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法律制度(_一)

更新时间:2023-07-28 23:0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论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1、资本输出引起的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的国际 化 2、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的建立,导 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日益严重。(属人税收 管辖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的竞和)

二、国际税法发展的新特点 1、各国加强了对国际商业活动的税收征管。 2、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有了更大规模和更 高层次的发展。 3、跨国电子商务产生新的税收问题,适应信 息经济技术时代的新的国际税收概念和规则即 将形成。

三、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ation law) 是适用于调整跨国征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 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包括国家间的有关税收条约和各国国 内涉外税法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实 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冲突法规范)

(1)狭义国际税法说:税收的国际法,仅仅是 调整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德国学者: Gusta lippert O.Bvhler

(2)广义的国际税法说: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 以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以跨国所得为基础 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者: lowenfeld

四、国际税法的特征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跨国 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 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 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取自本国境内的所得

(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税收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与跨国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五、 国际税法的原则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案例: 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 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 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预 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 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问: (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 税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案例:(1)中英税收协定第8条规定: “以船 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 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1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

于 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 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

问:(1)试从上述两项规定中分析国际税法 法律规范的特征。 (2)上述两项规定分别采用了哪种法律调 整方法?

第二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1、概念:一国政府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进 行课税的权利。 2、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属人的联系---国籍、住所(或居所),居住时间 经济上的联系---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

二、属人性质(Principle of person)的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某种人身 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的行使的征 税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Resident tax jurisdiction) 国籍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based on citizenship)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住所标准(domicile criterion):中国、 日本、法国、德国、瑞士等 (2)、居留时间(the criterion of resident period)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3)、居所标准(residence criterion)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 收入,依照本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和国际常用标准:住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法人总机构所在地 (3)、法人的注册成立地 (二)、国籍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 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 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问题:我国采用的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是 什么?

(三)、解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 1、双边税收协定 2、国际条约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UN范本)

案例:比尔斯公司,1902年在南非注册成立,总机构设在南非金伯利,1906年英国要求比尔 斯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比尔斯公司以 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机构 所在地均为南非,其产品金刚石的开采与销售 地也都在南非,故该公司应为南非公司,不应 向英国政府交税。但英

国法院则认定,原告公 司的大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均住在英国伦敦 (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则住在南非),董事会 大多在伦敦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 诸如开发,钻石销售与利润分配,其他资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ndm.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