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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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 介绍

张姝 2012年5月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执 法 依 据

法规 部门规章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 规范性文件2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

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商品行 政 执 法

法定检验之外商品委 托 检 验

监督抽查 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经核准的检验鉴定机构

法定检验商品

制商 定检 并法 调授 整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

其 规他 定法 规

法律法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种类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由安监总局会同质检总局等9个部门确定、调整5

海关与CIQ联合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海 关 与 CIQ 联 合 监 管 的 进 出 口 商 品6

CIQ 监 管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名 录

种 类 表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

现行有效的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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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 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 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 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不包括6.2类感染性物质。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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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 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 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要求 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 停止使用,……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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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 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 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 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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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

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

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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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 定执行。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按照商检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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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商检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规定,出台了《关于

进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核心内容,体现在八个条款中。13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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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

的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 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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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规定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报检要求和需要提 供的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 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商品除外)、中文安全 数据单的样本。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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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定了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要求和需要提 供的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商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 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 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16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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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 验依据。(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17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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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和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 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 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

、危险类

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 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安 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 告第四条的规定。18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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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规定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的检验内 容和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 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 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3v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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