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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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高莉萍(金堂县赵镇新发建筑机具租赁店业主)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高莉萍诉被告四川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果、刘海、伍恒及第三人陈邦林(金堂县林水建筑机械租赁站业主)、朱华东(金堂县赵镇金广木材加工厂业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经过法庭审理,代理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其理由

如下:

1、 本案是典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且合同在原告起诉前尚处于履

行状态。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内容来看,租赁期限一栏是空白,说明合同双方并未约定租赁期限,依据《合同法》第232条之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并且《租赁合同》第三条同时约定“租赁期满继续租用时,甲乙双方若未续订合同,则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租赁物资全部归还并结清租金后终止。”由于原告起诉时尚有部分租赁物在被告盛诚公司手中至今未归还,根据该条款规定,应视为租赁合同仍在继续履行。

2、 原、被告双方从未进行过租金的结算,也不存在具体明确的租

金给付期限。《租赁合同》第五条虽然约定了月租金的结算和给付期限,但合同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也就是说该条款并为实际履行,这从以下事实可以证明:首先原告每月未向被告抄送过租赁费用清单,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到过原告抄送的月租赁费用清单;其次从被告在租金的实际给付金额及间隔时间上也能证明其未按该条款约定支付月租金,从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其支付租金的凭条来看并不是按月支付的,支付时间不是固定、有规律的,多数是几个月支付一次,甚至更长时间支付一次,且金额不等,每次均不是足额支付,由此可见,双方虽然约定了月租金的结算及支付方式,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并没有按照上述的约定执行。而且由于被告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度总是少于实际发生的租金额度,导致未付租金的额度不断的累加,在此情况下,根本无法确认被告到底是在支付哪一个月的租金,再加上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就总租金进行过结算,也未约定剩余租金的给付方式及期限,因此依照《合同法》第62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

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并无不当,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3、 本案《租赁合同》截止起诉日仍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只归

还了大部分租赁物,尚有少部分租赁物至今未归还原告,被告也未明确告知原告该部分未归还的租赁物的状态,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被告建筑劳务公司的身份,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仍在继续使用该部分租赁物,在被告从未明确告知原告其拒付剩余租金,且原告的租赁物每天都在产生收益的情况下,原告不认为其合法收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也就谈不上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4、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租赁合同》是一个整体,不能以已归还租

赁物的租金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归还租赁物的租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来进行主观判定,因为这样的人为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是因为每一个租赁物都是《租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它是一个整体,而非单个的个体,如果能够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分割的话,那么就意味着《租赁合同》本身也可以拆分同时成立无数个合同,这样的逻辑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更何况,被告归还租赁物本身就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单从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来讲,其只履行了部分义务而已,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被告的这种违反《合同法》全面履行原则的

行为,难道法律也要进行保护吗?

5、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已

经超过诉讼时效,是为其逃避债务寻找借口。

二、 被告盛诚公司应承担返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支付剩余租金的

义务。

经过审理查明下列人员的身份:陈果、刘海系被告盛诚公司委托代理人及本工程负责人,在租赁物出入库单上签名的伍恒、周德成、王磊孟健强均是被告盛诚公司工作人员,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上列人员的行为均是代表盛诚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盛诚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盛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与事相符,于法有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未超过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被告盛诚公司未按《租赁合同》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返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继续给付租金的义务,上述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并给予公正裁决!

原告代理人: 巫登 2015年5月1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ns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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