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监狱警务督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4 13: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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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 推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山西省女子监狱 赵 毅

加强警务督察是指警务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的活动。警务督察要贯彻依法管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定期督察与日常督察相结合。督察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警务督察是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的重要举措,是不断强化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做好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工作的领导,确保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近年来,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在履行职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推动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按照《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和《山西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把监狱督察工作主动臵于“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之下,进一步促进监狱工作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推进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警务督察工作作为一种执法监督、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措施还不够完善,无论是思想认识、工作力度,还是组织建设和自我完善方面,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利于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山西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单位执行情况不一,工作力度不一,特别是在实施警务督察制约机制上重视不够,认识模糊,估计过高,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了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监狱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已属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管辖,实施警务督察工作纯属多余,以致有的领导重视不够,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客观上亦存在督察人员都是兼职,警务督察工

作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二是民警认识模糊、未予重视。在实践中,工作在第一线的民警狭义地理解为警务督察是对个人行为的苛刻约束,缺乏对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不支持、不配合、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三是接受督察的意识淡薄。一方面不愿意接受督察,不论是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干部,不愿意让别人监督或者说不情愿接受监督,片面地甚至错误地认为,上级监督是对其不信任,同级监督是与己过不去,下级监督是故意找毛病,对警务督察工作持抵触情绪。

2、督察工作体制存在矛盾,不便于实施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警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特别是基层民警人手少、任务重,使警务督察工作在人员上、时间上、举动上得不到保障。二是警务督察工作任务重、内容广,而兼职督察人员的配备也与警务督察工作不相适应。三是装备和经费不足,不能更好的发挥警务督察的作用,增加了警务督察工作的难度。

3、自身存在诸多不足,不能良好的推进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警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二是没有专职的警务督察人员与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警务督察机构,没有专职的督察人员,警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单位没有专门的督察机构负责。

二、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1、警务督察工作具有监督广泛、及时高效的作用。 从《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督察的事项范围十分广泛,从日常工作到专项活动,从执法活动到遵章守纪,从一般工作到重要警务部署等等,可以说,凡是涉及监狱人民警察工作任务的事项,都可以进行监督,实现了全方位的监督,使民警的所有工作及执法活动全部纳入监督之下。在对问题的处理上,警务督察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予以制止、带离现场、移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方式进行处理,方式灵活,能够及时制止苗头性问题,导入正常轨道。

2、警务督察工作具有同步监督,提前防范的作用。 《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督察方式以现场督察为主,现场督察即警务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狱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执法活动进行到什么部位,督察就可以跟踪到什么部位,督察具有事前监督、同步监督的特征,具有监督的主动性,

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及时纠正,防止发展为大的问题,侧重于事前防范。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监督,就是针对违法违纪进行事后的处理。督察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使监督的关口前移,增强了事前、事中的监督力度,而不仅仅在事后,有助于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真正推动警务督察工作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推动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监狱督察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逐步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涉及监狱工作的诸多内容。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山西省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施教三条禁令》和《山西省监狱人民警察禁止饮酒的五项规定》的要求,紧密联系监狱民警队伍建设实际,坚持依法治警的方针,在强化警务督察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方面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强化督察意识。

形成监狱党委集体领导,“一把手”负主责,督察大队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局面。因此,要把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制约机制作为党委的大事,作为全局工作的有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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