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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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其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就外资企业事故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外资企业 事故原因 管理对策

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培训,组织演练,落实防控措施;四要开展节前安全检查

浅谈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管理对策

1 前 言

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外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起来。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1月,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资企业468217个,合同外资金额9533.30亿美元,资金额5055.53亿美元。可见,外资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然而,在外资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例如:2003年4月5日,位于山东青岛即墨市龙泉镇的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泰国独资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致使21人命丧火海,给职工家庭、企业、国家乃至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 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2.1 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落后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规模较小,工艺设备简单落后,多数是在国外淘汰转移而来,甚至有些严重缺乏安全装置或本该报废的设备却仍然在我国的外资企业中运转。这些设备陈旧老化,安全性能差,易出故障,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2 劳动强度大、加班加点现象严重

在外资企业中,劳动强度大,超时劳动,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制衣、皮革、玩具、电子企业中。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愿意雇佣足够的职工,因而在生产旺季或为赶订单时,只能要求现有工人加班加点,有的企业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个小时,甚至有时3、4个月不安排一天休息,大大超过了工人的承受能力。此外,有些企业故意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工人在极度疲劳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2.3 安全投入不足

在我国的外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短期行为,为了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的利润,在生产投资和厂房等基本建设中尽量压缩用于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采取“赚到钱就走”的态度,甚至有的企业,所有的厂房、库房、办公室、员工宿舍等建筑都是租赁的,对安全设施的投入更无从谈起。

2.4 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

由于外资企业基本上以“外方”为主,他们对中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法制观念淡薄,只片面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至对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隐患,工伤事故频发。 2.5 地方保护主义为企业大开方便之门

为了吸引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从中央到地方都创造了吸引外商的软环境。但是,由于各级政府招商引资任务是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指标,因而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引进外资,不能严格坚持“三同时”原则,放松或放弃了对外资企业的劳动安全监督和管理,甚至以保护投资环境为由,要求所有部门都要为其发展“开绿灯”,使外资企业中存在的大量安全问题处于,不好管、无人管、不敢管,的失控状况。再加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导致了事故和职业中毒的频频发生。 2.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

外资企业的员工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或者是贫穷落后的偏远地区农民子女,本身文化素质较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法规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低下,缺乏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技能。再加上企业对其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又不够,管理主要依靠训斥、罚款、扣工资、辞退、体罚等手段,因而引发职工的不健康心态,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2.7 工会作用不明显

大部分外资企业没有工会组织,部分组建工会的企业也往往只有一块“工会”的牌子,而没有专职人员或有很少的专职人员,并且投资方还常常在经费与工作时间上加以限制,在观念上将工会视作对立面。一些出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干部常常受到投资方歧视、报复,甚至被“炒鱿鱼”。因此工会组织不能发挥自己的职能,对职工的安全问题缺乏内部的监督。 3 对外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对策

3.1 建立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001年1 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又颁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建立安全管理约

束机制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和引进外资的关系。

3.2 加大对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对外资企业要依法行事,不能因为是外资企业就放松监督管理,任其自便。既要给其宽松政策,又要在执法上与我国的企业同等对待。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整改事故隐患,改造和淘汰安全性能差的工艺和设备。同时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 3.2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为了提高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我们降低了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但是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绝对不能降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去执行,对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存在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补充和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不准投产使用。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其评价结果与工商年检挂钩,实行并联审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年检不予通过。

3.3 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通过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使他们了解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了解享有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渠道。未经过劳动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4 宣传工作到位

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安全宣传活动。一方面,用各种语言文字将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翻印成册,及时发给外资企业,使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法律政策;另一方面,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活动,并邀请企业的外方人员共同参与,在活动中加强沟通,促进相互理解。另外,还可以通过新闻煤体、报刊杂志等形式提高企业依法搞好安全生产的意识。对不注重安全生产的典型单位要进行公开曝光。 3.5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在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坚决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除出去,对无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发生事故的企业严惩不怠,向社会公开曝光,以警示众。

3.6 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发挥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社会阶级组织中有着独立的组织地位,其主要职能是“维护”、“群建”、“民管”与“教育”四大职能,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职工有权组织公会,成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工会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劳动安全状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督促企业改善工作环境。对不顾工人死活,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严重侵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进行坚决的纠正。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经济环境相对稳定,吸引着愈来愈多的外资企业前来投资,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企业的安全管理,不仅有利于经济的稳步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公民的健康和尊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9b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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