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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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

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电〔2006〕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完成学业,是“两基”攻坚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区“两基”攻坚工作进入奋力冲刺的关键阶段。为确保如期实现“两基”攻坚目标,以优异成绩迎接和通过2007年国家对我区“两基”工作的评估验收,现就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控辍保学”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控辍保学”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控辍保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市、县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亲自抓,负总责,切实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把“控辍保学”工作目标责任细化、具体化,做到目标责任到位、工作任务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控辍保学”工作。凡是义务教育辍学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都要及时调研,采取各种有效

措施限期予以解决,让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

各地要继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双线目标责任制”,即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校长与教师、教师与家庭层层签订控辍目标责任状,把控制学生辍学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校长工作的重要指标。在落实市、县人民政府“控辍保学”目标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控辍保学” 工作的领导责任,积极推行“以村为主”的工作模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的责任,把防辍控辍任务落实到年级和班级,实行年级组长和班主任防辍控辍责任制,层层落实控辍责任制。对工作不力、达不到控辍目标任务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扶贫帮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贫困而辍学的学生数量

当前,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要按2006年初下达春季学期补助资金的办法,及时拨付到位;二是各市、县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助学制度,投入一定财政资金用于解决本地区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的生活困难问题;三是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助

学活动;四是重视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输入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农民工子女输入情况,合理配置公办义务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保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五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残疾儿童少年的人数进行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四、加快改革,提高质量,努力营造生动活泼、丰富多彩校园文化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性,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校园文化活动,把学校变成学生的乐园。广大教师要树立“学生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对学习、生活困难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坚决纠正教师只关注“尖子生”而放松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关爱和转化工作而导致辍学的错误做法。各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建立家长接待日,召开家长会,让社会、家长共同参与转化后进生的工作,帮助流失的学生重返校园。

五、加大宣传,加强管理,为“控辍保学”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要加大“控辍保学”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强化家长(监护人)“不送子女上学违法”、“送未成年人打工违法”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家长(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各级

人民政府要督促各有关部门、中小学校和学生家长(监护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学生辍学。

各地要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管理。在新学期开学时,要向家长(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求家长(监护人)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对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实部门防辍控辍责任:公安、计生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和没有获得初中毕业证的未成年人办理相关证件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用工标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种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输出单位严禁组织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儿童进行相关培训和劳务输出。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督导,依法治教,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义务教育的督导制度

各地要加大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明确和落实“控辍保学”的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担负起实现“两基”目标的责任。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控辍保学”信息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 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月初要将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在校生情况和辍学情况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月15日前将本市的控辍保学情况上报自治区“两基”攻坚办;二是

做好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是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两基”攻坚县和“控辍保学”工作薄弱地区的督导检查,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现象,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质量。

2006年至2007年,自治区将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对全区“控辍保学”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对第一次督查不达标的市、县,将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第二次督查仍不达标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以全区通报批评。经整改后第三次督查仍不达标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0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桂教督团〔2005〕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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