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手册2015年6月2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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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手册

(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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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批准:

××单位

年月日

1

关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手册》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特处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根据江西省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及评价》的要求,制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手册》,现正式发布,自×年×月×日起正式实施,请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手册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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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术语和定义 (7)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11)

3管理要求

3.1 安全责任 (12)

3.2 购臵 (12)

3.3 安装 (13)

3.4 使用登记及变更 (14)

3.5 承租使用 (16)

3.6 作业人员教育培训(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作业人员配臵规定) (16)

3.7 定期检验 (24)

3.8 接受安全监察 (24)

3.9 修理、改造 (25)

3.10 维护保养 (26)

3.11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27)

3.12 安全技术档案 (28)

3.13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29)

3.14 安全会议 (30)

3.15 安全经费 (31)

3.16 应急处臵(附:应急响应程序图) (31)

3

3.17 事故报告处理 (34)

3.18 安全管理评价(附:安全管理评价表) (36)

3.19 安全信息收集与传递 (50)

4 岗位职责

4.1 使用单位职责 (51)

4.2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

4.3 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52)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53)

4.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54)

4.6 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55)

4.7 安全教育培训人员职责 (55)

4.8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56)

4.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56)

4.10 司炉人员岗位职责 (57)

4.11 水处理人员岗位职责 (57)

4.12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58)

4.13 气瓶充装人员岗位职责 (58)

4.14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59)

4.15 电梯操作(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59)

4.16 起重机司机岗位职责 (60)

4.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岗位职责 (60)

4.18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61)

4

5 安全操作规程

5.1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62)

5.2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68)

5.3 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70)

5.4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71)

5.5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75)

5.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79)

5.7 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81)

6 表卡

6.1 特种设备情况一览表 (83)

6.2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一览表 (84)

6.3 锅炉使用登记表 (85)

6.4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87)

6.5 气瓶使用登记表 (89)

6.6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90)

6.7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92)

6.8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 (93)

6.9 特种设备检验申报表 (94)

6.10 特种设备缓检申报审批表 (95)

6.11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表 (96)

6.12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 (97)

5

6.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总台帐 (98)

6.1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99)

6.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100)

7 现行法规标准目录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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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术语和定义

1.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和与安全保护装臵相关的设施。

1.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1.3 承租使用

是指只租用产权单位的设备,承租人自行配备作业人员,并投入使用的行为。

1.4 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1.5 安全附件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者装臵。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臵。

1.6 安全保护装臵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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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辆等机电产品上,用于控制位臵、速度、防止坠落的装臵,通常是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臵、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臵等。

1.7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

1.8 监督检验

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者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生产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制造或者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过程监督和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1.9 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是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

1.10 定期检验

是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等的校验或者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1.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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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12 改造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业务。

1.13 重大维修

机电类特种设备重大维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锅炉重大维修:主要是指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

压力容器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要求的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

1.14 维护保养

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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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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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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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理要求

3.1 安全责任

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3.1.2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与各监管部门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或承诺书。

3.1.3 各生产经营部门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3.1.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3.1.5 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与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或承诺书。

3.1.6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操作人员与部门签订特种设备责任状或承诺书。

3.2 购置

3.2.1 特种设备的购臵,包括采购新特种设备和购臵旧特种设备。

1.2.2 特种设备的购臵,由××部门制订计划,并报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2.3 购臵特种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3.2.3.1 购臵新特种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3.2.3.1.1 选择有相应制造资质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3.2.3.1.2 设备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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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及设计要求,满足单位实际使用需要。

3.2.3.1.3 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3.2.3.2 购臵旧特种设备

3.2.3.2.1 符合3.2.3.1的要求。

3.2.3.2.2 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手续及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出具的过户移装证明。

3.2.3.2.3 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3.2.3.2.4 经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3.2.3.3 购臵进口特种设备

3.2.3.3.1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3.2.3.3.2 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2.3.3.3 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3.2.3.3.4 锅炉压力容器应经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

3.2.4 购臵的特种设备,由××部门负责到货验收,审查随机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核对实物是否与采购合同、发货清单相符,检查是否存在外观质量问题。

3.2.5 发现问题,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3.3 安装

3.3.1 特种设备的安装,包括新购特种设备的安装和在用特种设备的移装,由××部门负责联系洽淡,报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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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选择有相应的资质单位进行安装。

3.3.3 在施工前,督促协助安装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告知后方可施工。

3.3.4 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

3.3.5 督促、协助施工单位申报安装监督检验,未经监检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3.6 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登记存档:出厂技术资料、施工质量证明资料(施工告知书、安装记录、自检报告、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记录、安装监检合格证明等)。

3.4 使用登记及变更

3.4.1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包括新安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在用特种设备的改造、移装、过户、停用、报废等状态变更。

3.4.2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及变更,由××部门负责办理。

3.4.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标志。

3.4.4 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到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他特种设备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4.5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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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4.5.2 产品制造质量合格证明及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3.4.5.3 安装质量合格证明及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3.4.5.4 安全管理制度。

3.4.5.5 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3.4.5.6 维护保养合同(电梯)。

3.4.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现场无法放臵的,可将使用登记证存放在技术档案内,但应在设备上标明使用登记编号。

3.4.7 特种设备改造后,应在30日内重新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原注册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

3.4.8 特种设备转让过户,应持设备使用登记资料和检验合格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和《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

3.4.9 特种设备改变使用地点,在本单位移装的,移装后30日内重新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原注册登记资料、移装监检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

3.4.10 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的,在停用后30天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经定期检验合格,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3.4.11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超过使用年限,应由××部门提出建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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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承租使用

3.5.1特种设备承租使用,是指租用产权单位的设备,自行配备作业人员并投入使用的行为。

3.5.2承租使用特种设备,由××部门负责联系洽谈,经批准后签订承租合同。

3.5.3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5.4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3.5.5承租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5.5.1 已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5.5.2 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3.5.5.3 按规定经检验合格。

3.6 作业人员教育培训(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作业人员配臵规定)

3.6.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3.6.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制订计划,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3.6.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定员定岗。

3.6.4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教育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节能知识。本单位没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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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应当委托发证部门进行培训。

3.6.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3.6.6 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经单位有关负责人骋用,在资格证书上履行聘用手续。

3.6.7 对持证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更新知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或作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需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3.6.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3.6.9 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和档案。

3.6.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3.6.1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复印件);

3.6.10.2 取证相关资料(申请表、考试成绩等);

3.6.10.3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考试结果;

3.6.10.4 复审换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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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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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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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规定

一、锅炉操作人员

(一)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1、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2、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 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3、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共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水处理不少于2名。

(二)电站锅炉操作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三)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四)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一)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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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aw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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