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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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年第8期

(总第 1 1 3期)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及其立法完善陈沈慧

(中共三明市委党校福建三明 3 6 5 0 0 0 )【摘要】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至今已近 2 0年时间,在此期间,中国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相较之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存在着诸多缺陷。希望这些缺陷能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而逐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缺陷立法完善【中围分类】 F 7 1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8 7 7 7 ( 2 0 1 3 ) 0 8— 0 0 7 0— 0 3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第十条第二款:“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 9 9 3年制定以来,成为了市场经济中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规,旨在规范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也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逐渐增多和暴露,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

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政

用逐渐变得捉襟见肘,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法律缺陷也抑制了该法作用的发挥。一

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那么又与前文的一般规定发生了矛盾,很明显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并不是经营者,而第三人也并没有从事经营行为。在实践中,很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实施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先前不是经营者但是获取了相关商业秘密转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这些行为人都不是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但是都显而易见地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资格规定的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

本法。”从该条不难看出,立法本意是把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反观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出现了矛盾,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宗旨上提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是在具体的条款里又没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法律责任的不匹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从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共禁止了十一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欺骗性交易、强制性交易、行政

有赋予消费者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那么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时遭受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时,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费者就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则对主体作出了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营组织和个

垄断、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搭销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串通投标。而第四章共规定了十一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分别是欺骗性交易的责任、商业贿赂的责任、强制性交易的责任、虚假宣传的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责任、串通投标的责任、处分被责令暂停销售财物的责任、行政垄断的责任、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任、包庇者的责任。很明显,第二章规

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低价倾销、搭销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和诋毁商誉的法律责任没有在第四章具体规定,虽然法律进行了抵制,但是只停留在表面,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令人迷惑。

人。”在这里,法律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但是在接下来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里,却提到了非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比如第七条第一款“政府及

【收稿日期】 2 0 1 3— 0 6— 2 9 【作者简介】陈沈慧( 1 9 6 6一),女,福建尤溪人,中共三明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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