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文件汇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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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文件汇编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32条 工程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10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判断题)

12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险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的。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中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备案:

(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 专业资质

1、 专业甲级资质

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业务

2、 专业乙级资质

3 专业丙级资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的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22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

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123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129页

第四条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

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

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

监理机构应当安排配置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

旁站监理。

第五条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

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

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 核查进场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

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

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建筑工程、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合同配备:

1、 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人;

2、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

部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

人员总人数的5%。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 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公

章;

(六)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 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1、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划》(GB50319)和相关

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

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

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160页)

四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

作质量的。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

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监理组织机构;

二、 施工现场监理安全、质量监理情况;

三、 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

四、 相关单位评价。

第三章 考评模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模式。

案例

第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应自检一次,以项目自检,推动项目监理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 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以企业巡检,促进监理企业所属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差异化管理企业,尤其是C类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检考评。

第四章 考评办法(本次了解)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N,按得分率N的多少分为A、B、C、DN≥85%评定为A;75%≤N<85%评定为B;65%≤N<75%评定为C;N<65%评定为D。

第十条 考评过程中,凡工程现场未发生项,不计入应得

分。

第五条 考评管理(了解)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两个项目评定为C,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一个项目评定为D,或者其中一个项目判为0分,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10分,并取消省、市工程监理行业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其以上的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值

25分,并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核定审查,

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且常住现场得4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

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分类及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企业分A、B、C三个类别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

应本规定。

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 建筑电工

(二) 建筑架子工;

(三)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缷工;

(六)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缷工;

(七) 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

业。

第二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1.0.3 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2 术 语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案例题二)

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案例题三)

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案例第四问)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项目监理机构

3.1.3 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2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同类工程经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3.2监理人员的职责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

待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

工验收;

13 3.2.4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

师代表:案例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

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2 3

4 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6

7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

证。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监理规划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监理工程范围

3 监理工作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监理工作制度

12 监理设施

13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14 监理旁站计划

4.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符合有关规定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5.2.6 对 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作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层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5.2.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部负责纪要起草

5.3 工地例会

5.3.1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

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j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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