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3-07-19 10:3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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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分居政策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

员审批工作规范

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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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

(1)出京和进京人员均为国家干部;

(2)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3)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委所属在京单位工作;

(4)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 (5)进京干部所在大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 (6)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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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干部满足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口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调程序:

(1)由进京干部的配偶所在部委人事司与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协商后向人事部行文,行文中不需附出京户口指标。

(2)人事部将调函发给行文部委,抄送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 (3)出京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由其所在部委人事司转审批部委人事司,并送人事部。

(4)人事部收到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后,将调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5)进京干部办理调动进京手续。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2个月到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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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北京分院。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北京分院将予以没收。

四、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迁)入人员所需审核的

材料: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照个人档案审核以下材料原件,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归档留存:

1、京内方常住户口簿(卡)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业务工作考核材料;

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等;

3、结婚证;

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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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6、《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进京一方为干部) 7、《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进京一方为工人) 8、《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进京一方为工人) 9、《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进京一方为工人)

如遇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上报只需一份,单位只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五、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程序:

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分居的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人事部门经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研究所正式发文号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行文,申报进京人员材料(须从院ARP人力资源系统上传)纸至材料交换即可。 3、各单位具体负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审核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复核—领导签批”的步骤进行。

4、各单位在审核完成后,所有报送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经与档案及原件对照审核无误”字样,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签字并加该人事部们公章。

5、进京人员经人事部批准后,将人事部出具的调令交换到单位人事部们(调令原件存入调动人个人存档),由本人持调令复印件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见办理入户手续需知)。属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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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京的,由单位人事部们持人事部批准进京的调令和有关材料,去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见《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单位经人事部批准配偶(工人)进京申报材料要求》)。

六、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行文要求和需报送的材料:

行文要点: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基本情况;二是调京符合条件款项;三是占用指标情况;四是特殊情况的说明。 1、京外方为干部:行文式样和所需材料:

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

××到京工作的函

北京分院:

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我所拟调××同志到京工作。 ××,女,22岁,大学本科毕业,现系××单位干部。其配偶××,31岁,硕士研究生毕业,是××工程师。二人于×年×月结婚。符合人发[1999]80号文件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京干部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硕士满3年),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规定。

经研究,同意调××同志到京工作,由××公司安排工作。随迁子女一名。现将有关材料报上,请审批。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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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上报材料: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1份(表中调动人“单位或住址”栏应填写其在外地常住户口薄首页登记的地址,如为单位集体户的,可填写工作单位名称。

2.京外方干部身份证明复印件(档案中有统招统分中专及以

上学历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或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录、转)干手续);

4.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5.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

6.京内方业务工作考核材料;

7.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

印件;

8.结婚证复印件;

9.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如系再婚,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10.京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函; 11.如调动人已办完调动手续、工作关系在京,请附当时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档案传递单等材料复印件;

12.随迁孩子在校证明。

(以上材料上报只需一份,单位只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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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京外方为工人:行文式样(同上)和所需材料: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1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份(此表由填报单位电子表格打出并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同交换);

3.《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4份(此表由填报单位电子表格打出并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同交换);

4.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5.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

6.京外方工人身份证明(有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审批表或登记表或备案表等);

7.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结婚证复印件;

9.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如系再婚,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10.随迁孩子在校证明

11.京内方业务工作考核材料;

12.京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函 (以上材料上报只需一份,单位只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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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表格

所有分居表格需由人事部门认真审核。表中日期须填到“日”。表格必须为电子版本格式,须从ARP人力资源系统上报,(如遇系统故障可先将表格发电子邮件到:jmfan@即可)。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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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

填 表 说 明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迁)京人员使用;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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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户口所在派出所要与户籍簿一致。 4.居民身份证号码需正确填写,随迁人员中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5.出生年月、结婚日期等日期栏一律按公历年月日填写(例:1997-02-28);

6.何年毕业于何校专业一栏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的年份及学校、系、专业;

7.现工作单位一栏应填写现在工作单位的全称及其隶属关系; 8.行政职务级别或技术职务一栏应只填写其中之一(更符合调京条件的)。

若选择行政职务级别时,请填写本人现在担任的行政职务及待遇级别。即处长、科长、科员等,并需填写任职时间。

若选择技术职务时,请填写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如工程师、会计师、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并需填写聘任时间; 9.何时何原因由何地调京一栏,年月日用公历,何地用全称,原因要写“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随父母调入”或“原籍在京”等具体原因;

10.户口登记派出所——填写调动人和随迁人员将要迁人地方的户口登记派出所。

11.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12.(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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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女等);

13.随迁人员职业——填写干部、工人或退休、离休、无业、待业、在校学生;

14.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或者迁入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15.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16.承办单位签字盖章——由填写表格的人签名,承办单位盖章; 17.主管机关盖章——由承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18.批准机关盖章——由市、区、县的人事、劳动(组织、民政等部门盖章;

19.无业人员,需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待业人员,需出具待业证明或待业证;在校生、超过十六周岁的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离退休人员需出具离休、退休证;

20.随迁人员必须与调动人员同一地区迁人的共同生活的非农业城镇人员;

21. 占用指标情况一栏应选择填写下列项目之一:

占用备案户口指标 占用当年出京指标 获博士学位

获硕士学位后,工作又满三年 聘任高级技术职称 聘任中级技术职称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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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处级以上职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其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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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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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调(迁)京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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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要与户籍一致; 4.出生年月一栏一律按公历填写;

5.何年毕业于何校一栏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的年份及学校、系、专业; 6.现工作单位一栏应填写现在工作单位的全称及其隶属关系; 7.职务一栏应填写本人现在担任的主要行政职务,即处长、科长、科员等;

8.职称一栏应填写本人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如工程师、会计师、教授、高级工程师等;

9.何时何原因由何地调京一栏,年月用公历,何地用全称,原因要写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随父母调入或原籍在京等具体原因;

10、占用指标一栏应写明占用当年调出干部指标(×××)户口指标或占用备案指标。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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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 调动人姓名——填写申请调动者本人的姓名。

2. 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单位的

名称和 地址。

3. 户口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调动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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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申请调动者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5. 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妻、子、女等)。

6. 职业——填写干部、工人或退休、离休、无业、待业、在校学生。 7. 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或者迁入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8.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写调动人和随迁人员将要迁入地方的户口登记机关。

9. 迁移原因——填写调动的理由(如“工作调动”、“夫妻分居”、“录干”、“招工”等)。

10. 收取城市容纳费标准——由批准机关填写“全征”、或“减征”、“免征”。 11.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12. 承办单位签字盖章——由填写表格的人签名,承办单位盖章。 13. 主管机关盖章——由承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14. 批准机关盖章——由市、区、县的人事、劳动、组织、民政等部门盖章。 15. 无业人员,需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待业人员,需出具待业证明或待业证;在校生、超过十六周岁的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离退休人员需出具离休、退休证。

16. 随迁人员必须与调动人员同一地区迁入的共同生活的非农业城镇人员。 17. 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一式三份。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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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口指标备案登记表

单位:(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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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将本表登记的迁出人员“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附后。 部委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7g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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