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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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

目录

一、深圳高新区 ............................................................................................................................... 3

(一)管理体制 ....................................................................................................................... 3 (二)招商引资政策 ............................................................................................................... 3 (三)土地政策 ....................................................................................................................... 4 (四)创新政策 ....................................................................................................................... 6 (五)园区服务政策 ............................................................................................................. 15 二、广州开发区 ............................................................................................................................. 16

(一)管理体制 ..................................................................................................................... 16 (二)招商引资政策 ............................................................................................................. 17 (三)土地政策 ..................................................................................................................... 19 (四)创新政策 ..................................................................................................................... 22 (五)园区服务政策 ............................................................................................................. 23 三、苏州工业园区 ......................................................................................................................... 28

(一)管理体制 ..................................................................................................................... 28 (二)招商引资政策 ............................................................................................................. 30 (三)土地政策 ..................................................................................................................... 34 (四)创新政策 ..................................................................................................................... 34 (五)园区服务政策 ............................................................................................................. 44 四、无锡新区 ................................................................................................................................. 45

(一)管理体制 ..................................................................................................................... 45 (二)招商引资政策 ............................................................................................................. 46 (三)土地政策 ..................................................................................................................... 50 (四)创新政策 ..................................................................................................................... 51 (五)园区服务政策 ............................................................................................................. 73

本文通过对比深圳、广州、苏州、无锡等发达省份和地区在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相关政策,梳理园区在建设发展政策设计中的成功之处,以期能够为成都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设计提供经验借鉴和启示。

一、深圳高新区

(一)管理体制

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属于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管理型管理体制模式,其管理架构分为决策层(高新区领导小组)——管理层(高新办)——经营服务层(服务中心)三级,对高新区内的多个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二)招商引资政策

主要招商引资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第一,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园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

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第四,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第五,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第六,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三)土地政策

在《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赁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减免土地使用权地价

款。

深圳高新区土地的开发与建设时限规定:第一,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建筑物投资25%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无偿收回建筑物和附着物;第二,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1年以上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价,并规定禁止转让高新区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建筑物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

深圳高新区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资格,以及转让的价格约束的规定:第一,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的,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但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相关规定的条件,其资格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定,且规定禁止改变高新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第二,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用于抵押的,经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土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地价,建筑物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第三,高新区内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

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经批准可调剂使用,但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50%。使用调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条例条款的规定进行认定。调剂使用的费用标准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第四,高新区的配套住房应当出租给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不得出售或者转租。

同时还规定了已在深圳高新区内经营的企业的迁出条件等:第一,对于违反相关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或项目,拒不迁出高新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将保障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

这些政策规定基本上解决了深圳高新区可持续发展中所遇到的低成本进入与资源动态配置问题,使深圳高新区房地产能够长期低成本动态地配置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四)创新政策 1、技术研发创新政策

第一,创新财政科技投入资助方式,推行投资引导、梯级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改革。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以非营利方式向社会开放;建立政府财政科

技经费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条件平台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与设备、科技数据与文献、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网络资源等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属于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科技企业,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为核心,设立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科研机构;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重点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市政府可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市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担保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市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3亿元,重点在软件与网络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照明、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开展一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范,同时,加大高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入,用于引进我市产业链关键技术、缺失环节和重大项目;加强公

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建设予以资助;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扩大技术和项目来源,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对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发展,加大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与监督力度,促进科技中介健康有序发展;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本市企业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应当实行政府首购;在高新区内率先实行企业运行机制和科技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试验。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在土地使用、海关、住房等方面给予统一优惠政策,对属于税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按特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政策。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实施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相结合的大

孵化器战略,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创业苗圃,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培训、辅导、咨询、法律、会计、风险投资以及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并加大对现有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创建加速器。通过体制机制、产业组织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人力资源、设施管理等高端服务;支持技术咨询、金融、人才、培训、法律、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服务机构向孵化载体聚集;支持孵化载体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大与金融机构合作力度,通过孵化贷、成长贷、集合担保信贷、投资参股等方式扶持科技企业发展;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孵化载体项目,同一孵化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500万元的各类资助;市科技研发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服务平台建设、规模扩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级孵化载体资助或者认定的,市科技研发予以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优先保障孵化载体建设用房、用地需求。

第四,技术成果入股政策。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官、产、学、研”等相结合的产业化开发机制的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特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管

理办法中规定技术出资方或其他出资方有任何一方的出资涉及国有资产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作价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实行技术成果入股的,公司章程中除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外,还应当明确技术成果出资标的、技术成果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七项内容。 2、人才政策

第一,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每年安排2亿元,按照《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市政府每年安排创新创业计划专项经费,举办全国性的创业大赛,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服务等创业项目,广泛聚集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在深圳创业。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创业企业。在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中,政府投资建设5万—8万平方米用房,支持竞赛优胜者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对入驻企业予以2年免房租、第三年房租减半资助,并提供商业企划等配套服务。

第三,扩大我市人才公寓供应计划规模,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住房纳入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并按规定条件申请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符合条件未能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予以安居资助。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租赁。

第四,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以推动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等支柱产业发展,培育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聚集一大批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海外工作经验,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一批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80~150万元的奖励补贴。及时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工作机制,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立创新创业服务扶持平台,在创业资助、项目研发资助、成果转化资助、政策配套资助等方面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最高8000万元的专项资助;从2011年开始,在未来5年每年投入3~5亿元,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和创新创业专项资助。

第五,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政策。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住房、补贴及其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并相应制定了《深圳市高层次

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等系列政策性规定。

第六,国内外高级专家的相关政策。制定了《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其中规定国(境)外专家聘期为1年以上的,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起点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聘用期限少于1年的,按月薪执行,月薪标准起点为4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薪酬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以聘用合同约定为准;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的全额补贴;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80%的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6.4万元;聘用单位可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人才公寓安排国(境)外专家居住;国(境)外专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我市国际学校或普通学校。 3、金融政策

第一,政府自身的相关政策。市政府与担保机构、银行共同设立再担保资金,为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提供信用再担保,扩大企业创新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市政府设立10亿元重点民营企业大额中长期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骨干企业增信;市政府分阶段投资30

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培育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成长。建立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制度,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其所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配投参股。

第二,税收政策。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照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鼓励来深圳创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上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予以50%资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第三,其他相关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创建非公开股权柜台交易市场,提高创业、创新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效率和非公开股权流动性,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为公开资本市场培育上市企业资源;积极争取高新区进入股份代办系统试点,推进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对在该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创

新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项目投融资扶持体系,创立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施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依法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四,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展投贷联动战略联盟。支持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结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探索开展信贷债权转股权试点。创新高新技术企业信贷债权转股权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开展担保转期权、担保转股权等新业务,推动担保与创业投资结合,实现担保对初创期、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覆盖;发展企业信托融资。支持信托机构

探索发行面向社会投资人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托金融产品,促进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五,投融资创新政策。促进企业改制、挂牌与上市。通过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发展深圳区域性交易市场。加快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企业股权流动和股权融资。争取深圳柜台交易市场成为全国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交易平台;争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建立健全争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机制,支持高新区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集合票据等新兴债务融资工具,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集优债等适应高新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方案;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模式,为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所有者和投资者提供技术与资本对接通道,支持创新成果实施转化或者二次开发。 (五)园区服务政策 1、管理服务体系

(1)成立管理服务中心,采取决策层(高新区领导小组)——管理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营服务层(管理服务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对高新区实行企 业化、社会化管理。 (2)建立高新区信息网络

(3)开展各类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4)建立技术商品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成果展示 2、企业孵化体系

建立高新区创业中心,使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高新技术成果商 品化的基地、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家的学校。 3、社会服务体系

包括金融财会、交通通信、社区环境等方面。

二、广州开发区

(一)管理体制

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或者是“纵向协调型管理体制”,或者是“政区合一型管理体制”。管理结构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广州市政府——第二层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层级开发区总公司。其中第一层级广州市政府全面负责开发区的管理工作;第二层级开发区管委会为市政府下派机构,管委会的成员由市政府行业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广州市政府不仅赋予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高效灵活的管理职能,还赋予了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一方面,要负责宏观的决策、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经济发展职能,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另一方面,还要发挥其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职能;第三层级开发区总公司,负责项目的

引进和各种基础设施的经营。

广州开发区采用“五区合一”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向行政区模式转化的趋势较为明显,“五区合一”的管理模式使广州开发区既实现了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功能整合,又拥有了国家法律赋予行政区的社会事务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有效发挥了五个区域在功能、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一方面实现了政策资源综合集成。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四大功能区分别具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五区合一”后,广州开发区拥有我国对外开放最完整、最系统、最丰富的政策体系,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需要的各类投资者的需求。另一方面整个区域发展得到统筹兼顾。成立萝岗区之后,广州开发区在保持原有的灵活和高效体制基础上,既扩大了开发建设用地,又拥有了合法的行政管理与执法权,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职能充分发挥,从而使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得以统筹兼顾,进而实现从经济功能区向现代化新城区的转变。

(二)招商引资政策

1、对开发区企业和外商投资在企业所得税、进出口关税和上述税种的减税、免税、退税等方面的待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港澳台地区及华侨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和开发区其他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

(5)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产品内外销比例除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管理的以外,可自行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其他外商独资项目,可视项目情况放宽产品内外销比例。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设在区内的第三产业项目,享受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鼓励政策。 2、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凡经管委会确认的开发区先进技术

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

3、对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给予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的,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4、开发区及其新开发区域内经海关批准,可经营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和转口贸易等项业务。

5、高新区的企业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省、市和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土地政策

1、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下列形式:

(1)由开发区兴建或与广州市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2)投资者与开发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3)投资者成片开发。

2、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可以转让。出让和转让的标的只限于土地使用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发区地下各种自然资源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3、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以及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外国、港澳台地区、华侨以及国内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4、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受让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应依规定程序申报;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可享有受让土地的优先权。

6、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可以通过规定程序转让其受让的开发区土地使用权。

7、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开发区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

8、取得土地半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半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投资总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应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动工建设或续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实行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对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地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开发区内闲置的耕地,要组织农民恢复耕种,对表层土壤已遭破坏的耕地,可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或养殖业。

9、过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活跃工业用地出让市场,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提高工业用地出让的市场化率,促进开发区土地利用的集约化。另外,可以通过明确用地标准,提高用地门槛,促进集约用地。

10、对限制产业项目要严格控制用地,对禁止性产业要停止供地。实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行)>的通知》,在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用地预审和供地审查时,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的供地数量。

11、强化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加强批后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审批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项目可以预留规划供地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对申请增加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经使用的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一并计算,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实施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12、加强符合各区发展阶段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方法和程序,加入动态指标,如土地利用效益增长及持续性因素、人口与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土地可持续利用度等,以反映土地利用效益的变化情况,建立调查跟踪系统,充实完善土地资料库。

(四)创新政策

1、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或科工贸联合体,并按规定在选址、设厂、受让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2、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比例及作为投资资本的现金和实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开发区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创新。

4、政策创新:制定出台了“1+10”创新政策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全过程多样化持续性解决方案,形成了对外开放所积累的财政收入优先保障创新活动需求的良好机制。

5、金融创新:以“双提升”战略为统领,制定了涵盖现代服务业、创意产业、总部经济、金融创新、服务外包、循环经济等领域的“1+10”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创新投融资体系为突破口,我区设立了1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种子基金,撬动了近100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资金,使广州开发区成为中国创业投资的重要集聚地。设立了3亿元的科技担保基金,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大力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的资助,目前已培育上市公司25家。

6、经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管委会授予“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称号,并奖励企业5万元。鼓励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省、市

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凡被列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本项奖励累计不超过企业被授予的最高级别所应得的奖励。

7、经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享受管委会有关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优惠:

(1)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资助专利代理费3000元;

(2)资助每宗知识产权案件调查取证所需的技术鉴定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和专利奖,优先安排或推荐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8、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政策

9、制定了涵盖现代服务业、创意产业、总部经济、金融创新、服务外包、循环经济等领域的“1+10”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速集聚高层次人才,完善“1+7”人才政策体系,实施“人才金字塔计划”。

(五)园区服务政策

开发区管委会为企业服务的“三陪”服务模式:一陪投资考察,目的是使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更多地落户开发区;二陪厂房筹建,目的是帮助已落户的项目更快地投试产;三陪生产经营,目的是协助已经投产的企业更好地达产扩能。正是这种全过程、全方位的“三陪”服

务模式,使广州开发区对国内外投资者产生了强烈的“蚂蚁效应”。

在“一陪”阶段,广州开发区每年的招商任务主要是下达到开发区直属的七个集团公司和一些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按照规定,广州开发区对参与招商引资的有关公司和中介人(公务员除外)颁发招商引资奖励。对有关公司发放的招商引资奖励。

在“二陪”阶段,广州开发区为了完成“1-2-3”工程(平均每个工作日新批准一个项目,每两个工作日新开工一个项目,每三个工作日投试产一个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了集中16个相关部门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大厅,印制了企业筹建办事指南,公布“即时办”或“限时办”的所有事项;推行了企业筹建的工作责任制,其中局级和区级干部每年分别联系2家和5家企业;对于某些重点企业直接派出驻厂代表,负责提供咨询、联络和协调等服务。同时,还借鉴跨国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推广办公自动化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使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办事程序进一步规范。

在“三陪”阶段,广州开发区长期致力于建立一个完整、协调、高效的企业服务平台,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规体系完备严格。广州开发区已基本形成了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法规体系,保证了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方面,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行政复议等相关制度,强化对执法机构的监督约束。

第二,信用体系完善有效。广州开发区成立了“知识产权局”和“外资企业维权中心”,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联席会议制度,对侵犯

知识产权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事件及时处理,维护了开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信用体系。

第三,市场开拓积极有力。广州开发区建立了外资基金,制定了出口奖励和增产创收奖励等多项政策,鼓励企业多生产、多销售,对重点出口大户上门服务,重点鼓励;举办南方国际车展,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产品展销会、博览会;建立了种类齐全的中介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善配套的要素市场;开发区借助毗邻黄埔新港、新沙港,拥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功能区的优势,规划物流产业发展,建成不同类型的物流基地等,为企业发展搭建了必不可少的市场平台。

第四,行政审批简便高效。2002年底,广州开发区推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行政审批工作初步实现了“项目最少、环节最简、效率最高”;取消了绝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第五,区域规划科学环保。广州开发区提出了“整合资源、优化功能、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突出强调“ 以人为本”的规划思想,大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在为企业提供“三陪”服务方面,广州开发区还推出了许多颇具创新意义的举措,如促进跨国公司同政府和其他企业之间交流与合作的“跨国公司俱乐部”、促进同行企业交流信息的“行业早餐会”等。为了防止某些职能部门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广州开发区专门开通了“主任热线电话”,设立了“企业投诉信箱”,并

且规定,凡经基层和外商投诉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就地免职。

广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在全国率先推行的前台“一窗式”服务、后台“贴近式”管理的工作模式。所谓“一窗式”服务,就是以“ 一机、一窗、一人”设置对外办税窗口,使纳税人到任何一个办税窗口都能一次办理( 受理)完毕全部办税事项,从而改变了原来设置专职(专业)窗口的传统受理办税方式。广州开发区国税局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一窗式”办税模式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的“一窗式”全功能办税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了纳税人,真正实现了“把方便让给纳税人,把困难留给自己”的服务承诺。所谓“贴近式”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和优化有关管理方式,实现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管理、个性化服务、紧密性跟进、有效性监督,构筑一个良好的税企沟通的互动平台。为了更贴近纳税人,广州开发区国税局编印了《管理员手册》,设立了登记台账,印发了“纳税服务联系卡”,发放了《办税须知》,设立了值班服务岗,开辟了多渠道的个性化服务。“贴近式”管理使税企沟通的方式更加直接,效果更加明显。

1、管理委员会设立一站式投资促进中心,为促进国内外客商投资、提供简便快捷服务而设立的专门为投资者服务的政府机构,负责一站式投资服务的有关工作,为管委会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提供对外办公的一站式办事大厅。

2、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工程及提供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环保、生活服务等各项公共设施。

3、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4、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或科工贸联合体,并按规定在选址、设厂、受让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5、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比例及作为投资资本的现金和实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开发区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创新。

7、建成广州科技创新基地、广东国际企业孵化器、广东软件科学园、科学城综合研发区等10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孵化器集群。建成科技企业加速器成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入驻和科技项目产业化的重要载体。

8、重点完善城市配套设施,推进商业房地产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结合“三旧改造”和农民新村建设,提供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商品房和廉租房,并加快商贸、居住、文娱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强化教育、医疗等服务功能的实现,聚集人气商气,逐步打造一个兴业宜居的新城区。

9、以“双提升”战略为统领,制定了涵盖现代服务业、创意产业、总部经济、金融创新、服务外包、循环经济等领域的“1+10”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速集聚高层次人才,完善“1+7”人

才政策体系,实施“人才金字塔计划”,计划用5年时间,吸引百名领军人才,培育千名骨干人才,万名技能型人才。为每名领军人才提供最高1500万元的配套资金。

10、全方位启动萝岗新城建设,率先打造10公里地带,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文化教育园区和天鹿湖生态旅游休闲区四大组团。

11、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工机构运作,运用专业社工手法,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实施行政审批“大提速”,行政许可项目承诺办结时限平均压缩2.75天,比法定办理时限平均压缩6.63天。

三、苏州工业园区

(一)管理体制

苏州工业园区坚持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园区是一个较为独立的“块块体制”,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主要目标,享有小区规划、项目审批、建设工程管理、进出口业务、劳动人事、财政税务、科技发展管理、资金融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与地方政府各方面都有相应部门垂直管理的“条条体制”相对应。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党工委和管委会,第二层级是园区管委会下常设经济贸易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

政局、社会事业局、地方发展局、教育局、科技发展局、组织人事局、国土房产局等。其中,第一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为副厅级建制,主要负责工业园区的整体统一规划和新区的建设、管理,管委会主任由专职副市长兼任;第二层级为各职能局,每个局尽量做到职能综合化,力求机构精干,园区内机构不与上面机构对口设置,区外机构不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又做到了各项工作都有人管。

苏州工业园内部采用的是政企分离型管理模式。管委会作为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来行使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不直接运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把重点放在协调和监督方面,园区的行政管理由中方全权负责,园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园区的管理主体,代表市政府全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苏州工业园区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属于小政府型。管委会承担了开发区内全部经济管理和服务职能,为投资者从企业设立、开工建设、劳动用工到生产经营各阶段提供“一站式”快速服务。管委会基本不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职能全部采取社会化,园区邻里中心采取公司化运作,职能相当于普通城市的街道。

苏州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主体是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CSSD),是由中国和新加坡的财团合资组建,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实现企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负责基础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从而使政府的行政权和企业的经营权相互分离。CSSD的业务范围是进行土地成片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产业与基

础设施开发;在园区内投资举办企业和允许进行的其他业务活动。CSSD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土地开发(以中新科技城为代表的综合开发);房产开发(各类住宅、商业房产、工业厂房);公用事业(以市政集团为代表);专业服务(招商、工程、国际教育)。管委会的收入主要是税收和土地出让金以及很少量的规费;而开发公司的收入已多元化。

(二)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强调走出去。管委会专门设立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苏州工业园管委会组织代表团次,面向国外大型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全方位地宣传推介工业园区的建设情况、优惠政策、投资环境、合作项目、发展目标。

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间重要的合作项目,是属于国家商务部主管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序列,不仅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经国家批准,苏州工业园还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双重优惠政策是国内其他任何开发区无法比拟的。同时,园区还被国家授予许多具有“唯一性”的特殊政策,形成了“不特有特,特中有特”的政策优势。

第一,政府支持。为推进园区发展,中新两国政府成立了由两国副总理共同担任主席的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每年在园区召开联合协调理事会会议;

第二,特殊政策。根据中国国务院授权,园区的项目只要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都可以自行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受到投资金额的限制;经外交授权,园区享有公务出境任务审批、颁发公务护照、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等特殊管理权限,园区还建立了区域性公积金管理制度,在购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优势明显。

第三,体制机制。苏州工业园区很好的学习和分享了新加坡在公共行政管理以及经济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园区从开发建设之初就派出专业管理人员赴新加坡进行培训,园区先后编制了49项全新管理办法,其中大部分已经各级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按照通常的规定为15%, 而在高新区内投资新办的各类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两免三减半”结束后减按10%征收,对从事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外资企业, 或者投资总额在80亿人民币以上, 或产品线宽在0.25μm以下,并取得集成电路企业认证的企业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等等优惠政策。

国务院专门下发了5个文件,分别在项目审批、财政税收、金融债券、公积金制度、外事管理、海关监管、保税物流、高新区政策共享以及合作区域扩大等方面园区被授予许多具有唯一性的特殊政策,形成了\不特有特、特中有特\政策优势。

1、拥有上不封顶的自行审批特权。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园区均可自行审批。

2、拥有灵活高效的外事管理权。享有公务出境任务审批、颁发

公务护照、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及签发境外人员入境签证通知函电等管理权限。

3、拥有中国唯一的区域性公积金制度。具有\企业提得少、个人留成多、保障待遇稳定、有利于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等优点。

4、拥有快速的物流通关优势。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率先进行通关作业制度改革和现代物流试点的区域,不仅拥有独立的海关、高效的绿色通道、具有内陆口岸功能的进出口货物分流中心,而且经国务院批准还可在区内设立现代物流园、允许成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作经营的国际物流公司,上海机场监管仓库可直接延伸至园区,使区内企业通关效率大幅度提高。

4、税收优惠政策

(1)进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可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2)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延长3年享受10%的优惠税率。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期满后,经批准10年内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

(4)进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利润直接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

可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再投资举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全部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可按该设备投资的40%从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经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外国企业从园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6)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享受国发[2001]1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在苏州工业园区,国家授权“凡是符合改革方向的均可在园区先行,一时看不准的也可在园区试行”,即“先行先试”的特殊政策。

充分发挥中新联合招商体制优势,坚持大小项目并举、内资外资并举、二三产业并举、存量升级与增量引进并举的方针,先后建立以管委会招商局、科技招商中心、各镇招商中心以及CSSD招商部和各国有公司为主体的专业化招商队伍,开创性地实施小分队、多批次“敲门招商”,注重运用以商引商、中介代理招商、行业主题招商、网上信息招商、投资代建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及创投参与、债券发行、上市并购等多种有效手段,形成严密高效的招商网络资源,使园区常年保持数百个项目源和数十亿美元的项目储备规模。

(三)土地政策

在规划中率先引入“白地”、“灰地”、“弹性绿地”等先进理念,对短期内不明确用途的地块实施弹性控制,有效提高土地开发效益和集约利用水平。

规划设计。园区总体规划由中新两国专家联手编制。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适当超前、滚动开发”的原则,建立了“依法从严”的规划法律管理体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非常好地体现出规划的先进性、科学性、超前性和严肃性。园区不仅定位为工业开发区,而且还将建设成为一座现代化、国际化、园林化的新城区。

基础设施。苏州工业园区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强度创造了国内同级开发区之最,且建设品质也在国内开发区中居于首位,达到了“九通一平”标准。区内主要干道全部为高等级公路,且与周边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主要物流中心做到了快速连接,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排污等管线均可铺设到地块边界。 (四)创新政策 1、领军政策

(1)对获得姑苏领军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100万元

(2)对获得园区领军的项目给予启动资金100万元、风险投资500万元、不超过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购房补贴100万元、统贷平台提供200万元2年最长3年期贷款、3年期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研发

用房不超过200平米的办公启动场所,3年免租金、100平米左右团队公寓住房1套,3年免收租金及优先为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提供2年期优惠租房、优先推荐薪酬补贴、配偶和子女入户及子女入学等待遇、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在园区提供土地

(3)对领军成长项目给予创业股权投资500万元、不超过投资额30%创业跟进投资、金融机构贷款支持、200万最高不超过300万2年期最长不超过3年期统贷平台投资基金支持、3年期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3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返还3年内企业所得税和产品增值税的地方提留部分、按销售收入的2%奖励项目团队、总部搬迁奖励、项目配套奖励、研发用房不超过500平米的办公启动场所,3年免租金、100平米左右团队公寓住房2套,3年免收租金及优先为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提供2年期优惠租房、50万购房补贴、优先推荐薪酬补贴、配偶和子女入户及子女入学等待遇、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在园区提供土地

(4)对领军孵化项目给予启动资金100万、2期200万风险投资、最高不超过200万跟进投资、优先推荐金融贷款支持、100-200万2年期最长不超过3年的贷款支持、3年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项目配套资助、研发用房不超过200平米的办公启动场所,3年免租金、100平米左右团队公寓住房1套,2年免收租金及优先为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提供2年期优惠租房、50万购房补贴、2年期不超过50万平台使用补贴、优先推荐薪酬补贴、配偶

和子女入户及子女入学等待遇。 2、风险创投

(1)发改委备案的园区创投,投资1个园区高科技企业后,可申请20-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

(2)根据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按5%比例给予专项风险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3)若项目投资成功,在此次投资之后5年内,创投企业可依出资比例购买配套资金所占股权;若项目投资不成功,园区风险补贴资金将再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单项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4)根据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按30%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累计跟进投资额最高为400万元 3、大学科技园扶持

(1)对新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管理主体每年给予启动资金100万元,支持年限为3年

(2)经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视情况可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

(3)在园区注册入驻企业,视情况可享受园区相关房屋租赁补贴政策和启动扶持资金;符合领军型人才认定要求的,可享受园区领军人才相关政策

(4)入驻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苏园管[2006]136号、苏园管[2008]141号)

(5)在科教创新区入驻高校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双肩挑”人员,视情况可购买区内优惠商品房

(6)对于支撑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公共平台,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平台投资额给予1:0.5的资金配套 4、平台扶持及开放共享

(1)根据平台业务收入,按不超过30%进行分期贴补 (2)享受平台及实验室使用费低于7折的价格 (3)开放平台依托单位相互使用可再享受20%以上优惠 5、新三板上市

(1)在新三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可分企业改制结束、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阶段,按每个阶段完成补贴50万元的比例分步兑现

(2)进入IPO并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再补贴150万元 6、知识产权

(1)申请专利给予申请费、授权登记费、年费等报销(今年力度还将加大,重点支持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 (2)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

(3)企业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补贴30000元 (4)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件补助300元 (5)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件补助2000元 (6)园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每新申请一件补助1000元 7、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1)适度降低认定标准(研发费用、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提供国家高企孵化平台

(2)返还企业上年所得税超15%部分的地方留成 (3)技术开发费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获得授权的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获得授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

(5)从09年起通过国家高企认定奖励10万元 8、贷款贴息

(1)贷款贴息以与当年企业获得的各级贷款贴息不重复为原则 (2)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9、流片及测试补贴

(1)企业在芯片开发时进行的MPW投片项目和测试验证项目,费用补贴按年度进行申请及发放

(2)对同规格产品只补贴首次流片费用、测试验证费用,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 10、科技创新政策:

建立健全开放式、系统化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着力在战略性产业领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独特优势的创新产业集群。针对园区发展过程中确定的新的战略产业,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

(1)苏州工业园区内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2)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科技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5)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6)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8)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9)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11)试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资助创新产品的制度,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试行建立园区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11、科研机构政策:

(1)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2)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研发机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苏州工业园区内的被认定为生产性的外资研发机构可以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的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在二免三减半税收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生产性的外资研发机构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在二免三减半税收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把从其在园区投资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4)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外资研发机构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6)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7)外资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

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则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

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12)园区认定的研发机构又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当年实现并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园区本级地方新增留成部分,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13)鼓励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投标、竞标国家资助的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对区内研发机构取得部、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14)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园区创办研发机构或与园区共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根据投资数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省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研发机构,园区给予一定匹配资助。

(15)研发机构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予优惠。

(16)区内研发机构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

标准获得优惠。 (五)园区服务政策

政府奉行“亲商”原则,变管理为服务,为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覆盖了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苏州工业园区实行了“一站式办公”、“一门式服务”外,还建立定期走访制度、专人负责制度等。良好的政府服务是苏州工业园成功的重要秘诀。

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管委会,是苏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设九个职能部门,对园内企业进行前期服务和后期服务。前期服务方面,实行一站式的服务,投资者只要进管委会一个大门,就能办妥全部手续,并且有专门的部门进行跟踪和指引。管委会的办事程序简化,收费项目较少,办事效率非常高,他们全面实行承诺制,建设项目从立项至开工建设,全部审批时间不到1个月。在后期服务方面,他们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定期走访客户,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经国务院的批准,苏州工业园内设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机构,使园区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大大加快。高效周到的行政服务,使园区的投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建立“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亲商服务体系。一是建立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公共服务平台。二是创新建立了更符合园区发展实际的新型海关监管体系。包括进出口陆路口岸以及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首创电子报关和空陆联程通关模式,设立虚拟国际空港功能,进出口

货物可直接在园区一次性办理通关手续,形成在国内、国际领先的海关监管机制。三是建立“无处不在、无微不至”的亲商服务机制。定期主动上门为企业服务,帮助协调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管委会各部门严格依法规范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形成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无锡新区

(一)管理体制

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代表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行政管理规;发展规划;项目审批;地产和房产开发管理;兴办和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监督、管理、指导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事务;领导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开发区设立发展总公司,为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提供服务,并直接参与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资。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根据经营业务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公司。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认定,凡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服务的经营活动,可以享受高新技术

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招商引资政策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下列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1、企业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内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3、内资办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4、内资办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单项奖励金,不征收奖金税。 5、内资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免税额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外商企业 1、税收

(1)所得税:(a)凡进区生产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市开发区外企业为24%,其它一般地区为30%)。(b)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

半的优惠。(c)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d)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e)凡是建办符合鼓励条件的项目(即:总投资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具有带动辐射效应的项目或投资总额虽不足500万美元,但科技含量较高的软件产业,下同),可获得科技发展基金的奖励。对一次性投资数额特大的项目,在税收优惠上,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办法进行。(f)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减免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结束后,经批准,可延展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g)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新技术,技术转让费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技术先进、转让条件优惠,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h)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此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接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只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i)对增资扩股项目,若投资额大、且项目财务可独立核算的,经批准可重新计算所得税的起算年限。

(2)增值税:(a)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办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自其认定当年起2年内,按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全额补助给研究开发中心。(b)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络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

可享受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优惠。

(3)营业税和调节税:(a)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对其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b)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请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c)建办符合鼓励条件的第三产业项目(如大型超市、物流配送中心等),在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由地方财政全额补助退回给投资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4)海关关税:(a)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的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b)对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c)加工贸易项,根据加工合同进口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d)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海关批准,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可享受保税优惠政策。(e)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f)经批准可设立储料型保税

仓库或保税工厂。 2、资金与融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给予优先协调安排。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所贷资金可用干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2)外商投赞企业的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为境内贷款的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

(3)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4)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新增加的股本金到位的前提下,并且符合增资贷款条件的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可以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

(5)对符合鼓励条件的大项目,建设资金与外商实际投入或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在外商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优先协调解决人民币贷款。银行贷款的利息部分,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助,时间为2年。 3、收费

(1)减轻企业负担。地方规定征收的基金和费用,外资企业除应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外,免收外商投资部分的其它地方性行政费用。

(2)进开发区企业电力增容时免征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免收雨水、污水排放接管费,免收场地使用费,免收项目建设前期手续费。

(三)土地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用地批租五十年,土地批租价格比同类周边开发区下浮30-50%,实行成本价成片批租方式。对特大项目及先期进区项日,土地批租价格和支付方式可以个案处理,甚至可以无偿提供部分土地使用权。

2.对符合鼓励条件的进区外资项目,在办理必要的有关手续后,根据规模的大小,土地成片批租费用可以分期结清,时间为 2-3年。

3.根据项目投资额和带动辐射效应的大小,进园区企业的土地租金为每年5-10元/m,房屋租金为每年50-12O元/平方米。先期进入园区并符合鼓励条件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大项目其土地和房屋租金免收1-3年。

4.凡在开发区批租土地的,或在开发区内购置生产经营场所的,按实际缴纳的契税全额计算,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

5.凡在开发区内购买建造工业厂房的,经批准,可按实际缴纳房产税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期限为2-5年。

6.外籍人员在区内购买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数额可以由地方财政金额补助给本人,抵缴购房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b6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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