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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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培训资料

1、原有用地分类及有关标准的基本状况

原有规划标准规范体系有《城乡规划术语标准》、《城市、镇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见下表)。

原有用地分类及标准规范一览表

应用最广泛的是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将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6种类,73小类,并对各级分类划分规则和定义内涵进行了详细说明。

虽然《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适用于总体规划层面的工作,但随着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这套分类标准已被应用在各个层面的城市规划编制中,对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标准及构成产生重要影响。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93)是指导村镇规划的技术性文件,对村镇规划的原则和内容、村镇人口及发展、村镇建设用地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是编制村镇规划的依据。

考虑以农业生产活动的用地特点,村镇用地分类9大类,28小类。 为了科学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2007年5月1日,建设部颁发了《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对相关术语、镇村体系和人口预

测、用地分类和计算、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等单项用地规划以及制图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晰了建制镇在执行过程中应该采用的规划标准。

其中根据第4.1.1条,“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2007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见表)。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根据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没有市政设施用地,仓储与工业用地合并,居住用地没有细分,特殊用地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金融 用地 其它 商服 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 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 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 洗浴场所等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54

06 工业 用地 采矿 用地 仓储 用地

工矿 仓 储用 地

061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 地及尾矿堆放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62

063 07

住宅 用地

071

城镇 住宅 用地 农村 宅基 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 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 施等的土地。 机关 团体 用地 新闻 出版 用地 科教 用地 医卫 慈善 用地 文体 娱乐 用地

081 公共 管 理与 公 共服 务 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 出版社等的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 普等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 助等的用地。

083

084

085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续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03

街巷 用地 农村 道路 机场 用地 港口 码头 用地 管道 运输 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 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的 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4

105

106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 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 地上部分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 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 园地、 林地、 居民点、 道路等用地。

11

水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111

河流 水面 湖泊 水面 水库 水面 坑塘 水面 沿海 滩涂 内陆 滩涂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 不包括 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 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 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 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 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包括海岛的沿 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 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 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用于引、 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 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沟渠 水工 建筑 用地 冰川 及永 久积 雪

118

119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续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有关产业分类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

A——农、林、牧、渔业(01-05) B——采矿业(06-11) C——制造业(13-43)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4-46) E——建筑业(47-50)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59)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62) H——批发和零售业(63、65) I——住宿和餐饮业(66-67)

J——金融业(68-71) K——房地产业(72)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74)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75-78)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81)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83) P——教育(84)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87)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8-92)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93-97) T——国际组织(98)

2、用地分类使用存在的八个问题

(1)覆盖范围不足

与国外发达国家或城市的用地规划都是在行政范围内全覆盖不同,我国原有用地分类缺乏对市域城乡建设总用地的分类覆盖与控制,无法满足“城乡统筹规划”全覆盖的新形势需要:

不能体现全面的节约、集约用地。 对全市域建设总量缺乏统计和控制。 不利于平衡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2)对水域等非建设用地重视程度不够

从用地分类的等级上看,总体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分为10大类,而城市建设用地占了9类,其余的非建设用地统称为“水域及其他用地”;从划分层次上看,9大类城市建设用地各自又有进一步细分,一般居住、工业、绿地等以中类为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分至小类。

而“水域和其他用地”虽然概览了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废弃地和露天矿用地等特征迥异、内涵丰富的用地,但总规层面基本没有细分,存在着一个“厚”建设用地,“薄”非建设用地的倾向。

因而容易片面地将城市理解为可以独立于所在区域而独自存在的个体,忽视

城市存在所需要的区域与环境的支撑,导致与区域土地利用衔接的困难。

(3)对某些用地的定性不够明确

现有用地分类标准对某些用地的定性不够明确,这在“城中村”上表现最为明显。一方面城中村量大面广,但是居住用地分类难以适应其管理改造要求。“城中村”虽有部分产业,但仍以居住功能为主,包括住宅、公共建筑等,与城市居住用地类似。但是受土地制度,户籍福利制度,集体经济等因素影响,简单地把它归为居住用地,又难以适应其管理改造的要求。

另一方面,城中村要实现完全城市化,需要一段很长的过渡期。实现完全城市化后或者进行异地改造的城中村可以直接采用城市标准。大量已改制且无法进行异地改造的城中村不再适用村镇规划标准,但它还未完全实现城市化,也不能直接套用城市规划标准。目前尚无直接针对过渡期的已改制城中村的规划技术标准。

(4)缺乏新产业用地的归类与界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兴行业开始在我国城市中形成,也随之产生许多新的用地概念,如创意产业用地、商住用地、旅游用地、物流用地等。这些行业发展的特性决定其在用地分类上并不能用居住、工业、公共设施等常规用地类型来简单概括。

以物流业为例,近年来兴起的新产业,不同于传统的仓储运输业,而是通过整个供应链管理完成从商品供给方到需求方的全程物流过程,包含物流信息、管理控制、运输仓储、配送和流通加工等功能。因此部分物流企业既受理仓储运输业务,也兼有连锁批发零售服务,甚至具有加工业的性质。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物流用地通常归于仓储用地类。

如果按此进行用地布局规划,既会与其它普通用地相混淆,相应的城市功能无法反映于用地布局,也会使得城市用地构成无法反映实际建设需求,相应建设指标反而会受国标限制。

随着大量新兴行业的产生,对原有的城市用地管理体系必须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调整,才能有效地将这些新兴的城市建设用地纳入规范的管理之中。

(5)对快速增长,外向为主的工业用地应对不足

浙江省中小城市发展主要得益于工业化的带动,这些地区的城市正处于工业

化加速发展期,工业加工深度不断提高,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工业拉动型的高经济增长必然带来较大的工业用地需求,其年均增长量往往远超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建设用地,其人均指标都大大突破现有国标。

工业用地依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生产特性,生产建设所需要的用地规模大小也存在差异性。一些高能耗的非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电力工业、重化工业,行业特性决定其生产运营需要较大规模的建设用地,而容纳的劳动人口则相对较少。如果城市的主要工业用地类型都是此类,而且占整个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较高,那么与同等人口规模的其他城市相比,其建设用地需求是相对较高的。

工业用地规模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类型密切相关,应考虑工业化加速发展下工业用地需求持续增长的客观现实。如果对处于该发展阶段的城市,再用现行的用地标准去约束它,无异于削足适履,与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相违背。

沿海经济,特别是浙江的经济以外向型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为主,也对用地引导与控制提出特殊要求。

以浙江为例,1996~2005年,全省城镇人口共增加1007.04万人,城市化水平由37.6%增加到56%。城镇建设用地增加1309.07平方千米,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从93.4平方米提高到100平方米。

浙江省十一地市中心城市(市区)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表

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居住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工业用地四大类用地占城镇建设用地总体比例约72.5%;

50万~100万人口城市,四大类用地的总体比例约76.6%;

20万~50万、10万~20万人口城市,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比例加大,绿地比例减少,四大类用地总体比例约75~85%;

5万~10万、小于5万人口城镇中,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最高,总体比例与国标相比,小城市及小城镇的四大类用地比例明显较高,达85%左右。

(6)部分用地分类存在与行业标准执行不统一,地方灵活性不足 行业规范协调的矛盾与城市用地相关的规范标准较多:

目前对城市绿地分类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及《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等,虽然这几项标准的适用对象都是城市绿地,但是由于使用范围不同,分类方法也有所不同。

国土、园林、旅游、环保、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的行业规范标准也不统一。几乎每个部门都对其管辖用地有行业建设标准要求。城市规划编制通常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本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但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又必须综合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标准要求。目前的许多行业标准多是从专业性角度确定建设指标,很难充分协调形成通用标准。

(7)公共设施用地缺乏市场应对性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土地实现了有偿使用,城市土地作为资产的产权属性日益显著市场机制对土地使用已经发挥越来越显著的经济杠杆作用。这使得对土地使用的规划不仅仅是要考虑传统规划的技术合理性问题,而更多地要考虑土地使用背后的多方利益冲突和协调,即更多地涉及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土地使用者有权利根据市场需求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土地利用方式,以追求土地的经济收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政府必须通过对土地使用的公共干预,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弥补市场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过去使用功能类似的土地在城市发展中可能发挥完全不同的作用和影响。

土地使用方式的差别使得传统的公共设施用地基本可以分化为公益性设施用地和商业性设施用地两大类。由于地价的巨大差异,造成两类设施用地开发的目的和利益机制完全不同要求城市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控制原则,简单地公共设施用地划分缺乏市场应对性。

(8)人均指标计算口径混淆不清

现行《标准》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主要以人口为依据,但计算口径混淆不清。首先是人口统计的口径问题。我国城市的人口统计口径存在诸多的不一致性,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意思接近的人口概念有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建成区人口、城市非农人口等。

原《标准》在第4.0.2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但有些城市在确定城市用地时往往采用城市常住人口为标准,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而在计算城市经济水平时,采用的往往是户籍人口,这样使人均的经济指标能够提升。

其次是预测人口规模的不确定性。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预测人口规模的方式不同,会引起人口规模的不同,不同的决策群体对于人口规模的分歧也会导致结果的不同。对于人口规模的过分依赖,往往会引起合成谬误,因为人口规模本身就有诸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增加了相应用地指标的不确定。

另外,城市间的交流日益增加,流动人口在城市人口中的比重日益增大,但是这些流动人口在总体规划中是不参与用地平衡的,那么作为城市的一大主体,这部分的人口同样会占据城市空间资源,但又不在城市规划的考虑之列。

3、城乡全覆盖土地利用分类的四个特点

(1)空间分区与土地利用分类

分区是对一定区域按一定目的与要求对区域进行划分,以便于分区提出规划对策,分类则着重于区域内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不同分区内可以存在同一类别用地,也可以兼容多类用地,但用地分类则具有排他性,一旦确定为某类用地,即不列入其他类别用地。如生态保护区内按土地利用类型分,可以是耕地、林地或水域,在风景名胜区内同样可以有耕地、林业或水域。

(2)城市用地分类与农用地分类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对土地分类的技术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基本参照国标,但考虑到生产、防护绿地可以与林地等重叠,因此不列入城市建设用地。对外交通用地中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之内的列入城市建设用地,包括港区、站场、机场等,而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对外交通用地均列入其他建设用地。

对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统一列入旅游服务用地,原则不作为房地产开发相对应的居住、公建等用地分类。对于一定区域内可能散布的工业、矿区、公建及市政用地等均列为独立工矿与事业用地。农用地分类原则采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技术规定,其中水库水面不列入水利设施用地而列入水域用地。

(3)有利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统计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在空间上可以叠加,各类用地利用的转换关系可以在图上反映。因此,城乡全覆盖的土地利用类别划分必须与原规划编制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统计口径的衔接。

(4)体现城镇密集地区与城镇群的用地要求与特点

城市群与都市区均是超越城市行政区的一种城市功能地域。在现实工作中,这种功能地域一旦通过行政区划调整而作为一个行政主体时,城市群或都市区又可以作为一个特定城市行政范围内的组合城市结构或组团式布局结构。其空间用地分类尤其表现为城乡混合特点。

4、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主要变化

城乡规划法所要求的统筹城乡技术标准。 延续原用地分类的基本构架和分类体系。

考虑案例国家/城市的用地规划都是在行政范围内全覆盖的。 根据近年来规划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改。 每一类用地中增加其他,保证出现新情况的弹性余地。

人口基数选取的选择。考虑流动人口因素,不应继续采用非农人口,而

应采用常住人口作为人口基数。

考虑气候及日照分区因素。根据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气候分区进行分类统计。

与市场相关度。公益性用地与商业性用地区别对待。强调民生保障. 特殊控制。特定城市的弹性控制。

增加公共设施类用地的比例及人均标准控制。

2),主要特点

四级划分,体现城乡统筹,体现政策管理要求,并满足不同层次规划需要。 1级:覆盖全市域,区分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保护);

2级:区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的功能类别,体现规划要素技术层面需求;

3级:部分考虑经营方式、土地供给方式、投资主体类别,体现政策管理要求,部分细分功能类别;

4级:细分功能类别,兼顾指导详细规划的技术要求。

树型体系,

分类覆盖面广,规定详细,可适应不同层面的规划。

需要统一制定,并在较大范围、较多规划层面内应用,需要相当高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下级政府和部门在不同的规划编制中选用具体的分类,不能再灵活创设 。

3),重要内容

本标准设立“城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与

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re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services)、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公用设施用地(public 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的统称。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从原标准的四类用地改为五类用地结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为:

居住用地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 ~ 8.0 工业用地15.0 ~ 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 ~ 25.0, 规模较大城市(镇)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比规模较小城市(镇)高。

绿地与广场用地10.0 ~ 15.0

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镇),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工矿业用地、景区用地比重大,用地结构应体现出该类城市(镇)的专业职能特色。

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用地分类

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 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 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因此归为“商务用地”(B2)。

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 实际操作也可以采用各种功能比重来确定。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 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特别说明用地可采用(小类或其他说明)备注标示,如B2(B21)。

在本分类体系下进一步细分的不属于增设类别,允许W-W1-W11-W111分类 。

关于设立混合使用用地类型:建议总体规划原则不用,控规在技术管理文件中备注说明,或作兼容规定.

用地面积计算

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 或1/5000 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 或1/1000 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 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 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 和1/1000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

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计。

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应同时符合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以气候区Ⅲ为例: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级别增加(七级, 65.0 ~ 85.0, 65.0 ~ 95.0, 75.0 ~ 100.0 ,80.0 ~ 105.0 ,85.0 ~ 105.0 ,90.0 ~ 110.0 ,≤110.0)

现状级距减少,规划级距弹性加强 最高控制为110 (m2 /人)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 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气候区III、IV 、V 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3.0 ~ 36.0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属于强制性条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e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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