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30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23:3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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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参保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北京市,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依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的本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相关通知,具体核定。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1款;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3条;

3.《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条;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1项;

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13条;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

例:

董某1997年开始进入某化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为董某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6年董某退休后发现,公司在1997年每月按社会保险局核定的缴费基数925元扣缴其个人应缴纳保险费18.5元,但却没有按此基数为自已缴纳企业负担的养老保险金部分,致使自己退休后养老保险工资每月少收入100多元。董某要求公司为自己补交养老保险费并申办重新核定退休工资数额,公司称为其已足额缴纳,但记账数额不符与公司无关。

董某因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按1997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补交企业应缴纳部分保险费的差额;社会保险局按缴费基数925元重新核定其退休工资。

诉讼中,公司为董某补足了应缴纳保险费的差额,双方已经没有争议内容;董某对社会保险局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另行起诉。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的核

定;

具体缴费数额在核定的缴费基数上按照本省区市规定的比例确定缴纳;

不按照缴费基数或比例缴纳的,一经发现需要补正;

员工对社保机构关于保险费标准争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

而属于行政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会被驳回,要求另案起诉。

本案中,社会保险部门已为企业核定1997年的缴费基数为925元,董某工作的化肥公司却没有按此基数为董某缴纳相应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使得董某退休后的养老工资比应得的少了100多元,虽然过去了9年,公司仍须按法定标准补足少缴的养老保险费。 操作提示:

1)企业计算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总额基数的依据主要是: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各地目前在界定企业缴费员工范围上有些区别,因此,在基数划定上,企业除依据上述规定外,还需以当地规定的计算范围与项目计算工资总额。

2)企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核定办法,根据企业上报工资总额具体核定,一般是每年核定一次,具体月份由各地自行确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5z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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