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品质、数量以及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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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内容

模块一 合同的条款 第一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

(理论教学环节)

?本章摘要: 了解合同的当事人,掌握买卖合同中订立品质条款的重要性和基本方法,掌

握数量条款的订立方法,学习包装条款包含的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把握关于商品的一般描述。 第一节:合同当事人 第二节:成交商品的名称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第五节:进出口商品的包装

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

一、约定好合同当事人条款的重要意义 二、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 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三、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二)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表述必须准确无误 (三) 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当正确、详细

第二节 成交商品的名称

一、约定成效商品名称的意义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它是一种实物买卖,它以一定物体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即买卖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外观形态并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物。买卖合同的特征是,能过合同的履行,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一)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定义

又称“商品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品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是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构

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二)商品品名的命名方法:

1、以商品主要用途命名,如洗洁精,旅游鞋等。 2、以商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涤棉、羊绒衫。 3、以商品主要成分命名,如西洋参蜂皇浆。 4、以商品外观造型命名,如红小豆、喇叭裤。 5、以商品制作工艺命名,如精制油。 6、以人物命名,如孔府家酒,李宁运动服。 (三)品名的相关法律和惯例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损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案例]2002年初,我某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品质一致。

[分析指导]责任在我方。因方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虽然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但此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只能算参考样品,因此,卖方仍不能推卸其必须按合同交货的义务。对于该案例我方首先应认识到自己确已违反了合同,不应在是否违反合同上与对立纠缠;其次,我方应主动承认错误,晓之以理,以求得买方的谅解,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

如:[例1]品名:山东花生仁,NAME OF COMMODITY:SHANG DONG PEANUT [例2]品名:中国桐油, NAME OF COMMODITY:CHINESE TANG OIL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 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 (二) 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 (三) 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

(四) 品名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一、约定进出口商品质量的重要性

(一)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的含义

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二)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2002年3月,我某出口A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航后数天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事故,A公司急速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于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截留。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分析指导]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误将工业柠檬酸当作食用柠檬酸装运出口,是严重违反了合同中有关品质的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虽然,A公司较早发现误装,但损失仍然很大,如一旦没有及时发现,将工业柠檬酸运抵目的港后误作食用,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给我们的启示是:A、必须是健全工作管理制度;B、业务员应加强风险责任感。 二、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的质量要求 1、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1) 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

(2) 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

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

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

2、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仅要对品质进行评价,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

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发展对外贸易。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在组织内部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来规范组织的环境行为,控制和减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破坏,鼓励和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以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的需求。符合ISO14000系列标准的企业成为绿色企业,其生产的产品经认可成为环保产品。

实施ISO的这两个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内外消费者、客户中的形象,降低经营及管理成本,使我国产品适应国际市场对于产品在质量上的新需求,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3、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4、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5、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案例]北京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但K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

[分析指导]此案例中,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但K公司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但K公司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显然,K公司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国外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情习俗。具体到本案例冻鸭一事,我方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这样可减少一些损失。

6、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二)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予以确定。 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通常包括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

(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1)凭卖方样品成交(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提供的商品要有代表性。应在大批货物中选择中等的实物作为样品,避免由于样品与日后所交货物品质不一致,引起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②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

③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要注意编号和注明日期,以便日后查找。

④要留有一定余地,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条款,以利于卖方日后交货。 [注意]

?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留样”(Keep Sample)

(2)凭买方样品成交(BUYER‘S SAMPLE)(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成交(COUNTER SAMPLE)。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实际上,对等样品改变了交易的性质,即由凭买方样品买卖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使卖方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注意]

?卖方要制作“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或“回

样”(Return Sample )

?对工业产权问题做出规定

凭样品成交需注意的问题

①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②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

③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相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

[案例] 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 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二)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1、 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这种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 [注意]

?凭规格买卖的技巧:卖方只需在合同中列入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

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

?例:我国出口大豆的规格:水分(max)15%,含油量(min)17%,杂质(max)1%,不完善粒

(max)7%

[案例]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X 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么?

[分析指导]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100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200克,与合

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中的品质规定。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因为极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2 、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例] 冻带骨兔(去皮、去头、去爪、去内脏) 特级 每只净重 ≥1500克 大级 每只净重 ≥1000克 中级 每只净重 ≥600克 小级 每只净重 ≥400克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注意]

?卖方应按规定等级交货,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以好充次

[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均列明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分析指导]根据《UCP600》第500号出版物37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由此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UCP600》的规定相悖,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规定不符向卖方要挟,尽管我们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籍以拒收或索赔。所在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 3 、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等级予以标准化并以一定的文件表示出来。有些商品,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这种用商品的标准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标准买卖”。 [注意]

?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案例]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

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依据。

[分析指导]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和”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两种标准表示其品质. (1)FAQ(良好平均品质),俗称“大路货”

所谓”良好平均品质”, 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适用于农副产品。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

①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②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我们所说的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例:中国桐油 良好平均品质 游离脂肪不超过4%

(2)GMQ(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这种标准含义不清,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很少使用,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 4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这类产品,通常以说明书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以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 、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人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6 、 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如“四川榨菜”,“长白山人参”,“北京烤鸭”等。

四、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品质条款的一般内容 (二)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是指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这种误差的存在是绝对的,它的大小反映着品质的高低,是由科学技术发展程度所决定的。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例:出口手表,允许每48小时误差1秒,出口棉布,每匹可有0.1米的误差。 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锦缎,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合格。

(2)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限。常用的表示方法有: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小、最少。

(3)规定上下差异。例: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 3、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

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之类的条文。

4、品质增减价条款

在品质机动幅度内,一般不另行计算增减价,即按照合同价计收价款。但有些货物,如果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按交货的品质情况加价或减价,这就是品质增减价条款。 [注意]

当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 为体现按质论价,对农副产品可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例] 中国芝麻

水分最高8% 每增减1% 合同价格减增1% 杂质最高2% 每增减1% 合同价格减增1%

含油量最低52% 每增减1% 合同价格减增1% 五、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注意]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案例] 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 (二)要从实际从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三)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四)应注意进口国的法令规定

(五)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六)力求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见《公约》第52条)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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