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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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我市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昆明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增加我市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推进我市创业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期满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续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型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

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外来资本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引导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环保节能、生物医药、旅游开发、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与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其中,市级财政预算分三年共筹措5-10亿元,2009年到位资金1亿元。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可以是:

(一)市级财政投入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市属各相关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出资;

(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以现金配套的方式出资;

(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五)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六)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七)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构架 第七条

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管委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工业、文化、旅游、科技和农业的副市长任副主任,联系财政金融的副秘书长以及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章程,以及执行机构的投资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由联系金融办的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十条

管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委会成员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成员参与评审。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管委会对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昆明市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由市金融办管理的独立事业法人,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e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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