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发电有限公司《两个细则》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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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两个细则》

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安全、经济运行的基础上能够满足《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的要求,落实公司“关键指标硬对标、对标过程硬管控、对标奖惩硬考核”管理要求,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依据《两个细则》相关条款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 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应高度重视,由企业一把手牵头制定本企业两个细则相应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强化对标管控,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专业负责人员的职责,加强专业管理,减少和避免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月度考核,按月在《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对标管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兑现。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公司属各发电企业是两个细则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领导应及时从电网调度机构获取相应考核情况明细,加强和调度机构的沟通和申诉,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核情况明细表(备注主管领导到电网调度机构沟通协调的时间和姓名)上报公司安生部。逾期不报,按照《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对标管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相应条款纳入考核。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所属发电企业监督考核工作,考核最终以调度机构、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 奖惩规定

第八条 对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按照以下系数执行:基层单位厂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按0.8的系数奖惩;生产副厂长(主管生产副总经理)、 经营副厂长(主管经营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按1的系数奖惩;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0.6的系数奖惩。

(一)两个细则中涉及发电企业自身反措执行不到位、违反调度纪律、检修计划执行偏差、涉网装置配备不到位、涉网设备及功能缺失等自身管理不到位,被电网调度机构考核的,无论机组装机容量大小,每发生一项,考核责任单位2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两个细则考核分和补偿分按照6:4比例进行奖惩,分摊分不计入考核范畴。考核分与补偿分按每奖惩1分,兑现责任单位0.01分执行。西固二、三厂合并执行。

示例:责任单位考核1000分,则公司对责任单位考核应为1000*0.6*0.01=6分;责任单位补偿2000分,则公司对责任单位奖励应为2000*0.4*0.01=8分,合计兑现责任单

位2分。

(三)对标奖惩 1.对标单位确定:

景泰电厂:对标单位区域崇信电厂、平凉二期。 西固公司、八0三热力:对标单位区域范坪电厂、白银热电、兰州二热电厂。

连城公司、甘谷电厂:对标单位靖一、靖二、靖三、平凉电厂。

碧口、苗家坝:对标甘肃电投九甸峡水电站(装机容量:300MW)、盐锅峡、小峡。

昌马东北:对标昌西一、昌马大坝。

乾丰、沙塘子:对标华电马昌山、大唐景泰风电。 2.月度同类对标,考核分同类第一,奖励3分;补偿分同类第一奖励5分;考核分、补偿分同类排名最后,考核5分。

(四)其他奖惩

1.每下发一次督办通知单,考核1分。

2.年度同类对标,考核分同类第一,奖励10分,同类最后考核20分;补偿分同类第一,奖励10分,同类最后考核2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唐甘肃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两个细则管理规定》(大唐甘电制〔2017〕

4号)同时作废。

附:两个细则考核标准(按照2015年9月公布的《两个细则》整理)

两个细则考核标准

(按照2015年9月公布的《两个细则》整理)

安全管理方面

第一条 公司各发电企业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安全管理的如下要求,未落实,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

(三)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四)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五)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不发生漏报和迟报情况。

(六)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

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七)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八)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

运行管理方面

第二条 公司各发电企业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运行管理的如下要求,未落实,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二)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情况除外,并报告说明理由)。

(二)执行完调度指令后不及时回令、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的。

(三)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度机

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

(四)停机备用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后3小时以上的。

(五)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技术管理人员擅自改变调度调管范围内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安稳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的。

(六)调度调管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值长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的(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上述调管设备范围(根据网、省调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规定)是指:

1、火电: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影响机炉出力的主要辅助设备。(包括主变、启备变、750KV母线、330KV母线、220KV母线及母线所接全部电气设备、母管制锅炉) 。

2、水电:发电机、水轮机、溢流门及影响机组出力的主要辅助设备(包括主变、联络变、 220KV母线及母线所接全部电气设备,碧口1-4号小发电机)。

3、风电:所有风力发电机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第四条 不论机组、母管制锅炉发生任何性质的非计划停运,按照《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指标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

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否则,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标准如下: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

第六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每年元月15日前相关发电企业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未及时报送的。

(二)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

(三)电力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

(四)电力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的。

检修管理方面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不按时编制上报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的。 (二)月度检修计划上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的。

(三)不按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或申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排不当的。

(四)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的。

(五)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的。 (六)设备检修期间,擅自增加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七)因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机构已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取消的。

(八)机组非计划停运消缺时间超过24小时,没有提交临修申请的。

技术管理方面

第八条 出现下列管理不到位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其选择、配置、技术性能和参数未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的。

(二)其技术规范不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不能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的。

(三)并网发电厂未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不按照能源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不及时向调度机构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

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重新进行备案的。

第九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的。 (二)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的。

(三)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未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的。

(四)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原则上应满足从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出力的范围,达不到范围的。

(五)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未达到98%的。 标准如下: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 100%。

(六)AGC机组的调节速率不达标的。

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调节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

1.火电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煤矸石电厂)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

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0%;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燃气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

2.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50% (七)AGC机组响应时间不达标的。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

1.火电机组: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

2.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第十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备AVC功能。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VC功能的。 (二)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VC功能的。

(三)AV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发电企业未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的。

(四)并网机组AVC月投运率未达到98%的。 标准如下:AVC投运率=机组投入AVC闭环运行时间/机组出力满足AVC运行时间×100%。

(五)并网机组AVC调节合格率未达到99%的。

标准如下: AVC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 调度机构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擅自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

(二)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不达标的。 标准如下:

火电机组: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1Hz内。

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三)机组一次调频转速不等率不达标的。 标准如下:

火电机组:转速不等率不大于 5%。

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大于3%。 (四)机组一次调频最大负荷限幅不达标的。 标准如下: 火电机组:

(1)额定负荷6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

(2)额定负荷300~5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3)额定负荷100~2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

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

(4)额定负荷1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水电机组:除振动区及空化区外不设置限幅。 (五)机组一次调频响应特性不达标的。

(1)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到该机组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

标准如下:

火电机组:应小于3s;

水电机组:混流式或冲击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不大于3s,轴流转桨式及贯流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秒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25秒内)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

(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六)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不达标的。

机组当月一次调频积分电量为当月每一次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一次调频电量的代数和。一次调频月度平均合格率: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月度总实际积分电量与理论月度积分电量之比的百分数。

一次调频积分电量:电网频率超出 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起到恢复至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止,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

标准如下:

(1)火电、燃气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60%。 (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50%。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发电企业未按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申报本企业每台机组次日最大、最小可调出力96点曲线的。

(二)发电企业实际调峰能力与上报调峰能力不符的。 标准如下: 火电机组:

(1)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相关专业机构认定的调峰能力参与调峰。在非供热期,与普通燃煤机组承担相同调峰义务。

(2)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及以上。

水电机组: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

调峰。

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W1??(Pimax?Pi'maxi'?P?Piminimin)?T

其中: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 式中:

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 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 为机组调峰能力下限;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 i为1~96个时间段; T为时间段划分(15min)。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不达标,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标准如下:750kV及330kV应达到 100%,220kV应达到99.90%,110kV应达到99.80%。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的;造成电网事故的。

(二)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正确投退,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的。

(三)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的。

(四)并网发电厂未按要求时间完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或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的。

(五)并网发电厂未按计划完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隐患整改的。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的。

(二)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的。

(三)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的。

(四)因电厂设备、光缆原因造成并网发电厂通信故障,造成下列影响的: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数据网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

(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 (5) 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

的;

(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未向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要求的调度自动化信息的。

(二)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

(三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置、纵向加密装置不满足调度机构要求的:

(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正常运行时遥信频繁误动的;

(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的。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因造成量测数据跳变,长时间不刷新或错误,异常或故障超过24小时,影响电网实时数据的;

(4)并网发电厂PMU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PMU量测数据缺陷,电网事故时并网发电厂未能正确提供PMU量测数据影响事故分析的;

(5)发电厂电能量采集终端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并网发电厂的纵向加密装置因故障退出加密状态或影响主站端的数据传输的;未经网调许可私自关机或旁路

的;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青海、新疆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置PSS装置。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按要求应配置PSS装置的并网发电厂未配置PSS装置的。

(二)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可投运率未达到100%的。

(三)强励倍数小于1.8倍的。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的。

(二)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小于99%,预试完成率未达到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未达到100%的。

第十九条 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运行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并网水电厂不按规定向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对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不能保证的。

(二)并网水电厂不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规定及时上报月工作简报、月报表、汛情周报、洪水小结、年工作总结等水情信息的;并网水电厂未按要求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

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的。

(三)并网水电厂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不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并按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不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的。

第二十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出现下列情况,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必须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不具备此功能的。

(二)不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的。

标准如下:要求月均10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1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

(三)公共并网点必须配置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无故不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无功补偿装置的。

(四)擅自投退无功补偿装置的。

(五)无功补偿装置月整体可用率未达到90%的。 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装置可用小时数/升压站带电小时数) × 100%

(六)应具备无功功率调节能力,通过无功电压控制系统自动调节整个风电场、光伏电站发出(或吸收)的无功功率,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实现对并网点电压的控制,不满足要求的。

(七)不具备功率预测功能的,整改不力的。 (八)未按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短期(72小时)及超

短期(4小时)功率预测曲线的。

标准如下:

风电场:功率预测系统提供的日预测曲线最大误差不超过25%;日前风功率预测日均方根误差应小于20%。

光伏电站:发电时段(不含出力受控时段)的短期预测月平均绝对误差应小于15%;超短期预测第4小时月平均绝对误差应小于10%。

风电场、光伏电站短期、超短期功率预测上传率应大于9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aw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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