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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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一:物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池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介绍

一、《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及说明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原池州地区于1998年出台的《池州地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后,一直没有出台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仅仅依靠房管、物价等部门的各项单项政策,与《物权法》和国务院、安徽省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不相衔接。二是随着主城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和小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和纠纷逐年上升,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办法制定前,我们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贵池区政府多次赴兄弟城市考察学习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汇景社区、秋江社区以及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小区进行了调研,起草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第一个系统性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指导文件,确立了多项重要原则和制度。

配套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制度体系。2011年6月,会同贵

池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池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州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池州市主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实行 社区物业管理“三位一体”机制的意见》、《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细则和办法,修订发布了《池州市主城区住宅物业分等定级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物业准入与退出、装修装潢管理、保洁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车位管理等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构筑系统科学的物业管理体系。 二、《办法》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和政策

1、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落实属地管理,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重心下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将主城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日常考核、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等监管权限下放到贵池区,落实属地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制定政策、宏观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考核评优以及配套用房的落实等等。目前,贵池区已成立市政物业管理处,各街道、社区也相继成立物业管

理办公室,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明确区、街道、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强化街道、社区的一线作用(招投标、市优评比、日常考核等一票否决)。 2、四类小区分类管理。新建小区,提高规划品位,高标准

要求;不规范小区,通过考核、管理,逐步引导规范;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由街道成立物业企业兜底管理,收取基本的物业服务费,非赢利性质,实行准物业管理;背街小巷实行政府保洁,由政府补贴。

3、健全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明确了筹备经费,首次经费由开发企业承担,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配备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到期换届的,市、区、街道按1:1:1比例分摊。在业委会成立,社居委成员尽可能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改选由街道、社区牵头,并指导、监督其运作。为保证选举工作正常开展,首次业主大会选举经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换届、改选经费由市、区、街道办事处按照1:1:1的比例分摊。 4、确立了物业服务准入退出与考核制度。考核分三级考核,区住建委季度考核(区物业管理处、市容局、街道社区共同参加),打分、通报,街道社区负责日常考核。市房产局进行年度考核,专项检查(比如非机动车库使用情况、小区户外广告检查),年度考核低于90分的,不得申报优秀项

目。强化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当出现小区管理真空时,由贵池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市容、环卫等部门临时介入,负责卫生保洁等基本服务,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特别提出实行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物业服务企

业进入小区接管前,按小区建设规模的一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开发企业的前期开办费统一监管。

篇二:关于制定綦江县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送县政府)

关于制定《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 理办法》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切实解决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根据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 【200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是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

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以及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二是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是理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需要。目前,全县安置房由各拆迁人自行修建,存在建设标准不一、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利于县政府统一掌握和调配。

二是建立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县缺乏一部具体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因此,各部门对被

拆迁百姓的意见、建议很难及时、有效解决,经常出现百姓因此堵路、堵工现象。 三、《办法》起草过程

我局组织力量进行调研,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多次组织县国土房管、县财政、县建设管理和各园城等部门讨论修改,共同制定此《办法》。 四、《办法》出台的目的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建设标准,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分配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以上关于《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特此说明。 綦江县住房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相关依据(附全文电子件)

1、《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

发【2008】45号);

4、《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 附件1:

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统建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单位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统建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建安置房,是指因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改造等拆迁,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商业房和其他用房。

第三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 统建安置房由拆迁单位负责分配。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改造等拆迁行为的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以期房建设为主,按需建设为辅的方式;统建安置房分配则以现房为主,期房为辅。 期房建设是指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所编制的建设计划,在实行拆迁以前统一建设安置房,以期被拆迁单位能快速入住。

按需建设是指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拆迁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统一建设安置房,满足拆迁安置需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编制统建安置房的专项规划、建设的年度计划工作;负责统建安置房施工设计、工程招投标、组织施工等工作;提供统建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处理有关部门和拆迁安置户提出的统建安置房建设质量问题;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 县规划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与审批; 县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统建安置房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派精干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监督;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的供地、用地等手续办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等工作,并对统建安置房建设所需资金优先予以安排; 县审计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以上部门在统建安置房建设环节中,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建安置房以最快速度建成交付使用。

第七条 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部门根据统建安置房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管网的前期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安置房建设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八条 拆迁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

2、向住房保障(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部门提供准确的统建安置房数量、户型面积等资料;

3、根据拆迁合同,有序组织被拆迁人选房及入住工作; 4、与被拆迁人及时结算相关费用; 5、办理统建安置房房地产权属;

6、协调统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 统建安置房所在镇、街道、村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政策支持

第十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1、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3、出售剩余安置房所得资金; 4、上级相关补助资金; 5、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用地全部为国有划拨;拆迁单位在给安置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应该以出让土地性质确权;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县政府统一解决。

第十三条 建设统建安置房需由业主单位缴纳的行政收费、保证金及政府性

篇三:关于起草《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说明 关于《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的起草说明

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是为了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统 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省政府“推进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争取2010年全面完成都市村庄的改造任务”战略部署,也是市委、市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城中村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解决好城中

村集体组织和居民的长远生计,提高城市形象和品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工作之一。根据连书记今年年初在全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安排,市旧城开发办在史市长的具体指导下,组织规划、土地、建设、房产、财政、文物等部门相关人员,调研起草了《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1.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郊村共有103个,占 地16.1万亩,居民75545户,居民区占地6.1万亩;建成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26个,占地1.97万亩,居民29524户,居住区占地1.19万亩,建筑面积855万平方米。目前还没有一个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城中村改造任务十分繁重,急需出台一个规格较高,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文件,指导和规范城中村整体开发和改造工作。

2.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市 委、市政府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特别对改善民生的民心工程政策支持力度,《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通过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民生、加大投资、拉动内需,是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特殊政策,充分体现出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导向。

3.我市城中村改造还处在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的配套改造、优化城市环境的局部改造,以及开发商在容易开发地块“挑肥肉”式的商业改造,还没有实施以关注民生,彻底消除城中村为目的的一次性整体改造。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不但城中村改造的整体目标难以完成,还会使村民集中居住、建筑密集地块成为难以开发的“城市死角”,造成众多遗留问题难以解决。《办法》充分借鉴了郑州、西安、昆明、青岛、北京等城市城中村改造的成功经验,在洛政办?2008?5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优惠政策,规范了操作程序,简化了审批环节,强化了落实优惠政策的保障措施。《办法》出台,将推动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走上整村连片改造、科学规范开发、统筹兼顾发展的良性轨道。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1.坚持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改造一个、成功一个的基础方针。 2.加大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外地城市成功实施的优惠政策我市没有的大胆进行借鉴;二是我市已有的优惠政策继续实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三是对优惠政策落实中操作性不强的,进行规范和完善。

3.科学设置安置开发比。这样可以既确保对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理安置,又保证开发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对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出让收益由市、

区两级政府分成。充分兼顾国家、集体、企业和村民的利益。 4.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优先、就近建设安置房。统盘考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公用设施建设。 三、《办法》中明确的优惠政策

1.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优惠政策中,增加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面积与原拆迁面积相等部分予以免收,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按标准的50%收取。”其他优惠政策同洛政办?2008?50号文件。

2.对城中村改造中规定安置开发比之内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洛政办?2008?50号文件保持不变。 3.对村民二层以下(含二层)合法建筑的补偿政策:一是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二是选择产权调换的村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三是对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农户,按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四是对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住户,10平方米内按安置房新建综合造价结算。

4.对村集体经济用房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

5.合理照顾开发商的利益。《办法》规定:对拆迁安置成本过高,或经文物部门认定部分土地不允许开发时,市政府可调剂市区其他土地,依法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开发建设, 充分保障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能够得到合理的收益。

四、《办法》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问题

1.《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安置开发比的政策。如果安置开发比为1:2.3,就是建一平方米安置房,要给开发商2.3平方米商品房进行开发(或一亩安置房用地给开发商2.3开发商品房用地),让开发商用2.3平方米商品房开发收益,弥补一平方米安置房成本后,还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安置开发比应根据城中村所在区位不同,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不同,进行认真测算后审批确定。

2.《办法》中体现出规划优先原则。城中村改造应全市总体规划,分村统一规划。整村统一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确保改造方案的可行性。

3.《办法》中明确了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站式”审批;二是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及时解决;三是对先期介入城中村改造,未竞争取得土地的开发商,给予适当弥补损失。为城中村改造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

4.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城中村改造审批、服务涉及的各委局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对各城市区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按市委、市政府要求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的城市区给予重奖,其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通过。

5.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及“一站式”办公审批,将涉及

相关委局的权限和利益,还需各相关部门从大局出发统一认 识,按照“特殊时期、特殊政策、特殊办理”的原则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a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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