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

更新时间:2023-12-01 14: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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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X X 小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做好XX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规范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居住、使用、维修物业等行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构筑环境艺术空间,创造美、佳、净人居家园,根据国家及XX市有关物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了XX《临时管理规约》。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一章、定 义

在本《临时管理规约》中(以下简称本《规约》),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全社会已达成共识的定义外,需特别强调:

1、物业

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和非居住之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2、业主

是指拥有或共同拥有住宅或非住宅单元的所有权人,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交易等)人。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抵押人仍为业主;抵押权人只有在合法取得该单元权益时才算业主。

3、非业主使用人

是指通过租赁方式或其他方式获得房屋使用权的人。 4、管理规约

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本物业内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行为守则。

5、单元户

是指在该物业内各业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6、业权份额

是指各业主所拥有单元所有权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之比例。 7、共用部位

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如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如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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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8、自用部位

是指户门以内,毗连部位以外的全部自用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自用阳台、门、窗、室内自用隔墙、墙(板)面等。

9、毗连部位

是指房屋本体中不属于共用部位和自用部位的部分、设施和设备。 10、物业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11、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的资金。

12、入伙(入住)

是指业主收到书面或其他形式入伙(入住)通知并办理相应手续;业主收到入伙(入住)通知后,在规定的入伙时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入住)。

13、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依法成立的,为住宅区、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等物业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公共场所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专营和兼营企业。

14、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运用现代管理与服务技术,按委托管理合同,对已投入使用的各类物业实施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为物业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创造安全方便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物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及责任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享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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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合法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对该单元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管理者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管理者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者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享有投诉权力。

11、有权要求管理者就该物业的维修和保养事宜,按本《规约》的规定处理,并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 二)责任

1、各业主承诺在转让其拥有的物业时,须于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就该单元户的使用权、产权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者,并应取得由购买者所签署列于附录内的承诺书并交与管理者,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自产权转移之日起该物业之权利、责任、义务随之转移。

2、履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与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4、按期交纳(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房屋专项维修等一切为确保该物业正常运作的费用。

5、业主如请管理者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6、业主明白并承诺在非业主使用人使用本单元物业时,告知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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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明白并承诺与管理者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保险、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8、业主装修期间应交纳由管理者按政府相关规定的垃圾清运费及其它费用。装修垃圾应送到管理者指定的堆放位臵,不得随意堆放。

9、业主须主动向管理者报告房屋内受天灾或其他原因损坏的各种设施情况,如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合理措施引致其他物业损坏,管理者有权进入其房屋内进行抢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业主承担。

10、业主对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负有相应的责任。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毗连部位的业主按比例分摊。其中共有墙体按两侧均分后,由每侧业主按比例分担,共有楼板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业主负责其费用,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业主按比例分担。毗连部位维修责任,业主有不参加共同维修养护的,其他方可自行组织实施维修养护或委托管理者维修养护。不参加共同维修养护责任的业主,应向维修养护实施业主或管理者支付应分担维修养护费用。

11、未得到管理者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变更或改动其房屋结构,不得做出对其他房屋造成任何干扰损害等行为,亦不得对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损害、破坏等行为。

12、在未得到管理者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改变该物业的外貌。如有违规,管理者有权要求其恢复该物业的原外貌,并由该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

13、在未得到管理者书面同意前,业主不得在该物业的外墙上安装任何户外伸出物或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遮光帘、遮蓬、花架、晾衣架、旗杆、招牌、旗臶、标语、霓虹灯管等,亦不得封闭阳台和堵塞任何窗户。如发现上述违章,管理者有权于任何时间拆除违章物,无须事先发出通知,一切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有关业主负责,管理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4、业主不可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妨碍任何水、电、暖气、煤气等供应及排水管道、暗梁、喉管、电缆、通讯设施、固定装臵或本物业任何公共设施。亦不可擅自更改、移位、增大用电和用水的负荷与管径。

15、业主不得涂污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在未得到管理者书面同意前,业主不得张贴任何招贴、通告、招牌、广告或其他物品于该物业外围、外墙以及其他公共地方、公共设施等处,否则,管理者有权于任何时间清除,无须事先发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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