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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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汇总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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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1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

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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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地方××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2Z201030 民 法

一、民法概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五、债权制度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七、知识产权制度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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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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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臵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二)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保护 (一)内涵 1.注意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3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臵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涵义 (二)著作权 (三)专利权 (四)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二)著作权 1.概念与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 4.著作权的保护 1.概念与保护对象 (1)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①文字

②美术作品 ③建筑作品 ④图形作品 ⑤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①使用权 ②许可使用权 ③转让权

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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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 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注意: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四)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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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习题

1.甲施工企业承建乙公司综合楼一幢。根据施工合同,乙应于2004年4月10目前支付剩余工程款50万元,乙届时未予支付。甲在索要余款过程中,依次经过以下环节,综合考虑各环节,其中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

A.2004年9月,甲致函乙要求其给付工程款 B.2005年1月,乙公司负责人在酒席上向甲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宽限一年,2005年年底一定付款 C.2005年l2月,乙公司新任负责人称该债务系前任领导所欠,自己概不负责

D.2006年5月,乙公司承认该债务存在,但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支付

E.2006年3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E

2.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0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单位于2003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 A.2003年4月1日 B.2003年8月1日 C.2005年4月1日 D.2005年8月1日 答案:D

【解析】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3.工程管理人员( ),才能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A.不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但必须经注册 B.要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但不必经注册 C.要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

D.要具有一级项目经理的资格,并担任过大型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

答案:C

4.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是法律关系( )变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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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体 B.客体

C.主体或客体 D.主体与客体 答案:C

5.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称为( )。 A.事件 B.行为 C.法律事实 D.事实 答案:C

6.在没有法律和合同根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自身利益的行为称为( )。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侵权 D.债 答案:A

2Z201040 建筑法

建筑法主要内容

一、施工许可制度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工程发包制度 五、工程承包制度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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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例题

1.根据施工许可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因故停工,( )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A.项目部 B.施工企业 C.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答案:D

2.《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B.已委托监理 C.拆迁完毕 D.建设资金落实

E.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答案:ADE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A.延期以1次为限,不超过3个月 B.延期以1次为限,不超过6个月 C.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D.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答案:D

4.某施工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经群众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以下哪些处理存在不当?( ) A.管理部门命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 B.即使补办了手续,也得罚款

C.如果需要罚款,罚施工单位的款 D.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答案:ABC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施工企业 (2)勘察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2.行政主管理单位

(1)建设部——建筑专业

(2)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 3.办理流程

(1)工商局——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等级证书 4.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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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财 (2)专业技术人员——人 (3)技术装备——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5.资质序列 序 列 施工总承包 类 别 12个类别 60个类别 13个类别 等 级 特/一/二/三(房屋建筑) 只设甲级 取得行业资质可从事企业类别 建筑企业 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勘察企业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设计企业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甲级 监理单位 可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可监理二\\三级等工程 可监理三等工程 乙级 丙级 例题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程勘察资质划分为( )。

A.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B.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C.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D.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答案:A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例题

1.新建施工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时,( )不是必备的条件。

A.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D.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答案:C

四、工程发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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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肢解发包 1.内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四)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五、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1.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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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一)涵义

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

(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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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六)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

1.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以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

A.双方应签订联合承包的协议

B.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 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联合体造成违约,甲、乙以联合承包协议为依据对建设单位只承担约定的责任 答案:D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是( )。

A.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

B.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中的混凝土浇筑任务分包给某公司

C.分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公司

D.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以他人名义承接分包工程 答案:A

3.下列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建设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E.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答案:CD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3.设计文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2)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4.承包合同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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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例题

1.王某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派,进驻某建设工程项目履行监理职责,其实施监理的依据包括( )。 A.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劳动用工合同 D.工程设计文件 E.招标公告

答案:ABD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政府主管部门 B.政府监督部门 C.建设单位

D.项目承包单位 答案:C

3.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 A.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B.无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D.应当通知设计单位改正 答案:C

2Z201050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投标的要求 三、联合体投标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五、开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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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七、中标的要求 八、招标程序

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六)法律责任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1.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2)招标过程公开 2.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3.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4.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其它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六)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例题

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施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是( )。

A.企业投资的体育场 B.企业投资的廉租住房 C.企业投资的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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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施工企业建设的自用办公楼 答案:D

2.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要求( )要公开。 A.招标活动的信息 B.投标人的情况

C.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D.中标的结果

E.评标委员会成员 答案:ACD

二、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2.有资格条件要求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投标的涵义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中标后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例题

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A.分别 B.共同

C.推选1名代表

D.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公司 答案:B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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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4.其它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漏露信息,协助修改报价 2.泄露标底

3.投标时定价,中标后再给补偿 4.招标人内定中标人 5.其它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中标无效

2.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为了排挤对手

2.易于导致承包单位的偷工减料 3.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1.挂靠其它单位

2.以转让或租用方式获得资格或资质证书 3.其它单位的人在自己的文件上盖章或签字 (六)法律责任

1.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1.《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的成本是指( )。 A.投标人的平均成本 B.标底中估计的成本 C.个别企业的成本

D.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成本 答案: C

2.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某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则( )。

A.该行为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应当禁止 B.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禁止 C.是降低了工程造价,应当提倡 D.该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E.其做法符合低价中标原则,不应禁止

答案:AD

五、开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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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

(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 2.未按要求密封 例题

1.在下列关于开标的有关规定中,正确的是( )。 A.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B.开标应由公正机构主持

C.开标应在投标有效期至少30天前进行

D.开标应投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尽快进行 答案:A

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1)专家来源

1)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2)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2)选取方式

1)随机抽取——一般项目

2)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复杂的项目 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3)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人的财物或好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与情况。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1.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

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特别注意

1.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只要有一个,就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2.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缺一项,可按照“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一条,判定为废标。 3.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同时有两项,则不能认定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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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讲解

某建筑公司所投的投标文件中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建筑公司认为不当,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废标的规定,单位盖章与法人的签字或盖章只要有一项就不能认为是废标。

评标委员会的理由是: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了必须既要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 依据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 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评标报告

1.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 3.抄送有关行政部门

4.评标报告有全体成员签字

5.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 6.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 7.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 (六)中标侯选人

1.推荐的侯选人1~3人,并排好顺序 2.中标人的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责任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例题

1.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招标人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确定中标人 B.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 C.评标过程必须保密

D.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就投标价格以外的内容进行谈判 答案 C

七、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

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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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

(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垫资

(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 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责令改正

(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八、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3.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已核准 4.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1)招标信息的发布 1)发布招标公告

2)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

2.邀请招标

(1)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少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邀请招标的对象数量 3家以上

(三)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出售

(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

(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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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3.招标文件的要求 (1)原则性要求 (2)对技术的要求 (3)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 2.委托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与利益关系 2.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三)法律责任

1.2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Z201060 安全生产法

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二)管理保障措施

(三)经济保障措施(四保证) (四)技术保障措施(八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2.明确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和平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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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经常性检查

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3)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1)设计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2)施工-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4)安全设备质量负责-厂家与检测、检验机构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 (2)设备淘汰制度

(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四新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五)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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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非法设臵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七大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 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三项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三)法律责任

1.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1)协议无效

(2)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10万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1)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2)依照规章给予处分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一)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应急救援组织 施工单位

3.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4.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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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政府与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任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还查处对此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

3.任何人不得干扰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部门 1.全国安全生产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审查批准 2.验收

3.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工程有无安全施工措施 4.不得收费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

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出示有效证件 3.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1)停业整顿 (2)予以关闭

(3)吊销其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例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 )。

A.可以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B.可以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设有紧急疏散出口 C.不能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有关部门同意的除外 D.不能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答案:D

2Z1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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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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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九)法律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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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臵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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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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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产品合格证

(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4.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臵的法律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2Z1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其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施工企业

(二)申请的主管部门

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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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一)变更

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讲解

1.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没有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该施工单位员工集体宿舍( )。

A.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使用 B.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继续使用 C.所住员工必须无条件迁出

D.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使用 答案:C

2.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则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 )负总责。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分包单位

D.工程监理单位 答案:B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有( )。

A.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D.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E.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答案:BCE

122Z2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1.条例概述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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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6.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条例概述

时间: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30日实施

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二)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三)提供原始资料 (四)不得干预投标人 (五)送审施工图 (六)依法委托监理

(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十)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关于竣工验收 1.验收主体 2.验收条件

(1)完成设计与合同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责任

(1)未验收不得使用

(2)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经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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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它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四)按图施工

(五)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七)见证取样 (八)返修保修 (七)见证取样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 2.出借资质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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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未取样检测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 (二)独立监理 (三)依法监理 (四)确认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违反公正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违反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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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保修时间与对象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时间: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质量缺陷与问题

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2.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工程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4.保修书的实质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 (三)保修条件

1.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2.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3.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四)保修程序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2.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2)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 (3)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五)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

项目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屋面防水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外墙面防渗漏 供热、供冷系统 电气管理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1)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缺陷的含义

1)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

3)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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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2个周期 5年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保修期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的; 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包双方约定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5)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担赔偿责任。 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 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6)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偿责任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7)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 2.实质:政府行为 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3.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1)发承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质量保证金数额一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般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预留保证金 1.主体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 (2)4个14日 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 1.监督机构性质 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 (1)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独立法人。 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 (2)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予答复,视同认为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一)共同责任 (3)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1.依法承揽工程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2.执行强制性标准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二)勘察单位责任 (6)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日内) (三)设计单位责任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1.科学设计 (8)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2.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3.解释设计文件 (四)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企业类别 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性质 企业行为 政府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委托 设单位委托 由政府部门委托 2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 2.出借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强制性标准 法律、法规 依据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设计文件 强制性标准 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承包合同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违法分包 监督管理对象 主要是施工单位及施工行为 建设各方主体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 (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的,吊销资质证书。

3.备案内容: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

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

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5.其他法律责任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1.一般事故

罚款;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重大事故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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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下列行为,错误的是( )。 A.在办理报监手续时,收取监督费

B.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给予降低资质处罚 C.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采取局部停工措施 D.监督竣工验收程序 答案:B

2.施工监理的工程,应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A.工程监理单位 B.总监理工程师 C.建设单位

D.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 答案:C

3.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 )。

A.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费用

B.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费用 C.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费用

D.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答案:D

4.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 )。 A.保修条件 B.保修范围 C.保修期限 D.保修责任 E.保修费用 答案:BCD

2Z201100 标准化法

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

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三、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三)地方标准 (四)企业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一)强制性标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 (二)推荐性标准

1.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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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四)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三、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

1.工程建设规划阶段-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2.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3.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标准) 4.施工、监理、验收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全程-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二)监督检查方式 1.重点检查 2.抽查 3.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例题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设计或施工时( )。 A.重要的参考指标

B.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C.必须绝对遵守的管理标准 D.必须绝对遵守的工作标准 答案:B

2.下列对工程建设标准有关内容的理解,正确的是( )。 A.推荐性标准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B.概算定额不属于工程建设标准范围

C.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属违法行为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答案:D

2Z201110 环境保护法

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水污染防治 四、大气污染防治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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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涵 1.内涵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时间

项目规划立项之前 3.被管理的主体 建设单位

(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重大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轻度环境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管理

项目的建设与运作过程中,产生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内涵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中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有具体的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三)试生产阶段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由建设单位进行监测

(四)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1.由原审批单位进行验收 2.与主体同时验收

3.需试生产的项目,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4.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当分期验收

5.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水污染防治

(一)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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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二)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四、大气污染防治

(一)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 者其他防护措施。

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噪声污染防治

(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臵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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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固体废物污染的具体规定

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臵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臵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

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臵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8.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臵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臵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臵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从事收集、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臵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臵的经营活动。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臵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臵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例题

1.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

A.报告书 B.报告表 C.登记书 D.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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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2.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当是( )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推荐性标准 答案:C

3.《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D

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进行。 A.分别 B.同时 C.交叉 D.顺序 答案:B

5.对《环境保护法》关于污染者付费的不正确理解是( )。 A.谁污染,谁治理 B.付费即可免责 C.谁开发,谁保护

D.污染者必须承担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答案:B

6.下列各项,《水污染防治法》未作禁止规定的是( )。 A.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B.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物 C.向水体排放热水

D.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 答案:C

7.下列各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作禁止规定的是( )。

A.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 B.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C.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 D.经中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 答案:C

8.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 )。 A.经附近居民所在单位的同意 B.在居民小区代表监视下施工 C.公告附近居民

D.经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 答案:C

2Z201120 节约能源法

一、节能的含义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二)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达不到标准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四)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

三、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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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五)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四、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本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臵;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设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五、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从业人员进行节能标准与技术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节能标准和技术应作为注册师的必修内容

2Z201130 消防法

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三、消防设计中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工程建设中的消防法律责任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三)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应报原审核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

(五)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对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消防设计中的法律责任

(一)未进行消防设计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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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制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6条)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辨析

(1)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已设臵的应限期解决。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五、工程建设中的消防法律责任 (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二)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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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 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例题

1.《消防法》未作禁止性规定的是( )。

A.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B.使用明火作业

C.销售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D.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 答案:B

2.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 )审核 A.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C.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

D.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C

2Z201140 劳动法

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 二、劳动保护制度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六)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3.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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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

(2)保守商业秘密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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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责任

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l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9.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保护(5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 1.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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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人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法律责任

1.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l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当事人之间

(二)调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仲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诉讼-法院 (一)协商

1.协商遵循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的原则 2.非必要程序

3.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l/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而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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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对象 解决劳动争议 (3)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而《仲裁法》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时,可以起诉法院 2.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的回避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执行

1)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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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5)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1.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例题

1.根据《劳动法》,对一般工作而言,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B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 A.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B.女职工在哺乳期 C.女职工在产假期内 D.未成年工在试用期内 E.女职工在婚假期内 答案:ABC

3.女学生孙某毕业后被企业录用。孙某为了锻炼自己,主动要求到最苦、最累、最脏的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满足她的要求,但不得安排的工作是( )。 A.参与高温工作 B.低温、冷水作业 C.夜班劳动

D.矿山井下作业 答案:D

4.张某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从8月1日起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该公司最迟应于(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 A.6月1日 B.6月16日 C.7月2日 D.7月16日 答案:C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5.小张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不服,则他( ) A.小张可以向其他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此事再进行仲裁 B.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C.提请了劳动仲裁,就失去了诉讼的权利,所以小张不能就此事起诉

D.小张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案:D

6.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有( ) A.协商 B.和解 C.调解 D.仲裁 E.诉讼 答案:ACDE

7.以下哪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说法正确的是( )

A.或裁或审原则,一旦提起了劳动仲裁,则就同一事项不能再提起诉讼

B.两裁终裁制,可经过两级仲裁

C.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无需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

D.仲裁庭一般只设1名仲裁员 答案:C

2Z201150 档案法

26

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二、档案移交的程序

三、工程文件归档的范围及质量要求 四、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文件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开工审批文件 6.财务文件

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二)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

1.监理规划;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文件; 5.质量控制文件; 6.造价控制文件; 7.分包资质文件; 8.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 10.监理工作总结。 (三)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不同专业的工程对施工文件的

要求不尽相同,一般包括: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 3.地基处理记录;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6.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7.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施工记录;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竣工验收文件

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 3.财务文件;

4.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二、档案移交的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

1.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给建设单位

3.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移交 5.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移交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参建单位的档案的完整、准确、系

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才移交

7.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2套,1套由建设单位保管,1套(原件)移交当地档案馆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

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4.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5.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工程文件归档的范围及质量要求

(一)归档范围: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

(二)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整理立卷 (三)归档文件应为原件

(四)工程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技术规范

四、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适用范围

1.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二)验收的组织与验收组的组成 序号 项目验收单位 档案验收组织 验收组组成 备注 国家档案局 中央主管部1 国家发改委 国家档案局 门 项目所在地省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主中央主管档案机构 2 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部门 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机构 省 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 27 - 27

省级档案3 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 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4 省以下各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1.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2.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3.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三)验收申请

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2.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四)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1.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2.会议的主要议程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4)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五)档案质量的评价 1.档案检查的方式 (1)质询 (2)现场查验 (3)抽查案卷 2.抽查档案数量 不少于100卷 3.抽查重点

(1)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 (2)隐蔽工程文件 (3)竣工文件 (4)质检文件

(5)重要合同、协议 (六)档案验收意见 1.项目建设概况 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3.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七)档案验收结果 1.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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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 (2)不合格 2.合格标准

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 3.合格项目

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4.不合格项目

(1)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2)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例题

1.建设项目档案的原件由( )保管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城建档案馆 D.监理单位 答案:C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适用于( )项目的档案验收

A.规模巨大,超过一定标准的建设项目 B.中央部门投资的建设项目

C.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 D.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 答案:C

2Z201160 税法

一、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税收法律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纳税人权利(2项)

(一)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1.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未按期交缴,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责令限期缴纳

(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三、纳税人义务(3条) (一)依法纳税 (二)出境清税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出境的,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2.款结清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纳税人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税务登记制度 (一)开业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先办理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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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下列事项,需用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等。

五、财薄凭证管理制度 (一)合法设臵帐簿

(二)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

六、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税务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需要报送的资料。

例题

税务管理的三项主要制度包括( ) A.税务登记制度 B.延期纳税制度 C.财簿凭证管理制度 D.纳税人报告制度 E.纳税申报制度 答案:ACE

2Z20117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三、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 (二)刑罚种类

(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 (1)恢复受害人的权利 (2)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3.种类

(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4.两者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5.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

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特殊侵权行为 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②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臵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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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应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的三种情况 1)因不当得利所获得的财产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 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1)种类物:修理、重作、更换 (2)特定物:修理、重作 7.赔偿损失

(1)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8.支付违约金(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1.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它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6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2)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2)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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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二)刑罚种类 1.主刑(5类) (1)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l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3类)-可单独使用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3.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1)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 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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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 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 意,也可能是过失。

例题

1.以下( )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D.贪污罪 答案:C

2.以下属于刑罚的是( ) A.罚款

B.吊销许可证 C.没收违法所得 D.罚金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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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里有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 而刑罚里有没收财产

3.下列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有)。

A.停止侵害 B.修理、重作 C.支付违约金 D.恢复名誉 E.赔偿损失 答案:BC

4.下列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开除

D.行政拘留 答案:C

5.以下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的是( ) A.罚金 B.拘役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E.警告 答案:ACD

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主要内容

1.合同法原则 2.合同的调整范围 3.合同的分类 4.合同的订立 5.合同的效力 6.合同的履行

7.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立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 5.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三)公平原则

1.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合同时 2.履行合同时 3.合同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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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二)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三)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 2.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 (1)可以履行抗辩权 (2)风险各方共担

2.单务合同-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1)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

(2)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 2.无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

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3.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4.从合同无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2Z202020 合同的订立

主要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条件 二、要约 三、承诺

四、合同的一般条款 五、合同的形式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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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二)经过要约与承诺

(三)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五)要约的失效 (六)要约邀请 (一)要约的概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 1.形式

(1)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2)口头形式:(当面或通过电话) (3)行为 2.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3)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①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②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邀请

1.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例题

36.招标人于2006年4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2006年4月20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2006年5月10日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2006年6月10日及时递交了投标文件,2006年7月20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2006年4月1日 B.2006年5月l0日 C.2006年6月l0日 D.2006年7月20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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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三)承诺生效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五)承诺的撤回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到达的承诺者有效的。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其有效与否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

(2)缄默是没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无事先的约定或习惯做法 (三)承诺生效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6.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例题

1.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且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 ),视为到达时间。 A.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B.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C.收件人在该特定系统首次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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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收件人在该特定系统或其他系统首次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

答案:A

2.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称为( )。 A.承诺延误 B.承诺超期 C.新要约 D.再要约 答案:A

3.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其含义是( )。

A.主体合格和内容合法 B.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C.内容合法和目的合法 D.目的合法和形式合法 答案:C

5.建设单位按照与施工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负责电梯设备的采购。于是建设单位向电梯生产厂家发函要求购买两部电梯。电梯厂回函表示“其中一部可以按要求期限交付,另一部则需延期十日方能交付”。电梯厂的回函属于( )。 A.要约邀请 B.要约撤销 C.承诺 D.新要约 答案:D

6.下列市场行为中,不属于承诺的有( )。 A.发布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B.发布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C.发售招标文件(要约邀请) D.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 E.递交投标文件(要约) 答案:ABCE

关键:一经承诺合同成立,看这个事件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成立,

四、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酬金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义务相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

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七)违约责任

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内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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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阅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要约或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2)当事人在订阅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

1.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 )。 A.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以书面形式作出

C.由承诺人向受要约人作出 D.对要约完全同意

E.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答案:ADE 例题

2.在下列情况中下,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B.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C.提供虚假情况

D.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答案:BCDE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一)内涵

1.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33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1.内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2.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绝对无效; (3)合同当然无效;

(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欺诈 ①欺诈的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②欺诈的构成要件:

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第四,由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③国家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不是一个概念

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是一样的。

(2)胁迫 ①胁迫的概念

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②胁迫的构成要件

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第二,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第三,胁迫行为是非法或不正当的

第四,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恶意串通概念

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2)构成要件

①主观因素:主观上故意,表现为事先达成合谋,也可表现为一方明确表示意思,另一方默契配合

②客观因素: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概念: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或目的上是非法的。

(2)注意: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构成。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 34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

1.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无效,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①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③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④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①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②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③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①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对待;

②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①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②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③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 (三)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3.撤销权的内容 ①可申请撤销合同; ②可申请变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

5.撤销权的消灭

①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比较项目 涉及范围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危害当事人、国家、 主要涉及当事人利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益 34

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 如经权利人追没有处分权而处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人订立合与不合法 示有瑕疵或误解 了他人的财产 处分权 得处分权,则合 原因与结果之间无 由于原因的存在必必然关系,结果取决于 原因与结果关系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然导致合同无效 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 1.合同性质不同 权 ①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②效力待定合同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 认。 例题

2.合同的效力不同 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施工合同可能是无效合同,也可能是

①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可撤销合同。认定其为无效合同的必要条件是( )。

力; A.违背当事人的意志

②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 B.乘人之危

认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C.显失公平

3.形成的原因不同 D.损害国家利益

①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答案:D

和趁人之危; 2.甲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乙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

②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同意。根据

应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因( )。

例题 A.显失公平而无效

小张今年17周岁,到城里打工1年挣得工资2万元,现小张 B.欺诈而可撤销

回到家乡承包一小型砖厂。则关于该承包协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 C.乘人之危而无效

是( )。 D.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A.因小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效力待定 答案:D

B.因小张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无效 3.甲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与乙订立了合同,后经甲向人民法院

C.因小张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有效 申请,撤销了该合同,则该合同自( )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可撤销 A.人民法院决策撤销之日

答案:C B.合同订立时

要点:16周岁以上,18周数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 C.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权利人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

答案:B

六、附条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 五、效力待定合同

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一)内涵

(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 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

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事实方可确定效力

(三)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二)类型及处理方式 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类型 效力待定原因 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处理方法 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 3.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 (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民事行为能力人订行为主体限制民事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代理人追认否 合同 行为 追认后,合同有效。 七、附期限合同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示 ,视为拒绝追认 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无权代理 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① 行为人没有代理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权 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

(四)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② 行为人超越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否 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2Z202040 合同的履行

订立的合同 权 表见代理除外 后,合同有效。

③ 代理人终止后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拒绝追认。 (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合同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 (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超越了自己的权力 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限依然订立合同,合同订立的合同 范围而进行民事行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超越权限 无效,如相对人不知道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为 其越权,则合同有效 债务人 1. 原因 非法,恶意的不公正 违法,合同的意思表- 35 - 35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四、抗辩权 (一)含义

1.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

3.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 36 -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 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五)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 1.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特征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2)两种债权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带有人身性质)

(三)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2.行使方式:通过诉讼程序。 3.行使范围

(1)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2.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4.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例题

开发商拖欠承包商工程款700万元,承包商认为可以用开发的商品房抵账,因此并不急于追索。同时承包商拖欠劳务分包商报酬150万元已达6个月,则此劳务分包商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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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付款 B.以承包商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付款 C.以自己的名义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付款 D.以承包商的名义向开发商请求付款 答案:A 代位权

六、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2Z202041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 37 -

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情况: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理方法:

(1)责令改正。

(2)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3)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竣工日期的争议 竣工日期的确定:

(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

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

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37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1.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

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

2.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 1)固定价 2)可调价 3)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五、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1.工程结算的程序

(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38 -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1)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例题:

1.由于供货商未能按期交货,买方要求解除材料采购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 )条款仍然有效。

A.质量 B.结算 C.仲裁 D.清理 E.担保 答案:

解析: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主要内容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五、施工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狭义变更

(1)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就是合同的转让 2.广义变更

合同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求发生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1.约定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定变更

满足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不经过协商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已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为准

2.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3.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施工合同变更 1.工作数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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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质量或特性需要改变 3.约定的工程技术规格改变 4.合同项下任何工作的删减 5.工期改变

6.工作顺序或施工方法改变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概述 1.合同转让的概念 2.合同转让的类型 3.合同转让的特征

4.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概述 2.债权转让的条件 3.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概述 2.债务转移的条件 3.债务转移的效力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2.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3.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一)合同转让概述 1.合同转让的概念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也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 2.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3.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2)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4.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发生转让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移概述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2.债权转移的条件 (1)两个条件

①须存在有效债权,无效合同或已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债权转让

②被转让的债权应具有可转让性 (2)以下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转让的效力

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转移

①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②从合同:称附属合同,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③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

1)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

2)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3)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3)抗辩权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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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销权随之转移 (三)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概述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 2.债务转移的条件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①与债务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务不可转移 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不可转移

③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可转移(如转包) (3)须经债权人同意 3.债务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1)全部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2)部分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人和承受人如没有约定债务份额和性质,视为连带之债

2.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符合法定程序

3.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1)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2)企业分立

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3)法律后果

①企业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②企业分立的,除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③属于法定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6种原因) 因履行而终止(清偿)

因解除而终止(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因抵销而终止(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因提存而终止(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债权人依法放弃债权) 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解除

一方可以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单方解除。

3.协议解除 (1)条件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程序

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产生新合同,以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按合同订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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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规定。 4.单方解除 (1)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 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程序

1)法律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4)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例题

1.《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应遵守的规定有( )。

A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B.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D.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E.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答案:ABD

2.《合同法》规定,有( )情形的,合同无效。 A.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答案:BCDE

3.《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包括( )。 A.拍卖公告 B.招标公告 C.递交投标文件 D.招股说明书 E.寄送价目表 答案:ABDE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 )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不履行合同意向

B.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C.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不签订合同

D.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答案:BDE

5.《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表述正确的有( )。 A.不得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B.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C.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答案:BCDE

6.《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表述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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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事人必须全部履行各自义务后才能解除合同 B.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C.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按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E.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均不再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BCD

7.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合同终止。该合同终止的方式是( )。 A.免除 B.抵销 C.混同 D.提存 答案:C

因履行而终止(清偿)

因解除而终止(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因抵销而终止(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因提存而终止(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8.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1年,5年 B.2年,5年 C.1年,10年 D.2年,20年 答案:A

9.当事人一方违约时,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 )。 A.违约方是否已经承担违约金 B.违约方是否已经赔偿损失 C.对方是否要求继续履行 D.违约方是否愿意继续履行 答案:C

10.违约金的根本属性是( )。 A.补偿性 B.制裁性 C.对等性 D.合理性 答案:A

1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这两种违约责任( )。 A.只能选择其一 B.可合并使用 C.适用数值较大者 D.适用数值较小者 答案:A

12.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是合同的(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其他形式 D.特殊形式 答案:B

13.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放弃,( ) A.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 B.只能以默示方式作出

C.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D.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答案:C

14.在下列情况中下,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B.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C.提供虚假情况

D.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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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8n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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