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公诉人心理素质

更新时间:2023-03-08 18:29:47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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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公诉人心理素质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张兵

公诉人的心理素质,是决定公诉人出庭能力和出庭水平发挥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对于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公诉水平,有效实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打击犯罪,保障案件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培训,重教育,功底深厚自然成

提高公诉人心理素质,应当从培训、教育抓起,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公诉人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在内容选择上要注重实用性。培训内容应针对公诉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而设置,在系统学习《心理学》的基础上,对《犯罪心理学》、《诉讼心理学》等与公诉工作关联性较强的内容进行专门培训,培养良好的公诉心理素质,在出庭公诉时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还应当加强对公诉人的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坚持党的领导等。只有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国家公诉人。 二、熟案情,活用法,知己知彼百战胜

庭审模式改革后,公诉人是法庭上的主导,所以公诉人必须要熟悉案情,精通法律。也只有熟悉案情、精通法律才能适应庭审中的风云变幻。

案情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公诉人在庭上的全部活动都是围绕案情而展开、进行的。所以,对案情的了解至关重要。熟悉案情,不仅要熟悉与案件定性相关的事实,还要熟悉与案件量刑有关的任何情节。还要充分考虑作案的动机、目的、主观恶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等内容。

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不仅要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及其它相关法律。还要了解和掌握各种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由于法律条文本身难以规定地更加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诉人应熟练掌握和运用。公诉人在熟悉法律方面还应当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这是目前公诉人的一个弱项。作为一名优秀的的国家公诉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学理论动态,不能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就不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知己,既包括对自身能力的确信,还包括要确信自己对案件以及所涉及法律的熟悉程度。一个公诉人能力再强,如果没有熟

悉、吃透案情,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出庭时还是会心中无数,甚至还会出现怯庭心理。

知彼,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对手,即被告人和辩护人,如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有无前科劣迹,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庭上讯问和举证、质证计划;对辩护人也要有所了解,看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其辩护能力如何,辩护风格怎样,有的辩护人语言犀利,咄咄逼人,有的则平心静气,温文儒雅,公诉人应根据各辩护人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出庭策略。

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增强信心,为支持起诉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三、转角色,克困难,庭上万变巧应对

庭审方式改革后,公诉人在法庭上由配角变成了主角。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承担了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其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不能再当庭行使监督权,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已变成庭后的监督,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趋于平等。有鉴于此,公诉人必须强化在法庭上指控、证实犯罪的角色意识。虽然庭审改革也已多年了,公诉人也已经逐渐适应了这种角色的转变,但是笔者认为,当前还是有部分公诉人的这种“主控”观点不强,认为法院怎么判由法官去管,我在庭上只需要读读起诉书、出示一下证据、发表一下公诉意见就行了。这种思想(观点)是不对的。

(一)、公诉人应当树立主控意识

庭审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指控开始,从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并由公诉人首先讯问被告人和向法庭举证。在这个过程中,庭审的重点向公诉偏移,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使公诉人处于主控位置,公诉人在庭上的活动对庭审的推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真正控制庭审进度的不是主审法官,而是公诉人。因此,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尊重主审法官的前提下,站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高度,有意识地掌握庭上的主动权,为胜诉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公诉人应当强化证据意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所以,公诉人再也不能满足于案卷里有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未法庭质证的程序,就不能当然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出庭公诉成功与否,真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实质意义。这就要求公诉人做到:(1)凡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2)举证要有计划,成体系。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熟轻熟重,谁先谁后,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做到脉络清晰,切岂杂乱无章。至于怎样排列证据,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在庭前做合理安排,写好出庭预案,还可以针对庭上的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3)重视质证并掌握质证的规律。从当前的出庭实践来看,辩护人因在庭前已熟悉了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因而在开庭时往往有备而来,

抓住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证明效力一一加以否定,而公诉人却不善于对自己出示的证据展开综合分析和论证,理直气壮地表明应予采信的理由。对辩方出示的证明材料,公诉人往往不置可否,无法进行恰如其分的质疑。实际上,质证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进行的,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不会一谈质证就茫然不知所措。 (三)、公诉人应当增强抗辩意识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讯(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相互对抗的气氛明显增强,庭审变得更加激烈、精彩。但目前,很多公诉人还未树立抗辩意识,关键时刻,未见公诉人有适当的对抗性反应。辩护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约束较少,往往更加放得开,在庭上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相对而言,公诉人则顾虑较多,不敢与辩护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锋,显得英雄气短。当然,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增强庭审的可观赏性而故意制造与辩护人的对抗情绪,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温文尔雅,并不意味着就会有好的出庭效果。适时出击,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不仅可以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和正义,更能显示出公诉人惩恶扬善、维护法制的信心和决心。

四、提素质,调情绪,公诉质量节节高

(一)、公诉人应当随时注意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 如果把公诉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对于公诉人有着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要求,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它还要求

公诉人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公诉人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总结、积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针对公诉这一职业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2)、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在庭上我们首先应当将辩护人的观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尔后分清主次,哪些是必须详细予以答辩的,哪些是可以点到为止的,哪些是可以完全不予理会的,这样才能抓住重点,将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说清说透,而对那些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则可以一语带过。(3)、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逻辑推理在出庭公诉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有意识地、熟练地运用法学逻辑规则,当然地推导出我们所要证明的结论。因此,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逻辑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公诉人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4)、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在庭上经常有预料不到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公诉人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做到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思考出相应的对策。采取何种应对方案效果较好,需要公诉人在出庭实践中多研究、多思考,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用以指导办案。(5)、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好的口才是公诉这一职业对公诉人最基本的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思维中,而是需要用规范、严谨、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公诉人在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运用“法言法语”。法律语言具有规

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和庄重性的特点,所以不能信口开河。如果公诉人在上述五个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也就拥有了较高的专业素质,自然也就不再惧怕出庭。

(二)、公诉人应当在庭审中及时调整情绪

公诉人在庭上的情绪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我们经常要求公诉人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参与庭审,要客观、公正的展现案件事实,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如注意力德调节要求公诉人运用注意力转移的方法,使自己尽快进入角色或尽快把自己从不良心态中解脱出来,集中到正常的公诉活动上。公诉人在庭审中处于激动、紧张或畏难情绪时,要注意调节自己的情绪,不要让这种情绪影响自己的思维,更不要让这种情绪表现出来。公诉人切勿感情用事,而是要做到以静制动,紧紧抓住所要证明的论题,有理有据,沉着冷静地组织反击。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周围环境来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气氛。在法庭上有法官、公诉人,有被告人、辩护人,还有旁听的群众,各自怀着不同的心态。公诉人要学会驾驭这种环境,并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氛围。

对公诉人心理素质的提升,从根本上讲应当放在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内在心理素质上,强根固本,提高自身抵御外界不良剌激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健康的、与出庭公诉活动相互协调的心理品质。同时,在出庭过程中,公诉人还要做好自我心理调节。掌握庭上的主动权,在陷入被动时能迅速扭转被动局面。立

足于指控犯罪,辩护人在细枝末节上纠缠时,要将辩论引入正题,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不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

(作者单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28-24525548 13629011704 联系地址:四川省安岳县杨家湾路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邮编:6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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