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工程 人工费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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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 人工费分包合同

XXXXXXXXXXXX精装修工程 (范本)

人工费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分包商 名 称: 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泥岗西路洪涛路17号

邮政编码:518029

电 话:(0755)82264147

传 真:(0755)82264026

承包商 名 称: XXXXXXXXX施工队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合同法”及国家和 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分包商兹委托承包商承担由分包商承包的 精装修工程中 的精装修工程人工费分包工程。承包商确认已考察了现场,并充分理解了设计方的设计意图、业主的使用要求和甲方的进度、质量要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业主”系指

1.2 “设计方”系指

1.3 “监理”系指

1.4 “总包”系指

1.5 “分包商”系指

1.6 “承包商”系指

1.7 “本工程”系指

1.8 “本合同”系指分包商和承包商(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定的合同文本中,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质量要求、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书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1.9 “分包”系指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须向分包商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 精装修工程的人工费分包。

1.10 “本分包工程”系指 精装修工程人工费分包工程。

2. 合同语言

2.1 合同文件以中文为准。

3. 计量单位

3.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本分包工程计量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 文件传递

精装修工程 人工费分包合同

4.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信函、传真或电传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5. 合同文件

5.1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5.1.1 合同条款

5.1.2

5.1.3 往来信函(包括设计变更、洽商等) 技术规范、图纸和设计资料

5.2 按照上述条款,合同的各种文件应认为是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含糊或分歧之处,按照上述条款合同文件的次序解释。

6. 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一“施工项目人工费分析表”。)

7. 合同价格

7.1 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元):

7.2 合同质保金:10%。

7.3 本合同的人工费单价参照附件一《施工项目人工费分析表》。

7.4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以分包商实际验收量为准。

7.5 除非由分包商提出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图纸等设计依据方面的变更,否则本合同的人工费单价不予调整。

7.6 本合同的人工费单价被认为是固定不变的,包括: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管理费、食宿费、交通费和附件一《施工项目人工费分析表》 中的“易损工具及辅材费”等。

8. 支付方式

8.1 分包商按月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和工程量测算,按测算的实际工程量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每月工程款需扣除10%的质保金。

8.2 分包商支付承包商工程款至本分包工程合同暂定金额的80%,待本分包工程通过监理验收合格并且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0%。

8.3 分包商在工程总体竣工、结算一年后,付清10%质保金。

8.4 承包商须在上述阶段,提交付款申请书供分包商审批。

8.5 分包商在收到付款申请书,并审核无误后25天内支付款项。

9. 承包商的工作和责任

9.1 根据设计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及图纸,按照分包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人力、施工工具完成 精装修工程的人工分包工程。

9.2 保证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符合设计、业主、监理、总包和分包商的要求。

9.3 保证施工质量通过监理验收合格。

9.4 保证按分包商要求完成各项工程返工、竣工整改工作。

9.5 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保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无工伤事故、无事故隐患。如果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9.6 按分包商要求做好各项质量、安全检查和上岗前培训工作,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9.7 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名义和借口拖欠工人工资,负责缴付工人的各种保险费用,并对工人的自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9.8 充分考虑到垂直运输的难度的对施工工期的影响,垂直运输不成为承包商工期延误的理由。

9.9 负责临电一级箱以后二级箱、三级箱的线路安装工作。

9.10 如果分包商现有的三级箱数量不能满足承包商现场需要,额外需要三级箱由承包商自行提供,且标准必须与分包商提供之三级箱一致,并将新产品合格证明提交分包商保管。

9.11 负责楼层正常照明线路的架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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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自行供应电焊机二次空载保护器,并将合格证明提交分包商保管。

9.13 自行提供现场需用之安全带、安全网、移动操作平台,且必需是合格产品,并将合格证明提交分包商保管。

9.14 自行提供施工、消防两用的储水油桶和分支管路、角铁架阀门,自备电焊、动火、油漆、木工移动用灭火器。

9.15 负责对分包商提供的临时供电系统的设备、材料进行保管和维护,如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9.16

9.17

9.18 负责对本层的灭火器进行保管和维护,如损坏或者丢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按分包商要求登记和缴纳工地出入证压金和安全帽压金,如果出入证或安全帽丢失保护好自己与其它分包的成品或半成品,因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不善造成的所有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责任和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9.19 承包商须根据采购的时间需要,提前书面呈报自己施工范围内的材料采购计划、根据施工现场的尺寸,提供外加工面材的加工尺寸及加工图。

9.20

9.21 保护好运送到现场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如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使分包商受到总包、监理或业主的罚款和批评,该项罚款由承包商行使罚款和处罚的权利,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

9.22 以洪涛公司一分子自居,对外展示洪涛公司的良好形象和风尚,约束自身言行举止,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都不得有任何打架、斗殴、聚赌、随地大小便的行为,更不能口出脏话。违规者,轻者罚款,重者除名。

9.23 与其他承包商友好共处。如果与其他承包商之间出现矛盾,坚决服从分包商的管理与决策。

9.24 分包商按月、按进度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承包商负责人,不直接发放给工人。承包商负责人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工资或者不发工资。

9.25 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聚集工人闹事或者罢工。如因承包商拖欠工人工资或其他承包商与工人之间的纠纷而发生工人罢工或者闹事等情况,承包商将承担由此对洪涛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9.26 服从分包商的一切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进度要求、质量要求、整改要求、罚款通知等。

9.27 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事项。

9.28

9.29 承包商必须服从分包商根据合同条件发出的各项指令。 遵守国家的法律或法规,根据法律或法规制定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

9.30 遵守对本工程施工具有任何管辖权的机构的任何规章、附则及其所发出的一切通知要求。

10. 分包商的工作和责任

10.1 向承包商提供详细的设计规范要求、图纸、施工进度计划,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承包商或者下达指令。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监督承包商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文明生产、临水临电设施等。 按照合同条件与承包商一起验收工程质量,并签署有关文件。 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根据工程需要,对承包商发布包括变更指令在内的各种指令。 提供临时供电系统的设备、材料,包括一、二级箱和第一批三级箱。 提供临电一级箱之前的缆线架设安装工作。 负责供水干管和水泵系统的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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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0.10

10.11

10.12

10.13 提供每一层的通道照明设施。 提供每一层的灭火器(于固定位置)。 统一为进场工人购置安全帽,办理出入证件。 提供现场和各种警示牌、主要机具操作规范牌。 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工作事项。

10.14 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或法规,根据法律或法规制定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

11. 施工进度计划

11.1

11.2 施工进度计划详见附件三。 承包商必须按照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施工阶段的进度和质量按分包商要求完成。

12. 验收

12.1 分包商按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且书面签证,承包商须提前三天通知分包商安排验收事宜。

12.2 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分包商自检后,通知监理验收,全部合格后进行总结算。

13. 发现缺陷的处理

13.1 承包商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而返工或整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并计算由此引致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必须立即按分包商要求完成返工和整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14. 施工进度延误与核定损失额

14.1 承包商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而返工或整改,由此导致分包商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4.2 承包商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商可将本分包工程交予其他承包商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4.3 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分包商总体工程竣工延期,每延期一天,罚款人民币伍万元,不设上限。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政府政策变动、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在本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的确定以业主的最终指令和文件为准。

15.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取得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达成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 违约及终止合同

16.1

16.2 上述由承包商承担的费用由分包商从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承包商收到分包商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天内(或经分包商书面确认的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分包商可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6.2.1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分包商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本分包工程。 16.2.2 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16.3 一旦分包商根据第16.2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分包商可以选择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本分包工程,承包商应承担分包商因此造成的损失和额外费用。未中止部分的合同应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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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继续完成。

16.4 由于承包商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商的相关损失,分包商将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

16.5 如承包商拒绝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分包商可中止支付工程款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问题。

17. 分包商终止合同

17.1 如因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进度问题和其它违反合同事宜,承包商不能履约,分包商可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的范围,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18. 仲裁

13.2

13.3

13.4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30天内不能过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13.5 除另有约定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9.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0. 合同生效及其他

20.1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0.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1. 附件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 本页无正文 ————————————

附件一:楼层人工费平衡参考表 附件二: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图纸 施工技术措施和质量保证 施工规范和质量要求 承包商代表的身份证及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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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公章):

分包商代表(签字):

日期: 承包商(公章):

承包商代表(签字):

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nt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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