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2015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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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在本省境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实缴的货币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在法定的范围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办法;

(二)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政策指导,对其风险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初评工作;

(三)负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评审会;

(四)负责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业务范围等相关业务;

(五)指导市州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复审、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指导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能共同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报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检查、数据统计;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监管,每半年向市州级政府金融办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

甘肃银监局及所属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辖区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重大事项变更等申请材料的复审和上报工作,对规定范围内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准和报备;

(三)负责对辖区申请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评审核准,指导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风险防控的跟踪检查,综合评估;

(五)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年度复评工作,根据复评结果评定等级分类。

第七条 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初审、推荐工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

(二)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三)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销、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等申请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配合做好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进行复审;市州政府金融办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拟推荐的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承担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承诺书,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进行评审,下发核准筹建批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 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标准:58个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不低于2000万元,其余县不低于3000万元,市州所在区及兰州新区不低于5000万元,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不低于10000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2000万元;

(四)本办法出台前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低于上述标准的,须于2016年底前通过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等形式达到最低标准; (五)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及管理能力;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经营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 (三)出资人或发起人协议书; (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五)出资人近三个会计年度完税证明、信用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七)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八)筹建方案;

(九)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评审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筹建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进入两个月筹建期。筹建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

交开业申请材料;因故不能按期提交的,须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时限为两个月;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筹建工作且不能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的,筹建批复文件和筹建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开业时,需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验资户银行对帐单;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七)内控管理制度;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收到开业申请资料后,组织现场验收,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州政府金融办评审核准,下发开业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逐级审查,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

(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上或累计变更50%以上股权部分);

(四)增资扩股;

(五)调整经营区域(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增资扩股;

(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内或累计变更50%以内股权);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在同一区划内变更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权结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低于其出资额。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企业股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不得变更,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5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核准;50%以上—10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二)增资扩股中吸收新股东,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5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超过原有资本金50%以上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捐赠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开展创新业务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 1 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挂牌融资,挂牌后股份协议转让实行备案管理,但公司主发起人不得变更,单一持股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

(一)基本业务 1.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 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 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二)创新业务

1. 办理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 2. 发行债券; 3. 贷款转让业务; 4.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5. 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需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三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一)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 (三)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操作规程等;

(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用于“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70%;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A、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率在3%以下的,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允许在全省开展业务并设立分支机构,由业务发生地政府金融办实施监管; (七)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报经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允许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

(八)为支持推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为A以上的可在上述四个试验区内开展业务;

(九)在省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地所在县域以外贷款规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40%。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7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的,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余30%的资本金部分,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并提取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其提取的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税前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减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金融管理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要向社会披露。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省市县三级金融管理部门要通过小额信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非现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及时将公司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录入小额信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严禁在系统外从事任何形式的财务业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92号)要求,按照经营环境、管理素质、风险控制、资金来源与偿债能力、经营情况等指标体系,采用三等九级制(AAA、AA、A,BBB、BB、B,CCC、CC、C)分类标准,对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分类。每年三月底前,市州政府金融办聘请专业评级机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复评。对评级为C的将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立第三方审计和定期检查机制,严格实行逐级监管责任制。省政府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计检查;市县政府金融办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适当醒目位置张挂市、县级监督栏(牌),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z1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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