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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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相互脱节的状况由来已久。关于这两个规划的关系,早在1989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近年来,国家出于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了两个规划要相互协调的问题,即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国发[1996]18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发[1997]11号文);可见,国家对于两个规划的工作均高度重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也要求这两个规划相互协调,而这两个规划的有何异同点?主要分歧在哪里?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比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 (一)两个规划的成熟程度不一样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规划依据、方法并不成熟、且涉及的规划层次多,至今土地规划的成熟程度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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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高。

城市规划虽然也几经波折、不尽完善,但总的来说,理论和实践均较土地规划成熟。尤其是在1978到1988年这十年中,城市规划走过了最富有探索性的十年,理论与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进步。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 1991年建设部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条文的相继出台对于城市规划工作取到了有力的推动和规范化作用。从1980年至今,各地已按照五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修编工作。 (二) 两个规划的法律地位不一样

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 两个规划的审批权限不一样

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一点就比较含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惯例,常规理解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在上级人民政府,这样仅直辖市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地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发[1996]18号文的规定,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因此,对于省会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要低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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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二、两个规划的主要分歧在哪里

目前全国范围内均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由于两个规划的依据、工作方法、出发点均存在着差异,分歧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分歧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分歧属于技术问题上的,另一类分歧则属于原则问题上看法不一致。 (一) 技术问题上的分歧

1. 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吗?

现在有一种观点,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这种看法是很片面的,不科学的。

从规划体系上看,土地规划具有很强的宏观性和层次性; 按行政区划分为全国、省、地、县、乡五级规划体系。城市规划具有同土地规划相似的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而城市规划的主体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因此城市规划也可分为全国和省级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地级、县级及建制镇级的城市规划。 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说在同一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前者的规划范围会更大些;因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也可以是整个城市辖区,其规划的范围就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所谓点与面之说是站不住脚的。 2. 两个规划在用地上为何难以比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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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0)。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下面对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关于城市、建制镇、特殊用地和交通用地等关键地类的定义试作剖析。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市建制居民点,范围指建成市区的面积,不包括市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建制镇是指按国发[1984]165号文件规定建镇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镇建制的居民点,范围为建成镇区的面积,不包括镇内的农、林、牧、渔 业生产用地。特殊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交通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以上为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的有关定义,在城市和建制镇中的定义中都未明确是否要剔除城市内部的水域、交通用地,而且以上四个定义中均涉及到以居民点作为一个解释的媒介,并以居民点内和居民点外作为地类划分的界限,这本身就是很含混的,容易造成不同的认识偏差。各地方在把握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时,各有不同的理解,城市内部的交通用地、水域、风景区计为城市用地还是分别计为交通用地、水域和特殊用地?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对此,也并没有像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那样制定一个详细的条文说明,对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诠释和澄清。各地在进行城市面积统计时,就会根据不同的理解将上述用地或进行扣减、或计为城市用地。有的地区将城市内部的道路广场以及对外交通用地统计为土地规划概念中的交通用地,从而会造成土地规划概念中的城市面积小于城市规划概念中的城市建设用地的面积。在城市和建制镇的用地统计上两个规划不一致,自然也会影响到两个规划在水域、交通用地、特殊用地统计上的不一致。至于两个用地分类标准中均出现了特殊用地,但其含义却已相去甚远了。 (二) 原则问题上的分歧

1、城市外延扩张是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吗?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城市并非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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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减少的最主要原因。城市化进程加快和耕地的大幅度减少在同一时期发生,但同时伴随着耕地减少的还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以及农田毁损、农村建设和国家基本建设等。总体来说耕地减少有两大原因,一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农村建设,二是非农业建设占用。据统计,从1986-1995这十年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农村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为700万亩,非农业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750万亩,其中城镇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90万亩左右;城镇建设占用耕地仅占全国耕地减少总量的6%。因此城市外延扩张并非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其次必须明确的是:城市应继续在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上作出典范,加大内部挖潜的力度。城市是最经济的生存空间这一点勿庸置疑, 1995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共计2.72亿亩,其中设市城市用地为0.33亿亩,仅占12%;按驻地人口平均计算,设市城市人均用地58M2、建制镇129 M2、集镇164 M2、村庄154 M2;以上数据说明城市人口生存空间远小于农村人口的生存空间,农村不仅用地基数大,而且人均用地水平高;要说内部挖潜以增加耕地的话,最大的潜力还是在农村居民点以及集镇。

即便如此,由于各城市的用地水平各异,城市发展仍然需要针对市情对建设用地进行精打细算,充分挖潜。按我国现行城市人口统计口径,即按非农业人口来统计,全国城市人均用地101 M2,其中特大城市75 M2、大城市88 M2、中等城市108M2、小城市143 M2;这说明特大城市用地最集约,城市越小,用地越粗放,两者用地相差了2倍,小城市和小城镇还是有潜力可挖的。这一点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将会有所体现。对大中城市来说,现有的人均用地指标偏低,规划所采用的标准就不宜大幅度调整,必须结合现状的人均用地水平实事求是地拟定,对于小城市来说,如果本来用地水平就偏高,那么在规划中就不宜再提高用地水平,甚至要进行压缩。

2、两个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上为何不一致?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第一条原则是,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即城市外延扩张占用耕地必须考虑有无开发复垦出相应数量和质量耕地的可能;另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工作手法上强调上下协调,地级规划要根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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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规划下达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再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郊区县。

由于省级行政辖区内必须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因此国土局在[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文中已初步拟定了下达给各省的三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指标(1996-2010年),它们分别是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和净增耕地指标等,在30个省和自治区中除四川和贵州省耕地净增量指标为0外,其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要求实现耕地占补有余。全国范围内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为2182万亩,这意识着在未来的14年中平均每年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量为156万亩,这个数量为近十年来平均每年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21%。由于国土局测算的数字是建立在详查变更数的基础上的,而前十年中非农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750万亩是统计数,详查变更数是统计数的1.5-2.0倍,因此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将会降到以往占用水平的14%以下。这样,国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时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控制指标层层下达,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自然不会扩大很多,这种建设用地规模的测算方法无疑将同城市总体规划有冲突。

以往城市规划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时,是通过预测规划期末的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水平,再结合建设用地标准来确定的。人口增长是自然规律,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也是必然趋势,而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也有章可循,因此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往往是大于土地规划所确定的规模。由于这两个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测算上,是从两个不同的方向进行推导,一个是以供推需,一个是以人定地,自然会造成结果不一致。如果不通过协调,那么在土地规划看来,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需求量是一厢情愿、不切实际;而在城市规划看来,土地规划的数据缺乏强有力的论证、没有说服力。 3、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之争

目前有一种说法,即由于城市无限扩张导致耕地减少,人地矛盾尖锐,因此城市发展应充分实现内部挖潜,外延扩张应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对这种说法应认真分析,结论是正确的,论据却是以偏概全。不可否认的是个别地方轻内涵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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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重外延扩张,本来用地水平就不低,在制定规划时仍然盲目外延扩张,破坏了规划的科学性;但这种情况毕竟不是主流,因为对于许多大中城市来说,不是不愿挖潜,而是不能挖潜。一般大中城市的用地都是非常紧张的,如上海老城区人口毛密度高达每平方公里5.2万人,北京也有2.9万人、苏州2.5万人、合肥2.4万人,汕头高达6万人。对于这些用地紧张的城市来说,挖潜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土地收益,还有企业搬迁和居民安置,政府无力投资,而要让开发商有利可图,就必须牺牲环境效益;以武汉为例,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曾对汉口旧城待开发土地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结论是容积率在5以上才能吸引开发商来投资建设,这种以高容积率、低生活质量为代价的挖潜是不可取的。

在基于同样的“节约土地、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两个规划是可以找到契合点的。两个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除更新规划思路外,还需打破封闭、脱节状态,互相听取对方关于重大问题的意见,在规划与土地由两家部门管理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只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认真的态度,两个规划是可以做到殊途同归的;相反如果出于部门利益而在用地问题上虚报浮夸、将会破坏规划的科学性与严肃性,更不用谈两者协调了。(本文刊载于《城市规划》1998年第1期)

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都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在时空上作出的超前性计划和安排;城市规划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和管理的依据。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简称“两规”)存在密切联系,特别是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上需要相互协调,否则用地控制将无所适从。

1 、“两规”需要协调的原因

1.1 虽分属两个规划体系,但在用地控制上需要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我国系统全面的开展是在1986年以后,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市、区)和乡(镇)五级,它的任务是:从“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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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辖区范围的土地在“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生态”基础上,兼顾建设和环境需要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利用。通过规划指标的层层下达和土地利用的分区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土地源的总供需平衡和对用地空间布局的调控,当然包括城市用地排。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在上世纪5O年代初期随着国家大规模建设开展而发展起来的,它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问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安排。城市和县镇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编制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和城镇规划的编制。

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都要对未来相应区域的土地利用进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均为国土规划专项规划,因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两个规划的上一层次的国土划基础下进行协调。但是,目前新的国土规划尚在试点摸索中应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特别是在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方向上的衔接。

1.2 “两规”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用地调整的空问上具有从属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对各项用地规划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而城市总体规划则具有局部性,它着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从土地利用的角度来看仅是个部门用地的规划。由于城市用地只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种类型因此两个规划存在有“点”与“面”,“局部”与“整体”系。如果忽视两者的差异和关系,将导致两者在规划思路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突出表现为:城市总体规划仅从城市本身的建设出发,城市的建设不考虑区域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即不受土地利用总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体规划的限制,从而造成了城市建设用地过分扩张,不断侵占耕地。2003年,国土资源部对近期上报的86个城市规划统计,2O2O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与现状相比,平均扩大了1.15倍,有的城市甚至扩大了2~3倍,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

1.3 “两规”对于用地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

无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市总体规划都必须遵守自然规律,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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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必须研究自然、经济、社会综合体——土地的特性及空间分布规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由于土地数量的有限,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两规”在用地上都要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核心。

1.4 “两规”的编制均有法律依据.应与其它规划相衔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均对“两规”的编制依据和原则做了相关规定,同时也对其与其它相关规划,如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农业区划等的联系与衔接做了规定。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原因

2.1 “两规”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尽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发点是“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保护耕地,保证粮食产。其主要目的是:在不增加土地面积投入的条件下,优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结构,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规划的结果是否实现区域土地供需的综合平衡,是一种指令性目标。城市总体规划的出发点是“一要建设,二要吃饭”,充分考虑城市建设自身发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它侧重于规划的过程,它的结果只是一种预测,强调的是为达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而进行的调控过程。

2.2 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更新成果,获取过程中首先应用遥感技术,然后经实地调查、核实、纠正形成的,可信度较高;而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城建部门的统计资料,对用地进行统计时,往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所得到的数据为概查和估算数据,与遥感监测实地调查资料存在一定差异。此外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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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划人已有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人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会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2.3 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不同 2.3.1 规划期内预测人口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口现状数据来自于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公安局、计生委的调查数据。人口自然增长率采用计生委提供的资料,机械增长率采用公安局提供资料。城镇人口指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城市,城镇人口也包括暂住人口(即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口)。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城市人口,是指居住在或相当于居住在城区内,享用和消耗城市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的人口总数。它不仅包含城区中的非农业人口,还包括居住在城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和暂住期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因此城市总体规划预测人口范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测人口范围大,造成前者预测的人口明显高于后者。

2.3.2 用地标准不一致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根据现状人均用地指标所属级别,确定规划人均用地指标,且规定在人均耕地不足0.066 7h 的地区只能采用每等级中的最低指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把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规定现有城市要根据现有人均建设水平,在该“标准”规定的允许采用规划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内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所以二者在确定指标级别时常常不一致,从而使人均用地难于统一。

3、“两规”不协调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分析

3.1 编制不同步,“两规”城镇用地规模的规划结论缺乏可比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土地部门负责编制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始于20世纪8O年代,至今已完成蔼轮次的编制工作。但直到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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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地位。我国的城市规划始于20世纪5O年代初期,规划不仅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而且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强。《城市规划法》也早于《土地管理法》,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的控制作用明显。这样,由于“两规”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工作起点、基础不同,往往在各地的编制过程中,规划的起点和规划期限也不同,使得“两规”在表述城镇用地规模时明显存在不同,其结论缺乏可比性。

3.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影响用地规模的控制效果 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为指导思想,由上而下编制,实施以来虽然在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避免城市无规则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系统的复杂性、规划基础条件的欠缺,加之我国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其规划的理论与方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如: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由上而下分解,使一些地方存在指标分配不当、忽视用地需求存在差异的问题。

3.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存在不合理,使用地控制缺乏科学依据

从上轮规划实施情况来看,有些地方的规划上下级脱节,在逐级分解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过多地强调平均分配,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张及扩张区域估计不足,致使有的地方供求缺口偏大。如:从大连、厦门、贵阳、成都、宁波等地规划实施情况来看,在1997~2OO2年的六年间,都已经使用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一半以上,其中,厦门为57.8%,大连为60%,成都为78.6%,杭州为80.8%,宁波甚至达到了110.6%。

其次规划指标分解落实的基础数据,如:各地区历年用地情况统计、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和产业发展规划等不能及时更新、数据调查的不准确,也影响指标分解的科学性;此外规划实施期间社会发展、政策和战略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指标分解的合理性。

3.2.2 用地定位不明确,影响土地利用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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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指标,最终要通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到具体地块,但在一些地方乡级规划与这个要求有很大差距。有的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村居民点、非农业建设用地没有落实用地范围,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具体范围也多不落实,尤其是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未作充分调查研究,定位落实较差。

3.2.3 规划文本和图件不规范,降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一是规划基数和基础图件采用不当。有的规划未按要求采用统一时间的详查变更数,人为调减耕地基数,增加建设用地面积,并相应更改了现状图。二是土地分类和用途分区与新的土地分类方法不一致,有的规划仍使用过去的分类和分区。三是内容不够完整。一些规划内容过分简略,特别是重要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等内涵不全或缺少分解指标。有的缺少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

3.3 地方政府对“两规”的偏好和认识水平不同,影响“两规”协调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均是由地方政府组织,但是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地方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解决当地就业等,往往热衷于建设大城市,迎合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求,有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城市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按规划面积计酬),也喜好做大规划。加上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的快速增长,加剧了新一轮的圈地热,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用地规模控制的作用。

从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来看,1997~2OO2年的六年间,全国建设仍占用耕地109.73万hm2,虽与1991~1996年的年均29.33万 相比,下降了37%,但仍然年均有18.27万hm2。各种园区建设发展迅速。2003年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之初对l0个省市的统计,在30.54万园区实际用地中,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就有20.97万, 占68.%。

4、“两规”协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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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实行规划的同步编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建}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两规”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年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编制,并且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在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的期限。

4.2 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首先必须在人口统计口径上达到一致,统一采用公安局、统计局、计生委等部门的调查统计数据;其次二者统计的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一致,要么统一以城市所在区镇的市区人口或镇域人口或城市现状建城区人口等,这样的话,二者所用的数据基础是一样的,由此确定的规划建设人均用地指标也显得科学合理。

4.3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统一

在“两规”的协调中,目前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的标准,但它忽视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原因和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研究,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研究,从而影响了城镇规模控制的效果。从城市经营的角度,决定城市规模两个重要经济原因是规模经济效益和聚集经济效益。平均生活费用曲线AC与平均效益曲线AB有两个交点,对应的规模为P0和P2,P0为城市最小规模,P2为城市最大规模,边际效益(MB)和边际成本(MC)在城市规模P时相等,为城市合理规模,(P,P2)它是一定时期城市用地规模控制的范围。从城市理性扩张的角度,城市用地扩张的主要因素有人口增长、经济发展规模、农地非农化后收入增加的经济驱动力等,只有在对已有的扩张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前提下,针对城市集约利用水平和闲置地、空地情况,根据对未来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区域土地需求的矛盾,才能提出未来城市用地适宜扩张的范围。显然,通过上述两者的结合,将城市现状、城市用地扩张分析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可确立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4.4 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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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其次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的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4.5 用地布局上的宏微观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的是整个城市的宏观布局,主要是确定整个行政区内中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工矿项目等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而城市总体规划则侧重的是城市中心区的微观布局,仅仅只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其中心城区的细化。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只是起宏观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的布置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布局。

4.6 “两规”实施一致有效

“两规”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够真正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的监督和进行规划实施评价,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管理公开,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保证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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