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本科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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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本科学籍管理

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三峡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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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查实(包括在3个月之后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复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合格但未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经学校确认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待办理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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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生因欠缴国家规定的学费等原因未能及时注册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参加选课与随堂听课,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权利。待学生注册后,才享有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九条 学院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注册的学生,由学院汇总名单于开学后3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参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修读相应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所选课程在时间上有冲突时,应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任课教师应按正式下达的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教学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记载,考勤可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当学期的最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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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场违纪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考核无效,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请事假、病假按《三峡大学关于学生请销假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修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 学校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等。学生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和各类选修课程,获得必修课学分和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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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按照《三峡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分是用于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指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学生应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修满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三峡大学课外学分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性质而异,一般控制在30%----50%,具体比例由学院报请教务处审核后执行。考查课一般不进行正式的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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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课程结束考试,其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每学期停课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考查课程采取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

考试课程采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成绩按一定的对应关系折合成相应绩点。

百分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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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按两级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不计绩点,其记分如下:

两级制: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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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自修、辅修第二专业、攻读双学士学位、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凡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学生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应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该学期最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学院或授权教师及时在教务网上登录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查卷申请,按照《三峡大学考生复查试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试卷复查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私自请求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按照《三峡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修订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外语专业本科生应按规定参加CET4级考试;主修其它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应参加所修其它语种的全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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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等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四级考试。

第六章 自主选课与自修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必修课、选修课外,还可以按规定超前选修或自修相关课程。为保证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时,四年制学生一般每学期选课应不低于20学分;五年制学生一般每学期选课应不低于23学分。

第三十二条 超前选修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选修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0者,在下一学期可增选一定数量学分的课程,增选学分的选课应听取导师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有余力且已修满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时,学生可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符合本学籍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的标准时,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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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 及以上者,可以自修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后续课程。申请自修后续课程按《三峡大学关于课程自修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一)军事理论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金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在上课时间上有局部冲突时, 经申请批准,可以采取交叉听课的方式学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之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优先参加考试,其次为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再次为参加理论课听课学习。

第七章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和双学士学位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学有余力本科生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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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自己的志趣和意愿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即辅修专业)或攻读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双学士学位,按《三峡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管理。

第八章 缓考、补考、重新学习与重考

第四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缓考。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期末考试有冲突时,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准许正常缓考。

第四十一条 缓考与该门课程补考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第四十二条 除全校公共选修课外,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均应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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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0”分,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学生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四十四条 重考是指考核成绩及格,但未达到学生本人的理想成绩,经学生本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再参加一次考试。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具体按《三峡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七条 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报到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毕业年级的;

(三)由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者;

(四)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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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者;

(六)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者;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者;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因伤、因病或其它原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含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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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因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它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

第五十二条 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经学校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应予休学。

第五十三条 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超过批准的休学期限如需继续休学者应在休学期结束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否则按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处理。在校期间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五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其它原因休学的须监护人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填写《三峡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同意。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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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须按时离校。

第五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日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关于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经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痊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须修读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一章 学习期限、留级与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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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均按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6年,5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4—7年。2年制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为2-4年,3年制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为3-5年。

第六十条 本科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留级、休学年限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四年制专业,一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18%;二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45%;三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68%。

(二)五年制专业,一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16%;二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36%;三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55%;四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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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70%。

(三)专升本两年制专业三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升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40%。

(四)专升本三年制专业三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升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35%,四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升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65%。

(五)学生自愿申请留级。

第六十一条 学生留级编入下一年级,执行下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学生留级后原已取得的学分有效,随下一年级选修该年级开设的课程。若下一年级未开设学生所学专业,允许其随原年级学习,若再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应随下二个年级学习。学生留级后按下一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六十二条 留级学生恢复原年级学籍。

(一)留级学生经过努力,在留级所在年级的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指五年制专业)结束时,其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上一年级学生正常学习进度的[正常学习进度指上一年级专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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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毕业学分(不含课外学分)的学期平均值],可申请恢复原年级学籍。

(二)留级学生经过努力,在留级所在年级的第五学期(指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指五年制专业)结束时,其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上一年级学生正常学习进度的[正常学习进度指上一年级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不含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及课外学分)的学期平均值],可申请恢复到原年级学习。(该类学生若符合条件须个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并保证培养环节的安排与执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其毕业设计或论文的答辩时间应与恢复年级的缓答辩同步进行)。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一)在同一年级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或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籍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包括留级、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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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不及时与学校联系且无正当理由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校发布公告后生效。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已申请贷款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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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七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相关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可按《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 对在标准学制内学生学业达到下列标准者,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一)四年制专业(护理学专业除外),在第五学期结束时,除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未修外,修完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课程并成绩合格。

(二)五年制学生(医学类专业除外),在第七学期结束时,除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未修外,修完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课程并成绩合格。

第六十九条 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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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修满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符合三峡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取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者,授予三峡大学双学士学位,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在标准学制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者按结业处理。

学生选择延长学习期限,执行该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按该生所在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七十二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在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可选择结业或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学生选择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学生选择延长学习期限,执行该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按该生所在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七十三条 按本学籍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必须退学的学生,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期间未学满一学年及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vn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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