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记者要有电视意识

更新时间:2023-09-10 05: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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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记者要有电视意识

新闻性、艺术性、技术性三者兼备,应该是电视新闻区别其它媒介的重要特征;而更为重要的是采制电视新闻的记者必须有电视意识。

像所有记者一样,电视记者必须具备崇高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热爱本职工作,忠于事实,敢于负责,淡泊名利,仗义执言,为民请命,不畏权威等等;但这还不够,电视记者还必须具备电视意识,包括:熟知并掌握电视传媒的特性和整个流程;必须有强烈的团队精神;必须同电视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种人员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电视记者还必须具备胜任电视工作的技能和健康体魄,即所谓“铁脚、马眼、神仙肚。”一句话,电视记者必须电视化。

遵命意识。鲁迅自称所写的都是遵命文学,遵无产阶级大众之命。电视记者也要遵命,因为电视记者首先是党的工作者。要吃透党的方针政策,吃透精神,始终与中央宣传口径保持一致,始终与地方党委中心工作步调一致。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受众也就是大众负责,对热点、焦点问题的报道要适度,对负面问题的报道比重也要适度,并要预先考虑到报道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

策划意识。策划绝不是造假。它只是依据当时当地的实际状况,顺应上、下各方面的需求和社会生活发展的趋势,找准新闻切入口。比如,无锡电视台在无锡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当日,为配合代表、委员的参政、议政和两会的召开,曾策划举办了“假如我是市长”的市民街头参政、议政活动,在市中心三个点设立了摄像点,结果一个半小时内就有近100人争相勇敢地走到摄像镜头前,畅谈自己对全市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内容涉及了市长形象、廉政建设、社会风气、科技教育、工农业生产、公共交通、群众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电视台当天晚上先播放了这一活动的新闻,第二天又在“市人代会专题报道”中播放了更为详尽的专题片,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兴趣。《人民日报》、《中国日报》都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了报道这一活动的大幅照片。

画面意识。电视记者与文字记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只需要文字语言考虑,前者则要用画面考虑,要运用形象思维,不断地“过电影”。比如接报拍摄消防救灾新闻,电视记者在路途中必然要事先考虑到一些典型画面:燃烧的全景,或冒烟、滴水的细节,消防车,获救伤员,以及需要采访的相关人员等等。

调研意识。调查研究同样应该是电视记者应有的工作作风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包括(1)对本地概况有一个全面了解,要胸有全局。(2)对某一方面的问题或某一行业深入调研,成为行家。(3)对当前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调研,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剖麻雀。(4)同各种调研机构建立联系、合作,借助调研成果和智慧。这四个方面的调研实质上也是发现新闻线索,寻找重大题材的新闻策划、采访过程。

出镜意识。

(1)选择合适的电视采访对象,这包括对你所要了解的问题比较熟悉,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形象也适宜出镜。

(2)对所要采访的问题最多给出一个大致范围,以避免事先准备而失真。

(3)提问要简洁扼要,口子要小而精,不要总是“你有什么感想”,“请你说几句话”等等,忌大而空或罗嗦。

(4)电视记者的采访不同于其他媒介记者,必须而且应该自己拿着话筒,走向镜头,走进画面进行采访,或现场报道。这是电视新闻的一个最大优势和长处,故要善于应用、多多应用。但这样做,就要求记者提问及现场语言表达要得体外,还要注意善于在镜头前控制自我,调节自我。

平衡意识。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报道要求客观、公正。电视记者在遇到有矛盾、有冲突的新闻题材时,切记要注意采访的平衡原则,也就是矛盾的当事双方都一定要采访到,给他们平等的机会,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即使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一方不愿接受采访,也应该至少在报道中说明原因,以示媒体的客观公正,切不可先入为主,甚至偏向一方。

法律意识。虽然我国至今还未有新闻法,但是相关的法规条款还是有的,切不可越过法律和道德底线。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有保护意识。比如,对未成年人、嫌犯等等,必须打上马赛克,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也是电视媒介的一种自我保护。又比如,暗访暗拍,又称非正常采摄,极易造成侵权,故运用时更是要慎之又慎。

家庭收看意识。“小屏幕,近距离”的收看方式是电视新闻乃至所有电视节目传播、收看的一个特征。而这一特性就决定了电视节目包括电视新闻收看环境主要是家庭。“家庭”这一框架必然对电视新闻这一“内核”撞击出一种独特的“冲击波”。这就要求电视记者在采制、传播电视新闻时,应该而且必须充分注意到电视新闻在家庭这一特定环境中收看的特定心态,力求让电视新闻涂上一种“家庭味”。具体要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贴近。贴近家庭也就是要贴近实际、贴近观众、贴近日常生活。电视新闻理所当然要缩短与观众的距离,吸引观众的关注。“民生新闻”的兴起并大受欢迎,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2)参与。现代观众的主体意识已经大大增强。他们一般都不喜欢被动地接受媒体提供的现成结论或答案,而更愿意通过自己的参与来得出自己的判断。故除了可以不定期组织大型活动外,更大量、更普遍、更常用的还是如何在日常新闻中更多、更好地采用“现场报道”、“同期声采访”、“体验式报道”等方式,让观众能眼观其景、耳听其声、身临其境、参与其事,以满足观众的参与意识。

(3)文明。无锡台曾播出一条新闻“城市粪便重新受到农村欢迎”,应该说,主题好,角度巧,可惜,许多镜头都是管子抽取大粪的特写镜头,新闻又正好是在家庭吃晚饭的时间播出,画面就显得很不雅观,时间显得也很不适宜。同理,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凶杀、车祸等一系列新闻题材,也要考虑千家万户不同家庭成员收视心理,千万不能搞感官刺激、人为涂抹血淋淋的恐怖色彩。

(4)保护。对被采摄者加强保护意识,不仅是法制的要求,也是新闻职业操守的需要。

电视作为声画合一的现代化传媒,其传播优势的正负效应都可能会出乎传播者的预料。这方面不乏教训。某电视台曾播出一条新闻,采访一位轮渡客,批评轮渡公司管理混乱,服务差,造成渡客挤伤事故,由于新闻播出时未打马赛克,被批评单位少数人居然事后准备对这位渡客动粗。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并切实履行对他们的承诺,应该是“保护”的重要题中之义。

(5)温和。这里涉及电视新闻的“形象”。很大程度上电视新闻可看作登门入室的“客人”,故始终要摆正位置,切忌反客为主,喧宾夺主,在人家家里高人一等、盛气凌人、指手画脚。即便新闻内容是批评,也应该是善意的、平等的、叙家常及谈心的方式,所谓循循善诱的、劝导式的“软调子”,忌讳锋芒毕露的、训斥式的“硬调子”。我们认为电视新闻特别适宜搞一些“软调子”批评,也就是倾向带有普遍性、共同性,但一般不涉及具体人和单位。对于确实需要的“硬批评”,也可以或者采取引用权威部门、权威人士说法的客观报道式或者本台评论等方式。

(6)服务。一天紧张工作之余,晚上在家庭这个温馨、安乐的小窝里观看电视,恐怕很少有人首先是来接受教育的。观众都程度不同地希望电视节目能给自己以某种服务、帮助:或娱乐休闲,或提供信息,或指导消费,或反映呼声,或解决疑难。

(7)观赏。新闻作为一个节目,理所当然应同其它各类节目一样具有观赏性,有它的审美价值。这也是电视新闻具有造型特点所决定的。故电视新闻除了在前期拍摄和后期制作要注意画面构图、用光外,还应比报纸、电台更注重一些文体新闻、社会新闻和趣闻、珍闻。

(作者单位为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传媒学院)

作者: 石佩芝 何锡君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3l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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