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实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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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实务

一、 海外投资的概念

由于海外投资是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标的,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介绍海外投资保险之前有必要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海外投资。但是,海外投资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实务操作中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十分确切的定义。

对投资国来说,海外投资的概念类似于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出资,在其他国家的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且拥有有效控制权的投资行为。一些国家出于地理上的原因,也将国际直接投资称之为海外直接投资。它不同于证券投资,不是单纯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为一体的跨国移动。

而对东道国来说,海外投资的概念类似于外国私人投资。外国私人投资是由一个按照商业原则运营的外国实体对某一项目进行的一段相对长期的资本投入;此种资本投入的回报主要依赖于项目的产出、收益或利润。虽然投资的概念不局限于股权投入,但不应把投资与货物或服务销售混淆。对于外国供应方来说,销售合同属于出口贸易的范畴,因为销售合同基于不可撤消的付款义务,并且应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 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所在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或海外投资保证保险。作为一国国际投资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海外投资保险是投资国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投向海外以获取高利润而采取的一种风险预防和经济补偿措施。投资者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因投资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投资损失时,就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赔偿。因此,海外投资保险具有与出口信用保险类似的属性,但它局限于资本的输出并受到投资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投资公约的制约。

除了支持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外,伯尔尼协会约50%的成员还向本国投资者提供海外投资保险,以保障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免受征收、汇兑限制和战争及内乱等事件造成的损失。伯尔尼协会成员中,仅德国的PWC和美国的OPIC是专门的投资保险机构,其他的则兼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另外,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也是伯尔尼协会成员之一。

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已被公认是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普遍而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通过设立风险基金的方式管理风险比传统的补贴方式而言给财政的压力要小,同时也是WTO认可的支持本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方式。

海外投资保险对海外投资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许多海外投资项目,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和处在过渡经济时期国家的项目,其政治风险很高,并且政治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投资者往往也因此而放弃投资计划。海外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者

对风险的预计。

三、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类似,是一个比较国际化的概念,其在各国的产生发展有着许多相似的条件,在具体的实务操作和风险评估上也有着许多相似的特征。

(一)产生与发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初可溯源至二战后。为配合马歇尔计划的实施,促进美国国民对欧的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初在美国应运而生。1969年美国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主管美国海外私人投资的保证和保险业务,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纷纷效尤并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得到第一次全面发展。

20世纪90年代是海外投资保险另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美苏争霸的结束,促进了全球经济和跨国投资的增长,第一产业中的石油、采矿业,第二产业中的化工、汽车、电子等行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产业等国际化程度高的行业的直接投资相对活跃起来。一些传统上由政府运营的基础设施、能源、电信等行业也开始实行私有化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如BOT方式向国际资本开放。但是,由于这些吸引外国资本的新兴市场国家往往政局不稳定,投资环境也不健全,导致海外投资保险需求大为增加。而公营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有限的承保能力也使得商业性机构逐渐开始活跃于海外投资保险市场。经营海外投资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主要有美国国际集团(AIG), 伦敦劳

合社(LLOYD'S LONDON),美国丘博保险集团(Chubb)等。

1934年全球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组成了“投资和信用保险人协会”(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Credit and Investment Insurers),简称“伯尔尼协会”(The Berne Union)。协会内设短期、中长期和投资保险三个专家委员会,分别由“短期、中长期技术分委会”及“投资保险技术小组”组成。伯尔尼协会是各成员国间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合作与交流信息的平台,在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促进世界贸易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据伯尔尼协会统计,各成员国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金额在1993年仅为260亿美元,到2002年已增长到807亿美元。

海外投资保险的飞速增长伴随着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其中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参与给传统政府性的保险机构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商业性保险公司虽然所占市场份额不大,但是承保政策十分灵活,可以按照被保险人要求量身定做综合保单,同时承保政治险和商业险。从发展的角度看,多元化的产品和灵活的承保政策是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的方向,但是这也要求保险人有更先进的风险分析和控制能力。

(二)实务操作 1、承保主要条件 (1)新投资 (2)向现有企业增资 (3)经东道国批准

(4)投资者必须位于保险人本国境内 (5)合资企业形式也可接受

(6)有关投资能够促进投资者所在国的出口 (7)不保投机性投资 (8)最短期限3年 2、适保投资

各国保险机构都支持新的直接投资,不接受现有投资投保。对现有企业的额外资金注入通常被看作新投资。

股权投资受青睐,无论投入的是现金或其他(例如机器、设备、技术、服务)。开办分公司形式的类资本投资,只要遵循独立核算的原则,通常是可保的。至于贷款,有时仅限于附有最低期限(通常为5年)的股东贷款。

不论何种形式,投资既包括初始投资,也包括收益,不管收益是被汇回还是以储备金或增加资本的方式再投资。

尽管各国保险机构并不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但他们都要求投保的项目获得东道国的批准。

3、适保投资者

保险机构青睐法人实体、金融机构和商业公司等投资者群体,前提是他们必须位于本国境内。外国公司在本国开办的分公司也包括在内。

对于海外企业,保险机构通常不会限制其法律性质,可以接受合资企业形式,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本身和/或东道国公营部门企

业成立的合资企业,即使东道国公营部门企业拥有项目大部分股份。

4、承保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风险大致如下:

(1)征收:任何形式的征收或干预财产所有权,从国有化法令到各种形式的蚕食性征收,包括剥夺投资者的基本权利,或阻碍或导致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政治事件或情况;

(2)汇兑限制:东道国的政治或财务困境,阻碍投资者既得收益的汇兑或支付(如红利、股权出售收益等);

(3)战争:国内或国外的武装冲突、骚乱或起义,影响海外企业的运营和资产;

(4)违约:当地政府不能履行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承诺,损害海外企业的利益(如企业资产价值减少或不能经营)或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权利的损失和不能支付或不能兑换既得收益)。违约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虽然各国保险机构对其所涉及的原则有共识,但实践中各机构的解释多有不同。

上述承保风险的定义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但一般不包括商业风险(如汇率波动风险),即投资者必须承担所谓的“发展”或“市场”风险。这些风险难于界定,且它们的发生与各种不同类型的事件(气候、地理、经济等)相关联,因此不能以传统保险技术管理。此外,一些机构将保险范围扩展到其他形式保险不可保的巨灾风险(如水灾,海啸、地震等)。

5、具体风险的承保操作

如前所述,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风险一般有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违约。为了加深读者对承保风险的理解,现对每个风险的实务操作情况补充介绍如下:

(1) 征收风险

征收的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且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正当非歧视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外。被保险人与东道国之间因为商业纠纷而导致的损失一般也视为免除责任。但是这种情况很难做准确的定义,因此在实务中常常将与政府部门的商业纠纷列入“违约风险”项下。另一种较特殊的征收行为是“资金征收”,指投资者在将收益汇出东道国时受政府强行全部或部分地没收。此类情况属于典型的征收行为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汇兑限制。但一般东道国只有在发生外汇危机,对外汇汇兑进行管制时才会出现此类情况,因此较普遍的做法是将这种“资金征收”的行为列入“汇兑限制风险”项下。

(2) 汇兑限制风险

汇兑限制风险项下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参考汇率(reference rate of exchange)的确定。不同的保险人对参考汇率有不同的定义,如有的规定为第一次试图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时的汇率,有的规定为等待期结束时的汇率,也有的规定在等待期中某一时点的汇率,或者是等待期内的平均汇率。参考汇率的选定实际上是货币贬值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这取决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汇率走势的预期。举例来说,如果保险人对当地货币在等待期内有持续贬值的预期,而参考汇率为第一次试图兑换当地货币时的汇

率,那么为了最大限度的弥补损失,保险人通常希望尽早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同时行使代位求偿权以获取当地货币并及时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3) 战争风险

战争风险的等待期一般较短,如果出现“由于战争无法经营”的情况,等待期往往较长。战争定义所覆盖的范围较广,但是一些特定的工会罢工和学生活动往往不属于承保的范围。此外,战争导致的损失也并不意味着项目企业一定要遭到直接袭击。例如因恐怖活动致使企业在一定阶段内无法正常运营,或因战争使港口被毁导致货物无法出运,这些都可以归为战争风险损失。然而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损因无法明确的情况,因为损失的发生有时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的。

(4) 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可以被看作是对征收条款商业层面上的一个补充,一些投资保险机构将其列入征收风险项下。违约风险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在该行业项目中,政府往往与投资者有较多有关购买、定价、特许权等的承诺和协议。然而,保险人在承保此类风险时是十分谨慎的,因为政府的违约行为常常包含许多商业因素,保险人一般不愿意也很难区分其中的商业因素和政治因素。因此一些保险人在承保此类风险时,将出现纠纷时的仲裁裁决未得到执行作为被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这样做使保险人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另一方面绕开了企业与东道国之间相对复杂的纠纷,对承保标的有了更明确的界定。

6、承保要点

(1) 保险金额的计算:

股权投资保险为初始投资加不超过两倍的留存收益;贷款保险为贷款本金加利息,保险金额每年根据投资价值重新确定。

(2)保险期限

通常最长15年,个别为20年。 (3)赔偿比例

通常为90%,个别为100%。但投资者未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保险费

保险费有时在保险期限内是固定的,通常每年预交。其计算方法为:保险费率乘以当期保险金额,加上最高保险金额与当期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再乘以一个较保险费率小的数额(承担费的一种形式)。

保险费率一般分成两种主要体系:

综合费率体系:保险费率涵盖所有承保风险,例如0.7%-1%加承担费;

单费率体系:保险费率根据单个风险单独确定,被保险人可有选择地投保承保风险,例如

每100美元保险金额的基础费率(每年)(仅供说明用) 风险/保险费 汇兑限制 征收 战争 当期 0.30 0.60 备用 0.25 0.25 营业收入损失 财产损失 0.45 0.60 0.25 0.25 注:当战争风险同时包括营业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时,费率可能有折扣

7、世界主要出口信用机构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 KEIC 韩国 NEXI 日本 OPIC 美国 ECGD 英国 MIGA 世界银行 可保在韩国拥在日本的企美国公民、在英国开成员国的投资有法律地业或个人 者 位的实体 企业和95%展业务的自然人和以上由美国个人和公法人 公民或商业司 实体拥有的海外企业 可保合规的股合规的股权、合规的股合规的股合规的股投资 权、贷款、贷款、贷款担权、贷款、权、贷款、权、贷款、贷款担保、房地产权贷款担保,贷款担贷款担保、房地利,不保组合不保组合投保,不保保,可保产权利投资 等,不保组合投资 可保无限制 海外无限制 发展中国家无限制 和一些前共MIGA二类(发展中资 组合投资 组合投资

企业 产主义国家 国家)成员国,为 MIGA协定的签约国 承保征收、战征收、战争、征收、战争、征收、战征收、战风险 争、汇兑汇兑限制、东汇兑限制、争、汇兑争、汇兑限制、东道国政府违东道国政府限制、东限制、东道国政府约,运营2年违约 违约 赔偿90% 比例 后破产 95%(政治风90% 险) 40%(商业风险) 期限 至多15年 3-15年 最高无限制 保险金额 3-20年 3-15年 3-15年 5000万美元/项目 等待2个月 期 2个月 征收:12个征收:12征收:12月 战争:无 个月 个月 道国政府道国政府违约 90% 违约 90% 5亿美元/项10亿美元/无限制 目 项目 战争:12战争:无 汇兑限制:个月 1-2个月 汇兑限汇兑限制:3个制:6个月 月 8、海外投资保险的风险评估

对海外投资项目政治风险的评估与对商业风险的评估是不同的,对待一个项目所面临的风险需要从项目所在国,所属行业和项目本身三个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

从国别风险角度来看,保险人通常参照一份定期更新的国别风险分类表,其中对各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性和趋势、经济发展环境和前景、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与邻国关系等因素做出一个综合的评估。对于风险太高的国家,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而风险较小的国家,投资者一般也无意投保,因此大多数承保项目分布于风险适中的国家。

从所属行业风险角度来看,不同的行业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一些行业,例如石油和天然气等关系到东道国经济命脉的行业,通常会受到东道国政府重点关注,因而发生政治风险尤其是征收风险的概率相对较高。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与政府签订的协议较多,因而发生政府违约风险的概率也相应提高。

从项目风险角度来看,每一个项目都是独一无二的,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同的。对项目风险的评估是整个风险评估的最关键一环,通过项目风险评估,要尽可能准确地分析判断哪些因素会加大或减小承保风险发生的可能,从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项目风险的评估往

往取决于承保人对错综复杂形势的判断和分析能力,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数据资料以及客户关系。各个保险机构在分析项目风险时都有自己的方法,但是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有关项目风险分析的标准可以作为保险人判断风险大小的依据。 四、中国的境外投资及其面临的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政府提出“走出去”战略以及中国加入WTO,海外投资已成为有条件的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利用海外资源,实现跨国经营的一条必由之路。相对于国际贸易来说,海外投资在中国的历史并不算长,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未形成规模。但由于海外投资具有避开贸易壁垒,获得海外市场和资源,并使投资者通过对海外企业的运营、管理和控制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等诸多优势,因而逐渐为广大中国企业所实践。

据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显示: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FDI)总额29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28.5亿美元,同比增长5.5%;截至2003年,我国3439家境外企业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334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332亿美元。

但是,在海外投资快速增长的同时,风险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中国企业的关注。一方面,近年来全球政治经济环境波动,恐怖主义盛行,导致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日益突显;另一方面,中国的海外投资起步较晚,开展海外投资的资金、经验、管理人员及信

息缺乏,对国外投资市场、国际竞争环境及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不甚了解。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收汇风险(如买家破产、拖欠等)、经营风险(如市场变化、汇率波动等)、管理风险(如工人罢工,管理人员流失等)以及项目风险(如合同、成本、支付、销售风险等)。其中,政治风险指与东道国政府行为有关或者与东道国政策和法律变化有关的风险以及战争、恐怖活动等政治性暴力事件,政治风险是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最大、最不可预期的风险。政治风险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各有特点。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局不稳、政权更迭,宗教、民族冲突此起彼伏,甚至爆发内战或国家分裂。而发达国家一般政局稳定,但也存在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 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概述

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而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业务,也是政府为遵循WTO关于禁止以直接补贴形式支持海外投资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性保险措施。作为政策性保险,它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遵循的原则是“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承办。中国信保的前身是1988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和1994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中国信保2001年12月挂牌成立后,为了促进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先在中长

期承保部设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处,而后于2004年2月专门设立了投资保险部负责此项业务工作。 六、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操作实务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定义

海外投资保险是为鼓励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及既得收益因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海外投资保险有着鲜明的政策性,不以赢利为目的。

(二)海外投资保险的作用 1、保障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所提供的政治风险保障为企业解除了其海外投资的后顾之忧,使企业可以安心地进行海外投资。在损失发生时可以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大大减少投资及其收益的损失。

2、促进融资

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融资困难,如果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获得了海外投资保险保障,银行通常会重点考虑提供贷款,或者会提高贷款额度以及放松贷款条件,使企业更易于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同时对于增强财务稳定性、增加项目融资和股票、债券的吸引力也大有裨益。

3、开拓市场

海外投资保险不仅可以通过融资便利帮助企业增加竞争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占领市场,而且还能通过系统的国别风险分析和风险管

理帮助企业更大胆地在不熟悉和风险较高的国家进行投资,开拓新的海外市场。

4、风险管理

中国信保与国内相关部委、银行及国际上多家资信调查和评估机构有通畅的联络渠道,可随时了解海外政治经济最新动态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的状况。此外,中国信保是伯尔尼协会正式成员,通过经常与各成员国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和密切合作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资讯服务。

5、带动出口

通过海外投资保险来支持海外投资,还可以以投资项目带动国内资本性货物、原料和成熟技术的出口,同时实现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6、战略利益

海外投资保险是配合国家政策实施的重要手段。政府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可以利用其海外投资保险工具对国家的海外投资走向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进而服务于国家的战略利益。

(三)海外投资保险的政策性体现 1、政府出资开办

中国信保的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2、不以赢利为目的

中国信保以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不以赢利为

目的。

3、不同于商业保险业务

海外投资保险主要承保海外投资项目中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这些风险是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的。

(四)海外投资保险的适保投资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

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 (五)海外投资保险的适保投资形式

1、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东贷款、股东担保等,其中股权投资的形式包括:独资或者合资设立新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购并投资所在国现有企业;向投资所在国现有企业注资;BOT等;

2、金融机构贷款; 3、其他经批准的投资形式。 (六)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障权益

1、直接投资项下:所投入的资本及其收益;

2、贷款(包括股东贷款和金融机构贷款)项下:本金和利息; 3、其他投资形式项下,投资者的投入和收益。

(七)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风险 1、征收 (1)定义

征收是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批准、授权或同意的对投资实行的强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或扣押等行为。这些行为须持续一段时间,且使投资者无法建立或经营项目企业,或者剥夺、妨碍投资者的权益。

(2)属于征收的情况

--投资所在国政府剥夺投资者对海外企业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或阻碍其行使表决权;

--投资所在国政府剥夺投资者或海外企业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 --投资所在国政府阻碍海外企业经营、控制、处置有关海外投资项目及获得收益;

--投资所在国政府的蚕食性征收,如在一段时期内采取一系列歧视性措施,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加重企业财政负担,最终致使海外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投资所在国政府剥夺或者阻碍投资者或者海外企业控制其投资或者收益。

(3)不属于征收的情况

--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的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增加财政收入、保护环境或调整经济活动等普遍适用的任何善意的、非歧视性的行为;

--投资所在国政府作为投资项目的供应商、买方或贸易—方等情况下,违反其与投资者或者海外企业缔结的合同的行为。

2、汇兑限制 (1)定义

汇兑限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把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或者使投资者必须以远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才能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

(2)不属于汇兑限制的情况

汇率变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汇兑限制。 3、战争

战争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项下的保障包括战争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4、违约 (1)定义

违约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其出具、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权协议等。

(2)属于违约的情况:

--投资所在国政府撤消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协议; --投资所在国政府单方面缩短特许经营的期限;

--投资所在国政府单方面改变产品分成的比例。 (八)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风险

投资者可在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和违约四种风险中选择一种或任意组合进行投保。投保风险可在申请续保时改变,但风险种类只可以减少不可以增加。

(九)海外投资保险的产品种类

1、股权保险:是保障投资者在海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股权投资和收益的一种保险产品,保险人对投资者因投保风险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股权投资既可以是资金的投资,也可以是设备技术或专利和管理的投资;

2、债权保险:是保障投资者在海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债权投入(包括股东贷款、银行贷款等)的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保险产品,保险人对投资者因投保风险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

(十)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

海外投资保险有两个保险期限,即承诺保险期限和初始保险期限,承诺保险期限至少相当于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对于股权保险)、债权回收期(对于债权保险),一般在3-20年。初始保险期限一般为3年,之后每年续保,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续保,但保险人无权拒绝续保。

(十一)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

海外投资保险有两个保险金额,即最高保险金额和当期保险金

额。

最高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承诺保险期限内所承担的责任总限额。最高保险金额在初始保险期限开始时由被保险人进行选择并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以要求调低最高保险金额。最高保险金额还将在赔款发生后自动相应减少。对于股权保险来说,最高保险金额一般应至少相当于承诺保险期限内某一保险期限中被保险人有可能遭受损失的投资与收益之和的最大值,但一般不超过投资额的300%;对于债权保险来说,最高保险金额应为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当期保险金额是指当前保险期限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当期保险金额在当期保险期限开始时由被保险人进行选择并经保险人同意。当期保险金额还将在赔款发生后自动相应减少。对于股权保险来说,当期保险金额一般应相当于当期保险期限内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之和;对于债权保险来说,当期保险金额应为当期保险期限开始时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当期利息之和。

(十二)保险费率的厘定因素 1、投资所在国的国别分类; 2、投保风险种类; 3、承诺保险期限; 4、投资形式;

5、投资涉及的产业部门。 (十三)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费=当期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当期年限+(最高保险金额-当

期保险金额)*15%*保险费率*当期年限

(十四)承保风险发生时的索赔

被保险人应自得知或应当得知风险发生之日起30日通知保险人,并在该日起18个月内提出索赔。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包括证实和支持有关索赔真实性、有效性及索赔金额的文件、资料和信函等。

(十五)海外投资保险的赔偿比例

股权保险的赔偿比例为90%,债权保险的赔偿比例为90%-95%。 (十六)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步骤 1、初步接触; 2、兴趣函阶段:

(1)投资项目尚未经核准的,投资者填写《海外投资保险兴趣函申请书》;

(2)投资者提交相关资料; (3)项目风险评估审核;

(4)保险人出具《海外投资保险兴趣函》; (5)投资者继续进行有关谈判,办理贷款等事宜; (6)审核费:1000元人民币;

(7)《海外投资保险兴趣函》不设有效期。 3、意向书阶段:

(1)投资项目经核准,投资者填写《海外投资保险意向书申请书》;

(2)投资者提交相关资料; (3)项目风险评估审核;

(4)保险人出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书》; (5)投资者继续进行有关谈判,办理贷款等事宜;

(6)审核费:投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人民币2000元;投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人民币5000元;

(7)《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书》有效期6个月,到期可申请展延一次。

4、正式承保阶段:

(1)项目所有相关文件齐全后,投资者填写《投保单》; (2)投资者提交全部相关资料; (3)保险人提出承保方案;

(4)经双方同意,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5)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30日内交纳保险费。 5、保单续转阶段:

(1)被保险人在当前保险期限届满前60日填写《续保申请书》; (2)保险人审核;

(3)保险人签发《续保通知书》。 (十七)投保海外投资保险需提交的资料

1、投资者情况介绍:包括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外贸权和/或外经权的证明,最近3年的年报和财务会计报表、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经验和能力的证明资料;

2、投资情况介绍: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进度计划,出资方式,自有资金的金额和比例,融资金额和比例,融资方式,融资机构的名称、地址,还贷期限,还贷计划,投资回收计划;

3、投资项目情况介绍:投资项目背景情况及简要介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期和经营期,项目目前进度,项目受中国和东道国政府的关注程度,对中国和东道国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特别是对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

4、项目企业情况介绍:包括名称、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律性质、法定代表人,项目企业的登记文件,项目企业章程,投资者占项目企业股权比例;

5、合资方的情况:如项目企业系与东道国或者他方合资设立,则应提供合资方的名称、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律性质、法定代表人,项目企业的登记文件,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公营或私营),占项目企业股权比例,与项目相关的经验和能力等;

6、拟或者已经与东道国政府和其他合作方签订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特许权协议、投资保护协议、投资协议及其他情况;

7、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8、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9、东道国政治和经济情况以及现行或者即将颁布的东道国针对外国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当地货币和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汇兑、外汇的获取、使用及资本和利润的汇出、投资回收、合资企业中

外商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10、项目企业目前运行情况及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1、其他资料。

(十八)海外投资保险承保尽职调查

保险人在出具保单之前要对投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作为风险分析的依据。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对投保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项目各方的义务、责任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对项目各方履行义务的能力做出初步的评估,并拟定如何在保单中分配各方权力、义务和责任。所需审核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回收计划;项目协议;EPC合同和工程履约保函(如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估(EIA);股东协议;项目贷款文件和贷款协定;东道国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其它相关文件。

2、实地考察:掌握项目的第一手信息和各方意见的反馈,访问潜在的投资方和贷款方,以便更具体地了解项目情况。

(十九)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风险分析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险人要对所获得的项目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进行分析,作为起草保险条款的依据,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虽然海外投资保险一般不承保商业风险,但在某些情况下项目商业危机也会导致潜在政治风险(如政府违约)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风险进行分析。

1、商业风险分析(以大型项目为例):包括建设风险、完工风险、

运营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合资合作者风险、市场风险、付款风险、原料供应风险、产品销售风险、环境保护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2、政治风险分析

(1)汇兑限制:包括东道国法律法规、东道国当前外汇汇兑情况、东道国汇率变动预期、东道国外汇储备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

(2)征收:包括东道国政府对项目态度、东道国反对派对项目态度、东道国法律法规情况、东道国以往发生征收的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

(3)战争:包括项目在东道国是否受支持、东道国国内矛盾是否突出、东道国政府控制局势的能力、东道国历史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

3、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作为政策性机构,还肩负着执行国家政策的职能,因此不仅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做出评估,还要对由此给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带来的影响做出全面评估。 七、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实例

(一)两中国企业赴南美投资金矿项目案例

W国金矿项目的困境 2001年底,为了扩大我国企业海外资源开发的力度,原外经贸部组织国内能源与矿产企业,随我国政府代表团访问南美诸国,沿途达成了多个资源合作项目协议。其中,我国某省级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省矿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某石油产国(以

下简称W国)矿业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参与某金矿的投资和运营。根据协议,中方以60:40的比例由A公司和B公司先期投入100万美元在W国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取得该金矿的15年投资与专营权,项目建成后主要产品以固定价格售予W国参与合作的C公司,剩余产品返销国内。项目总投资1322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投入397万美元,其余925万美元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项目投资回收期为6.68年,内部收益率为11.49%。

W国金矿项目作为一个海外资源开发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投资期限较长,所处的行业为东道国十分关注,需要获得东道国授予的资源开采权。由于上述特点,导致该类项目面临两大重要问题,首先是融资问题,其次是政治敏感问题。

由于自有资金不足,投资者需要从银行贷款,而银行考虑到W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且该国国内近年来发生了多次罢工,对该国经济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外汇自由兑换方面,由于外汇储备的急剧下降,W国政府曾实施紧急的货币汇兑限制,以防止外汇的进一步流出,因此未能向投资者提供贷款。

中国信保的解决方案 针对投资者在W国金矿项目上的困境,中国信保通过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帮助他们解决了问题,由于海外投资保险特有的便利融资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既帮助银行规避了贷款的风险,也为投资者分散了在W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使投资者可以放心地走出去。在进行了细致、深入的项目风险评估后,中国信保为投资者度身定制了海外投资

保险方案,并于2003年9月23日为该项目出具了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单,为投资者的股东贷款(即银行贷款转贷给项目企业)承保了征收、汇兑限制、战争风险,保险金额925万美元,保险期限为10年。中国信保的承诺为投资者打通了融资的通道,中方投资企业因此顺利地获得了中国进出口银行925万美元的贷款支持,得以扬帆远航。

案例启示

首先,资源类项目有着极为优质的投资价值。直接以投资的方式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不仅可以取得产品销售收入,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这是一般贸易项目所无法比拟的。

此外,从W国金矿项目的实践来看,在进行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加强上下游产业的有机结合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在该项目中,中方的投资联合体就是由上游从事黄金开采的B矿业公司和下游从事黄金冶练、加工的A黄金集团共同组成,实现了上下游一体、产供销一条龙,有效地整合了该项目的生产和市场资源,实现了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最后,宏观条件、政府支持等因素只是为资源开发设立了比较好的外部条件,还必须看到海外资源投资的政治风险。以W国金矿项目为例,尽管目前W国国内局势渐趋平稳,该金矿项目的建设也较为顺利,但是由于资源开发项目的长期性,在漫长的投资期内W国局势出现反复的可能性随时存在。“居安思危”,时刻不忘对项目的经营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是实现项目投资真正成功的重要保障。

(二)某中国企业赴中亚投资水电站项目案例

基础设施建设一直以来是中国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一类项目,在国家提出“走出去”战略以前,多数企业以承包工程或EPC总承包的方式承揽此类国外项目。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走出去”战略的贯彻实施,一些有条件的中国企业开始尝试以海外投资的方式建设运营海外基础设施项目。

高收益率的“总统项目” 尽管中亚某国是一个水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度,但是却一直面临严重的能源短缺,长期饱受缺电之苦。该水电站项目是1999年中国与该国政府首次经贸混合委员会确定的两国之间最大的经贸合作项目,也是该国独立以来的第一个新建电站项目,一直受到两国政府和两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该水电站的投资预算超过2700万美元,总统亲自颁布总统令,承诺收购电站的全部发电量,并给予包括免除设备进口关税、减免经营和所得税等在内各项优惠措施。

在两国政府的共同推动下,我国某省级电力公司受邀成为该水电站的中方投资商(股份占97%),于1999年9月24日与该国签署合作协议,以BOO方式投资、建设、运营该水电站。项目总投资2700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483.36万美元,银行贷款1933.8万美元(包括1000万美元和7800万人民币),项目建设期2年、经营期25年,建成后年发电能力将达到1.46亿千瓦时,全部发电量由该国电力批发市场收购,而且签署的电价远高于市场电价。年发电收入预计可达670万美元。项目内部年收益率将达到15.8%,预计8年后即可收回

全部投资。

2000年4月2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应中方投资者的投保要求,在全面评估了国别及项目风险之后,为该项目出具了海外投资保险单,为投资者的银行贷款承保了征收、汇兑限制、战争风险,保险金额1933.8万美元,保险期限为10年。在获得了海外投资保险保障的前提下,中方投资企业顺利地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得到了银行的贷款支持。2001年2月4日该项备受关注的“总统项目”正式开工。

东道国政治因素风云变化 总统令的颁发以及各项协议的顺利签署仅仅标志着项目的良好开端,良好的开端并不总是意味着后续进程的一帆风顺。

项目所在地位于边境地区,一方面受东道国与邻国关系紧张的影响,另一方面该地区治安情况差,项目自开工以来便一直遭受着各种袭扰。更不幸的是,2003年11月,东道国国内爆发了革命,反对派组织了长达一个多月的示威游行,自独立以来一直任职的该国总统被迫下台。直至2004年初,东道国国内局势才逐渐稳定,新总统宣布就职。但新政府上台之后,东道国国内经济和财政均出现严重的困难,加之签署的电价过高,东道国政府因不愿承担过多债务,在该电站两台机组具备发电条件的情况下不予进行电站验收,不予颁发发电许可证,目前该项目已停工。

在上述种种事件的影响下,项目建设工期不得不延长22个月,新增投资约800万美元。更严重的是,如果东道国政府继续阻挠电站

的运营发电,中国投资者将无法获得售电收入,无法偿还银行贷款以及收回投资。

中国信保关键时刻扶一把

中方投资者此时已没有更多的选择,只有让项目继续才能看到希望。而在目前东道国态度尚不明朗、项目的风险急剧增加的情况下,项目的继续进行须以政府的支持、银行的贷款展期和中国信保的保险展期为前提。在决定该项目存亡的关键时刻,中国信保以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大局为重,以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为重,向投资者和相关部门表明了我们的积极态度,并承诺在该项目的商业重新谈判等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将保单予以展期。在获知了中国信保对保险展期的积极态度后,投资者顺利地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展期。该项目在中国政府、中国信保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已赢得了继续进行的宝贵时间,并开始与东道国政府重新就发电许可、购电协议展开了谈判。

案例分析与启示 首先,海外投资中最大、最不可预期的风险就是政治风险,而且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与发达国家相比,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局不稳、政权更迭,宗教、民族冲突此起彼伏,甚至爆发内战或国家分裂,近几年来恐怖活动在亚非拉等热点地区也愈加活跃。因此,如何规避政治风险便是当前我国企业赴海外投资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难题。

其次,在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方面,选择适当的投资地点对海外投资的成败很重要。以该为例,投资地点应该尽可能地远离政治热点、敏感和争议地区,这就要求投资企业不仅要对东道国的宏观环境进行

研究,也需要对项目所在地的微观环境给予充分的关注。

第三,海外投资除了需要积极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谨慎的投资决策,还需要有长远的眼光,不能仅仅看重眼前的得失。既不能为当前良好的形势所影响,从而采取过于乐观的态度,也不应过于计较眼前的得失,一味地追求对己方有力的条款。海外投资应该是一个长期稳定的项目,应该以“互利、双赢”为目的,只有这样投资项目才能取得真正、长久的成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jy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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