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鹤行终字第2019号 精品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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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鹤行终字第13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鹤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顺,男,60岁,初中文化,汉族,淇县北阳镇北阳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广君,男,淇县朝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增胜,镇长。

委托代理人何彩勋,男,40岁,汉族,现任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利奎,男,41岁,汉族,淇县北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孟庆顺因被上诉人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19淇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孟庆顺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广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彩勋、吴利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1989年北阳镇北阳村扩宽街道,已将孟庆顺的北屋及西屋拆除,宅基地的北半部以为公用。

北阳村委已按《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给其新规划了一片宅基地,但剩下的三间南屋未拆,2000年8月,北阳镇政府应北阳村的申请,在原告剩余老宅基地的基础上,为北阳村孟麦生办理了用地许可证,但原告三间南屋经多次催促至今未拆,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老宅三间房屋的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本院2019淇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

二、维持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孟庆顺房屋拆迁的北政2019第1号行政判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孟庆顺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北政2019第1号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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