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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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13) 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 务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广西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 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动态基础信息

(一)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库及动态监测网络。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 库及动态监测网络。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 法、残联等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加强日常发现登记和 发病报告,梳理汇总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逐人建立健康档案, 努力做到“乡(镇)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开展筛查登记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 息甄别,认真采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照片和相关信息资料, 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肇 事肇祸精神病人,要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 统。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救助患者的登记、信息甄别工作。 残联部门要做好列入残疾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管理 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级综治部门负责协调, 在各部门信息网络之间建立快速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 信息共享机制,做到信息实时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化高效率作用。 司法部门要及时把保外就医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通报综治、公安、 卫生计生等部门。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司法部门全力做 好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监管工作,确保其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落实救治救助措施

(一)规范救治救助流程。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符合实施住院治疗法定情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有监护人的,由

监护人负责送治;属流浪乞讨或无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强制送 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 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先救治后救助。病人病情稳定后,公 安部门负责核查其原籍,民政部门负责送返原籍;无法查清原籍 和监护人的,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救助。对精 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果断处置,对 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送精神病机 构治疗,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做好配合。各类精神病医院要依. 法开展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服务,设置专门收治病区或病床,细化 医疗措施,规范收治流程,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 治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其费用由当地政

府负责。

(二)落实医疗服务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 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职工医 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 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比例,保证患者持续治疗 费用。对低保、五保等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病患者,民政部门要 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残联部门要积极利用国家有关项目, 加强救治费用的补助。对无法查清身份和原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其医疗费用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转院制

度,加强衔接、简化程序、优化管理,提供及时便捷的结算报销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精神障碍治疗用药的经营、使

用管理,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精神障碍治疗用药的质量抽 验与不良反应风险监测。

(三)落实生活困难救助。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 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 件但确有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 残疾人全部资助参保参合。财政部门要将监狱精神疾病罪犯防治 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日常管理服务

(一)加强随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基层精神卫 生防治人员的作用,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辖 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健康体检,定期开展随访管理,记录 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体检情况,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在精神专 科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加强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相应增加随 访次数,指导患者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要按照“应管尽管” 原则,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 部纳入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本辖区内指定l所具备条件的精 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科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作为本级精神卫生防 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o辖区内无精神专科医院、 综合医院也无精神科专科的,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应指定1所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尽快设置精神科专科,落实专职技术人员,承担辖区内技术指导

责任。公安部门要通过深入街道、社区、村寨等开展多种形式的 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精神障碍患者违法犯罪防范知识,通 过宣传教育来动员广大群众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关心和爱护, 消除歧视心理,共同帮助此类人群融入正常人的生活o对已经发 生过案(事)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 所每月至少1次派员到该患者家中或所在单位、社区走访,及时 了解掌握患者最新的动态病情。如发现该患者有异常举动,要及 时报告本级综治部门和通报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卫生 计生部门要牵头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开展专项培训,强化家

属监督患者坚持服药的意识;对居住偏远的患者,通过乡镇、村 医协助定期送药到户,并加强服药的随访管理。残联部门要按有 关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加强随访管理。

(二)加强监控管理。对收治入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 精神病医院负责管控。病情好转出院后,家庭有监控能力的,由 监护人或家属监控,村、社区干部定期上门巡查;家庭无监控能 力的,由村、社区落实专人管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地区, 特别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商场、火车站、娱乐服务场所等人员 密集场所或有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所居住的乡镇(街道)、村 (社区)等的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

(三)加强康复管理。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 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各类基础医疗、康复服务

机构作用,构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网络,积极探索社会化、综合化、开放式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缓解期在家能坚持治疗与康复,急性期能尽早住院治疗。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促进精神障碍 患者康复等工作。

四、改善救治救助条件

(一)推进救治救助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各级人民 政府要将精神病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及社区康复机构建 设列为民生工程的重点项目,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要加大2010- 2012年获国家建设项目的24家精神病院后续资金的投入力度,使 新建项目具备收治病人的基本条件,尽快投入使用。采取设立精 神病专科医院或在综合医院中设立精神科等形式,加强精神病医 疗机构建设,确保区域内床位标准达到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精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性期住院治疗 需要。同时,加强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确保恢复期患者 能更好地康复和融入社会。要加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救助管理 机构在空白区域的布点建设,改善现有设施设备水平,基本实现 每个社区市拥有1所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每个县(市、区)设立1 个救助管理机构。

(二)推动医疗队伍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卫生计 生部门要建立完善精神科医师培训制度;增加和强化县级综合性 医院医师精神科执业资质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将符合要求的人员 转岗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精神病防治 工作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吸收精神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人员进入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对监狱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

医师的上岗培训、转岗工作以及精神疾病专科的设置予以支持。 (三)推行便捷的救治和康复服务。保持各有关部门、精神 专科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之间联系渠道的畅通, 建立双向转诊联系制,做好治管衔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住院 治疗病情稳定达到出院标准后,要及时办理出院,进入社区康复 机构进行康复管理。同时,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将患者信息及时下 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随访管理,按

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将有肇事肇祸患 者信息交换到同级公安机关进行管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随访 管理中发现的病情不稳定患者,要及时报告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必要时上转病人,实现双向转诊。要保证专科医师、精神病防治 人员和监护人之间的无缝对接,保证治疗的延续性、管理的有效 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探索组建合作 共赢的医疗联合体,实现救治、康复、管理的有机统一,提高医 疗效果。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的收治管控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 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经费保障机 制,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周密的方案,明确具体的任务,督促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已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 属就业。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全力维护肇事肇 祸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舆论引导机制, 未经司法鉴定不得以“精神病人”的称谓进行报道,防止渲染炒作, 减少负面影响。要抓好责任落实,自治区综治办要对救治救助工 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对因工作不重视、 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 发生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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