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3-10-10 17:0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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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CEMS系统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检查

1、检查电源电压等级是否符合设备要求; 2、检查采样管路是否连接正确;

以上检查正常后,方可上电开机。 (二)开机检查

1、检查站房空调是否正常; 2、检查采样管路是否畅通; 3、检查反吹装置是否正常;

4、检查冷凝器控制显示温度与设置温度是否相符;

(三)参数检查

1、检查门禁权限等级的设置;

2、对照比对监测案底数据,检查系统各项系数设置是否丢失或变动;

3、检查数采仪显示数据是否与终端(电脑、监测仪)数据相符;(误差不得大于5%)

4、检查监测仪、电脑及数采仪原始监测数据是否保存完好。

5、检查数采仪发信是否正常;

6、检查数采仪传输卡费用,不足时要及时充费。 二、在线监测岗位责任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物治理设施的一部分,保证自动检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不违章作业。

2、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及法规,严格按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管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CEMS系统。

3、保持监测房内环境整洁。对电源开关、空调等辅助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监测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要求。

4、严格按照系统门禁等级权限进行系数设置,设置以国家标准方法进行的人工监测结果作为CEMS监测数据的运行比对依据。设

置后密锁并完整记录修改后的各项数据。

5、不得使用没有产品检验证书和编号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6、自觉按照SEMS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要求对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7、每周分别按日常CEMS设备巡检项目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

8、每月对CEMS系统进行一次比对,以监测仪显示数据为溯源点,设置各子系统的纠偏系数。

9、CEMS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方法报送数据。

10、CEMS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提请上级领导事先报经环保监察机构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定期效验制度

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是质量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校准应做到:

⑴.启动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24h应至少自动校准一次系统零点和量程;启动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每24h应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每周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量程(全程校准);

⑵.自动校准功能不启用的颗粒物,CEMS应至少每3个月用校准装置校正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⑶.自动校准功能不启用的气态污染物,CEMS(直接测量法)至少30天用参比方法检查一次准确度是否符合要求;

⑷.自动校准功能不启用的气态污染物(抽取法)至少15天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器(80%~100%的满量程值)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⑸.自动校准功能不启用的流速,CEMS每三个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⑹.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个月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态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⑺.颗粒物的监测系统、烟气监测系统、流速监测系统每次校准后,要填写校准记录,记录校准前的零点、跨度漂移测试记录,及校准后的零点、跨度测试值。

5、定期校验

固定污染物烟气CEMS投入使用后,由于燃料的变化、除尘效率的变动、水分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影响光路的偏移和干扰。定期校验应做到:

⑴.至少六个月做一次标定检验;标定检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方法同时段数据进行对比,按照HJ/T75-2007标准7.2.2进行;

⑵.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准和/或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和/或流速CE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准,直到烟气CEMS达到HJ/T75-2007标准7.4条技术指标的要求。

⑶.当标气压力低于1MPa时,需更换。

6、每个季度环保部门对监控设施进行一次监督性比对监测校验。

四、设备故障预防处置制度

1、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有关的保护部门批准;

2、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1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发现设备故障或接到网络故障通知的8小时内,须向设备维修服务单位(部门)报修。发生故障,影响设施正常运转的24h内,须将保修表格上报地市级以上的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控制中心。从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运转开始计算,故障应在48h内修复。故障修复后应将修复情况上报地市级以上的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控制中心。

4、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h;

5、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48h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

6、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同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以前进行一次校验和比对试验,实验和比对试验方法详见HJ/T75-2007;

7、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8、运行单位在运行站点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对

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的存储数量;

9、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用人工方法进行检测,人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6h一次,每天不少于4次; 10、仪器设备维修后,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ns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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