品种类、污染物和致病菌种类,完善监测网络。经过6年建设,监测网已覆盖16个省区市,覆盖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29种食品、36种化学污染物、5种重要食物病原菌进行监测,积累了大量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发现我国食品砷、汞污染控制状况好转,但铅和镉污染应引起重视,评估结果提示我国人群铅摄入量处于较高水平;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不容忽视,应重点加强监督和控制;食品中农药残留情况有所改善,但仍存在部分食品农药残留超标和高毒农药违规使用问题;食品中存在沙门氏菌等耐药性等问题。这些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为制(修)订食品卫生法规、标准,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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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科学依据。2006年,卫生部向国务院通报了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为更广泛地利用监测信息,卫生部还向农业、商务等部门通报监测情况,促请相关部门重视食品种植、养殖源头污染控制,改进加工工艺并加强易污染食品行业管理。

(齐小宁)

【卫生部发布毒蘑菇、红豆杉等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2006年为保障消费者健康,防止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危害,卫生部根据食物中毒报告、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以及食品卫生监督情况,发布了毒蘑菇、红豆杉、摄食生鲜水产品、群体性聚餐、误食蓖麻籽、香雪海婴儿营养奶粉等六个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公布了红豆杉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常见毒蘑菇图谱。预警信息还重点介绍上述食品存在的健康危害以及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方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齐小宁)

【卫生部修订《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加工助剂使用卫生标准》进展情况】 为做好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工作,2006年卫生部启动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加工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修订工作,工作组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标准修订和包装材料加工助剂纳入原则、使用原则,明确允许使用的助剂名单,包括序号、CAS号、化学名称、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同时增加迁移量限制规定。新标准已经公开上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核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齐小宁)

【卫生部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展情况】 为适应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产业发展需要,卫生部自2003年开始组织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进行全面修订。2004-2006年,卫生部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研究完善标准文本,并履行向WTO成员国通报程序。2006年,卫生部针对有关部门和行业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食品添加剂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评估,例如开展肉制品中磷酸盐危险性评估,确定了食品中磷酸盐添加剂的使用量和残留量,研究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酒中焦糖色、婴幼儿奶粉和油脂中食品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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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剂使用、乳化香精等问题,同时根据评估和研究结果调整和完善标准文本。2006年底卫生部已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报批稿)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审核通过后,将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齐小宁)

【卫生部积极拟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为做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起草过程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的管理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需要、企业的承受能力、监督检测部门的能力和相关法规、标准协调等实际情况。2004-2006年,卫生部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各部门、协会、企业和消费者意见,已基本完成法规文本,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4个营养成分。2.规定食品标签营养声称的范围和应用原则,包括营养含量声称、含量比较声称、属性声称和健康声称。3.制订专门用于营养标签的“营养素参考数值”(NRV)。4.规定了营养标签的具体格式。卫生部还将继续修改完善《办法》,并具体研究《办法》实施步骤。

(齐小宁)

【卫生部完成《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现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十几年来,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食品国际贸易的增加和新原料应用的逐步增多,《办法》已难以满足新资源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急需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完善。根据以上状况,卫生部总结以往管理经验,参考其他国家管理规定,对《办法》进行系统修订,新《办法》完善了新资源食品的概念、范围及管理模式,强化安全性评价原则,建立安全性评价制度,确定了安全评价组织和内容,设置了再评价的原则,同时明确新资源食品的申请、审批、公布等内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在新资源食品监管方面,《办法》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企业在申报、生产经营、食用安全信息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对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和标签提出具体要求。卫生部还进一步完善《办法》,履行向WTO成员国通报程序。

(齐小宁)

【卫生部开展蒸馏酒中杂醇油危险性评估,修订相关标准】 2005年,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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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制订了《蒸馏酒中杂醇油危险性评估研究方案》,开展了蒸馏酒中杂醇油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危险性评估工作。全国14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对800名进口酒类高暴露人群、1664名中国白酒高暴露人群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对123种进口酒和164种中国白酒进行了杂醇油含量检测与分析,评估结论为:通过饮酒获得杂醇油而产生危害的人群极少,可以考虑取消杂醇油作为卫生限量指标。卫生部即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提出修订《蒸馏酒及配置酒卫生标准》,删除杂醇油限量指标。经履行向WTO成员国通报程序,2006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标准修改单,取消杂醇油限量指标。

(齐小宁)

【卫生部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部组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全国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305662户次,查处涉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案件111226起,移送司法处理案件82起,吊销卫生许可证1444个,取缔无证生产经营29571户,销毁不合格产品1741吨,货值1525万元。各项重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问题的重点治理整顿。各地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分别在2006年春节、五一和国庆节期间开展了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根据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清理农村地区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严厉查处掺杂使假、未标识生产日期和生产地点、无产品合格证的食品。二是深入开展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整治。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各省会城市和1-2个地级城市为重点地区,对辖区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准入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各重点地区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了卫生许可的审核和监督,严肃查处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三是加强餐饮业卫生整治。以餐饮具消毒为重点,重点整治了餐具消毒方法、消毒设备运转、消毒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黑龙江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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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专项整治结果和不合格的餐饮单位,促进餐饮业的规范化经营。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对8个省开展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地进一步重视学校卫生工作。通过对餐饮业卫生薄弱环节的整治,促进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实施。四是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各地根据部署,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和流通市场的违法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治理。五是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进行重点治理。重点对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3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在流通领域对该3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进行专项抽检。根据抽检结果,卫生部依法撤销9个违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将存在问题的37个保健食品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史根生)

【卫生部严厉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 根据2005年和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卫生部组织部分省份对抗疲劳、减肥类、辅助调节血糖类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品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69种产品违法添加了化学合成药物,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卫生部连续下发了5个文件,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查处这69种产品。

同时,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部分产品进行了重新审查,对确认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合成药物的9个保健食品

(徐 娇)

【卫生部开展劣质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 2006年8月,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的事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果断措施,基本控制此批劣质油在市场上的流通情况。卫生部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劣质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的餐饮业进行一次突击性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型餐饮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食用油的购入、使用和废弃食用油处理的情况。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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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在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测相结合。先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定性检测,若定性结果显示食用油的酸价、过氧化值数值超标,应及时将有关样品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相关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检测确认使用酸价与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用油的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超标食用油的来源进行追踪溯源,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注重执法监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卫生知识,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对食用油等食品原料采购环节的索证管理;同时,进一步增强公众的食品卫生意识和食品辨别能力,教育公众不购买、不食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劣质油类产品。

(徐 娇)

【卫生部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2006年,北京市发生因消费者食用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事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卫生部发布紧急通知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是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水产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和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严肃查处。二是切实加大对水产品的监测力度,对发现寄生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产品,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销毁。三是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摄食生鲜水产品可能感染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风险,以及预防措施和方法。 同时,要求餐饮单位制售凉菜、水产品应当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操作,并抓紧改善生产加工条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徐 娇)

【卫生部紧急通知对“红心鸭蛋”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006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周报》播报了北京市个别市场和经销企业售卖来自河北石家庄等地用添加苏丹红的饲料喂鸭所生产的“红心鸭蛋”,并在该批鸭蛋中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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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苏丹红。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红心鸭蛋”行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卫生部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来自北京开地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昌斋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白洋淀金桥禽蛋食品加工厂、湖北荆州九头鸟蛋制品厂等六个单位生产或销售的“红心鸭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卫生行政控制并依法查处。

(李泰然 徐 娇)

【卫生部、教育部对部分省份进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学校食品卫生检查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06]24号)要求,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组成4个督查组,于2006年8月25日-9月25日对辽宁、黑龙江、湖北、江西、广西、广东、四川、云南8省(自治区)16个地(州、市)的食品卫生(包括饮用水)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本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与地方教育、卫生部门的有关代表座谈、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实地检查和现场问询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召开座谈会30 余次(省、地、县和学校)、实地检查高校和中小学及幼儿园68所。本次专项督查对促进各地进一步加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力度、落实

各项管理措施、整改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史根生)

【卫生部通报表扬浙江省劣质食用油及北京市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查处工作】 2006年8月,浙江省查处了一起制售劣质食用油案件;北京市调查处理了一起由餐饮单位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起广州管圆线虫病暴发的案件。以上两起案件发生后,浙江省卫生厅、北京市卫生局反应及时,统一部署,上下联动,针对案情迅速开展了调查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两省(市)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地控制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对受到伤害的群众,积极组织救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浙江省卫生厅、北京市卫生局在这两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决策果断,组织有力,行动迅速,措施得当,卫生部特发通报予以表扬。通报充分肯定了浙江省卫生厅和北京市卫生局开展的相关查处工作,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学习浙江省卫生厅及北京市卫生局面对突发食品卫生案件,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精心部署、群策群力、协调沟通、合作默契的团队精神;学习他们思维敏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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