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欠款纠纷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04-28 12: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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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基于自身专业背景,以控制、减少非必要的法律风险,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所出具的建议性的文书,仅供参考。 一、 背景资料

2012年12月1日,当事人阎某全先生就如何向临沂市JS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追讨欠款一事咨询代理律师,其提供的依据是收到条一张。 二、调查结果

代理律师经过对临沂市JS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发现该公司已经于2012年2月23日被兰山区工商局核准吊销了营业执照,吊销、停业批准文号是临兰工商处字[2012]7号,原因是该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 也就是说,该公司目前已经不具备营业资格,但是并未依法进行解散、清算然后履行注销手续,该公司还存在法人资格。

从2012年2月23日至今已近10个月,该公司仍然没有进行解散、清算,这是严重违法的。法律依据如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同时,第一百八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公司因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由于长时间没有进行清算,而现在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因而目前的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高的,其债权实现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其维护权利已经刻不容缓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否则其债权将会彻底瞎掉。 三、律师建议

鉴于目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立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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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无法清算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时,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的股

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而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受理法院应当是兰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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