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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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龙政办〔201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促进信息资源集约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我市市级财政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需求导向、应用推进、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节约、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 市数字办负责我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数字办做好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审批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要加强规划,统筹利用资源,推进业务协同。财政投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平台实行统一建设。支持建设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的信息化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应当在市直单位间共享。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2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软件开发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市数字办审批;总投资低于20万元,或软件开发投资低于1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市数字办备案。审批和备案项目均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数字办备案。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十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导向目录》(附件1)中确定的项目类别向市数字办申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字办申报项目时应提交《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2)、《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附件3)和其他相关材料。每年7月份由市数字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二)初选。市数字办从信息化专家委员会选取专家,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初选项目。初选项目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专项评审。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限制类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在评审时应提交《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附件3)。 (三)审批。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信息化资金规模对初选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拟建设的项目及其资金预算,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预算经人大预算批准后,由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要求参见附件3),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监理费、集成费、培训费、测试费等其它费用;总投资低于2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三条 未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紧急或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项目,经市数字办、市财政局联合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特批。

第十四条 市数字办负责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并制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专家评审程序应当遵循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市数字办和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应当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

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市数字办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遵从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本地名优产品、服务的原则。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内容的,应事先向市数字办和市财政局提交调整报告,经市数字办和市财政局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先进行设计方案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设计中标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招标,设计方案的费用纳入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该信息化项目总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约定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项目采购。

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龙岩市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一并报送市数字办出具的《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内容明细确认表》(见附件4)。财政部门将采购内容明细确认表与政府采购计划表核实无误后,转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采购进度进行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后节余资金由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数字办对信息化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数字办不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 2、故意虚假申报补助资金的;

3、采购合同不按经批准的《龙岩市政府采购计划表》的内容执行,超范围采购或者擅自变更采购内容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市数字办、市财政局报告上半年和全年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和市财政局报告,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六章 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在项目初步验收、试运行满1个月后,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见附件5)的要求向市数字办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市数字办、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织验收。低于100万元(不含限制类项目)的信息化项目,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验收结果报数字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数字办根据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依据安全、适用、集中、节约、便民、利民等原则,组织审计、财政、信息化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数字办、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应制订配套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导向目录 2、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 3、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 4、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明细确认表

5、龙岩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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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ra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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