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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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前款规定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其出售价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经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手段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先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四)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具体组建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在评标报告中,一般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不同的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候选人。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在5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中标合同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配套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派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人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经济、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执法行为实施监察,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立案查证,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理结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询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资格等级,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

(三)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和财物;

(四)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山西省林业厅印发《山西省五大造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办法》的通知

(晋林植发〔2006〕19号)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为了规范五大造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办法,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全省五大造林绿化工程顺利实施,现将《山西省五大造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五大造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办法(试行)

为确保全省造林绿化工程顺利实施,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林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投标工程范围

1.本办法中所指的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包括:公路铁路两侧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环城绿化和城市建成区绿化等重点工程。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化工程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造林绿化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也应实行招投标制。

二、招投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确定,建设方案已批准;

2.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资金来源已落实:

3.林地权属清晰,管护责任明确;

4.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达到。

三、招投标原则

1.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招投标程序;

3.招投标双方对投标文件严格保密;

4.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可以按工程项目整体招标,也可以按单项合同单独招标;

5.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四、招投标的组织

1.凡在招投标工程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程都必须组织招投标活动。具体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根据省地方林业重点工程规划中确定的职责范围,由各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林业部门要注意吸收人大、财政、纪检、工商及公证部门的人员,成立造林绿化招投标领导组,对整个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3.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自的招投标实施方案及时报省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省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招投标工作的开展。 五、招投标程序

1.招标前,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9.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0.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1.组织开标评标会。

12.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3.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4.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5.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六、招标

1.招标方式: 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1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1.2邀请投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经建设方案原批准部门同意进行邀请招标,各级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办规定至少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标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内容包括:工

程综合说明、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合同主要条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

3.标底: 招标人根据批准的概算,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价格。标底价格要公正合理,综合考虑投资、工期与质量三者的关系。标底必须保密。

4.招标时间: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原则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七、投标

1.投标资格

1.1 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欲承担我省造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具有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欲承担造林绿化施工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林业部门认定的营林绿化资质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参加山西省地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投标。

1.2 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1.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1.4 同一投标单位在当年承建的工程总投资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2.投标文书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投标文书,内容应包括:标书编制说明、总报价书、单项工程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总体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图表、主要施工设备清单以及一些重要或特殊材料的说明书,投标保证书,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设施等,并附有关资格文件。

3.投标时间

招投标双方应对投标文件严格保密;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八、开标、评标与中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出席评标工作的委员由五个人以上的奇数组成,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按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4.招标人与中标人要依法按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5.投标人要对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积极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应对,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将一律在初评阶段按废标论处。 九、其它

1.投标人要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凡违反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办法由山西省五大造林绿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3月27日 (地方法规)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我市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

(同发改办字[2007]第590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工作,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4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在我市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我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我委研究论证,指定大同日报、大同晚报、大同政府网(http://)为我市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同时,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还须在山西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告。为保证上述要求的落实,我委将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时请项目单位填报拟选择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对选择媒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准招标方案。

二、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公告发布事宜时,应当向相关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资质证书、投标方案核准文件等证明材料,以保证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的,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合法资质并已在我委备案,对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已逾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各指定媒介不得为其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

三、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必须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或数量;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招标公告,所提供的内容不完整的,指定媒介不得予以发布。(招标公告范本可在山西招标投标网下载)

四、 在大同政府网和山西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的,均不收取费用;在指定报刊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也不得收取费用。

五、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在由我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我委责令改正,并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在发布招标公告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我委投诉或者举报。我委也将依法加大管理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六、 此通知从即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大同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4日 (地方法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h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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