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空气质量管理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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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生态管理》课程论文

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班级: 2012级行政管理(2)班

课程: 政府生态管理

学号姓名: 20120704310079 卢璐

摘要:近年来,中国空气污染形势严峻。严峻的空气污染状况严重的危害了民众的生命健康。随着政府对空气质量的重视与民众对健康空气的呼声,我国政府自2000年后开始大力治理我国的空气质量,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2013年颁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些都表明了政府开始重视并大力整顿中国的空气质量。自国务院下达通知决心整治空气质量以来,我国的空气质量管理相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也应看到,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依旧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就查阅到的资料对我国空气质量管理的现状进行叙述,并对我国空气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的空气质量管理。

关键词:我国 空气质量 现状 问题

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城市规模的不适度扩大,工业的过度发展和机动车辆的快速增加,这使我国的空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呼吸质量不良的空气,我们的身体会或多或少的受到损害。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执行控制污染的政策和措施,随着汽车、工业和家庭污染物排放的增加,我国的空气污染形势会越来越严峻。要控制污染物向大气中排放,提高我国的空气质量,首先得建立一套全面的空气质量管理系统。

一、空气质量管理系统概念

空气质量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网,排放清单,数值预报模型,空气质量标准,公共信息发布等一系列有效的污染控制政策和措施以及实施它们的资源和权力。①上述因素构成一个完整的综合系统,如果忽视某一因素就可能限制整个系统的效能的充分发挥。目前,发达国家中不少大都市正在开发特定形式的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系统 尽管许多系统还没有达到城市空气质量管理者所要求的综合性和完善程度。②

①Archor.G, Use of air quality standards and local air quality manag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other countries, Clean Air, vol 25, 1995, p16-27.

②Elsom.D M,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air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the United Kingdom, Air

Pollution, vol 2, 1994.

当前,我国在空气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据查阅,针对空气质量的管理,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空气质量新标准,增加了PM2.5值监测。2013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污染防治。以上可以看出,对有关空气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从没有对于空气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到颁布出台一系列专门有关空气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指导性文件,凸显了我国对空气质量的重视程度越来越深。

目前,我国的空气质量管理的主要部门为以国务院环保部门主导,各省级、地市、县政府的环保部门根据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颁布的《大气污染行动计划》,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对本省市、县的空气质量进行管理。同时,各级的公安局、交通局、气象局等部门对本级政府的空气质量管理进行配合。

我国空气质量管理目前对污染源的控制主要有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和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五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以上五个方面污染源的对大气质量优化的措施,并列举了大部分禁止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名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颁布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及各部门职责。

《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一年后,尽管PM2.5、PM10等污染物年均浓度的整体达标率仍然较低,但各省(市)在过去一年中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力度很大,部分工作超额完成,山西、山东、上海等省(市)空气质量改善显著。关于空气质量管理方面,随着“新环保法”的出台,中央和地方在立法和标准制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大幅推进;通过提高排污收费,加大行政处罚等经济措施进行污染防治也在北京、天津多省(市)取得进展。

我国的空气质量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应看到,在很多方面我国的空气质量管理依旧存在很多问题。

(一)政策执行不到位

1.政策执行行政效率低下 在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监测的161个城市中,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占9.9%,未达标的城市占90.1%。2014年,为了解党中央国务院经济社会发展领域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

中心在天津、福建、河南、甘肃等四省市进行了民意调查,根据调查,民众认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以来空气质量“改善”和“有一定改善”的为71.9%。

图1:城乡居民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所在地空气质量的评价

图2:居民对政府治理空气污染效果最好方面的认识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以来,我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纵观全国,虽然各地群众对政府的治理效果做出了一定的肯定,但受监测的161个城市中,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却仅占不到百分之十的比例。这说明虽

然政府的确在空气质量管理中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空气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整顿和勒令禁止,但在执行的过程中,政府执行的行政效率依旧有需要提升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但根据国家统计局得出的数据我们可知,受监测的161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不到百分之十,除去天气等自然原因,只能说明在空气质量管理方面,我国还存在政策执行行政效率低下的情况。

2.信息公开力度不够

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政府网站每日对本市的空气污染状况进行公开,但全国大部分省(市)信息公开程度依然不够理想。30个省(市)信息公开程度总体得分率为59.5%。其中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历史数据均不可追溯;空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实施效果评估大都未对公众公开,只有天津首次做出了尝试。在公布污染企事业单位方面,很多政府网站在对污染企事业的信息公开栏为空白,更没有公开对污染企事业的处罚措施和整改期限等内容。 以上反映的是我国在政策执行方面的不到位,许多方面有待提高。

(二)多头管理,权责不清

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的污染整改措施需要多个部门来进行联合治理。如对于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其规定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此外,对于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物的监督检查,其规定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我国在对空气的污染物的治理、监督、检查方面,需要交通、工商、质量监督、工业、住房城乡建设、水政等多个部门的互相配合。而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只表述为应当配合。这造成在空气质量管理上,各部门容易造成责任推诿,权责不清的情况。

(三)内外监督制度不健全

在空气质量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为上级政府,而外部监督为我国的民众、媒体,这样的监督体系十分单薄。

在空气治理中,如果实行监督权力的仅为上级政府,其同属于一个系统,没有别的系统来对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容易造成在监督过程中权权相护,监督不力的情况发生。而外部监督通常仅为民众和媒体,他们一般采取的方式为举报和曝光,这些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环保部门可以对他们的举报和曝光采取不作为的方式。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修订至今,我国的空气质量管理较以前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我们还应看到,空气质量爆表的新闻时有刊登,在空气质量管理方面我国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我们应积极借鉴外国治理空气的经验,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与管理,在发展经济同时也要兼顾环境,坚定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直视我国空气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让青山常留,让蓝天永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3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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