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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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的主要内容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也是世界上颁布成文宪法最多的国家。这些宪法是各个时期阶级力量对比的产物,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利益要求,但无一例外的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并不同程度的宣布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资本主义性质宪法的特点。

一 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共颁布了十多部宪法及多部宪法修正案,下面介绍主要-宪法及宪法性文件的概况。

1、 《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人权宣言》颁布于1789年8月26日,由拉斐德、穆尼耶、塔列兰和西哀士等人起草。全文由序言及17条条款组成,内容主要涉及人民权利及其保障等诸项人权的规定以及国家政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1) 人权方面

《人权宣言》首先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明确表明了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认为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轻蔑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并规定人人享有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权。其中自由权包括言论、著作、出版、宗教、人身等在内的自由权利,并且“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依照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之外,任何人都不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同时权利又是相对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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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的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界限。这些界限仅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意见的发表以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为限度。”等对人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同时为保证人权得到彻底实现,又通过建立“武装力量”来进行保障。 (2) 在国家政权方面

它主要确认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两个重要原则:一为“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全部主权的本原根本上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二为“权力分立”原则,宣言第16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社会,如果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可言。”这也深受启蒙思想家权力分立学说的影响。 (3) 在法治原则方面

《人权宣言》没有忽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作用,通过确立一系列的法律原则来保障人权的实现,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和司法专横。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益的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禁止非法拘禁和审判”;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等。在条文中主要体现为:第5条“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受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未经法律规定的行为”;第6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7条“??根据法律被传唤或被扣押的每个公民都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第8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和显然必需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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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合法施行的法律之外,任何人都不受处罚。”;第9条“任何人在被宣判为犯罪之前即使被断定为必须予以逮捕,也应被推定为无罪,凡不是为扣留其人身所需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人权宣言》主要吸取了启蒙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与学说,引导了法国革命的向前发展,并为法国后世立法以及其他国家立法提供了依据和蓝本。

2 、1791年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也是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体现了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法国近代国家制度的基础。宪法是在1791年9月14日由国王路易十六签字公布。

宪法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序言的《人权宣言》,第二是宪法的正文,包括宣布废除贵族、爵位、世袭荣衔、等级差别、封建制度、世袭裁判权、官职买卖、行会制度以及任何特权等。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和代议制,宪法第3篇第1条明确规定能够“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其权力。法国的宪政是代议制,代表就是立法议会和国王。”明确了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政府实行君主制,宣布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它实行一院制,并规定国王不得解散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及其管辖之下的大臣和负责官员,但国王权力也受到议会制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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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是封建时代的专制君主;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暗示选出的审判官行使,在任何情况下,国王及国民议会不能行使这一权力。

1791年宪法作为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其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一,实行了君主立宪的政体,对公民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实行有财产资格限制的两级选举制,适用代议制,排斥直接民主制;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其政治权利被严重剥夺;确认法国殖民地制度的合法存在。这部宪法日益激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最终在激进资产阶级雅各宾派上台被推翻。

3、1793年宪法

1792年普法战争中,巴黎人民发动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宪政体制,宣布废除1791年宪法,废除国王,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6月,激进的雅各宾派上台执政,通过公民投票表决,颁布了1793年宪法,又称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或雅各宾宪法。它是法国历史上最激进最民主的一部宪法,也是第一部共和宪法,结束了长期存在的君主制。但宪法因雅各宾派失败而未被实施。

宪法由新的《人权宣言》和124条正文组成。新的《人权宣言》由罗伯斯庇尔在原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资产阶级民主的内容:请愿权、受教育权、劳动权、起义权和公共幸福、社会救济及罪行相当等,强调民主和平等的精神,突出人民反抗压迫的起义权,宣布政府违背民意时,人民有权利也有义务起来反抗。正文内容主要包括:废除君主专制政体,确立了共和体制;按照卢梭权力不可分割理论组建国家机关,规定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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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大理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官由议会选任。突出人民主权和普选制度,明确规定:“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取消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划分,由直接普选制代替有财产资格限制的两级选举制,规定“人民直接选任代表”“凡出生于法国并在法国有住所的男子而年满21岁者”可参加选举,这是当时世界上实行的最民主的选举制度。

4、1795年宪法

1795年宪法又称共和三年宪法,是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热月党人发动政变,由建立的督政府颁布的,它相对于1793年的宪法是个倒退。宪法由序言30条和正文377条组成,不仅削弱了公民的权利,增加了公民所负的义务,而且恢复了间接选举和公民等级制,议会也由一院制改为由元老院和500人院的两院制,行政权由5人组成的督政府行使,没什么进步意义可言。

5、1799年宪法

1799年11月,拿破仑·波拿巴发动政变,推翻了督政府,建立了政权,并颁布了由西哀耶斯等人起草的《共和国八年宪法》,又称《拿破仑宪法》。宪法分7章95条,重申废除封建君主制度,在形式上实行共和,这也为他以后称帝留下便利。同时规定了拿破仑作为第一执政,享有极大的权力,其权力包括:公布法律;可随意任免参政原成员、各部部长、大使和其他高级外交人员、陆海军军官、地方行政人员和驻在法院的政府专员,第二、三执政则没有明确规定。执政任期长,为10年,且可连选连任,拥有实权的拿破仑就可以终身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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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基本的法律分类形式,民法作为私法之一,其历史悠远。法国民事法律可追溯至法兰克王国时期,在《撒利克法典》等诸多“蛮族法典”中早已对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等方面有所涉及,虽然规定简单且较不系统。到了法兰西王国时期,罗马法影响深入,分为南北法区,南部适用罗马化的习惯法,北部仍适用原有的汇编成册的习惯法。同时教会法又在婚姻家庭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随着王权的加强,其也日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样调整私人领域的很重要的民法处于散乱状态,而大革命的爆发促成了全国范围内民法的统一。在此期间,资产阶级正式提出了制定全国统一民法典的主张,但终因政权动荡而不能实现。

1、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799年拿破仑在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政变成功,成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结束了法国多年的政局动荡局面,使国家进入一个暂时稳定时期。这期间,拿破仑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民法典的创制之中,并力排众异,法典最终通过。 2、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281条,其主要内容为: (1)第一编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分证书、住所、失踪、结婚、离婚、亲子关系、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成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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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如对民事主体的规定: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并且年满21岁为成年,能以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即享有行为能力,而且个人的行为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婚姻与家庭方面,凡男年满18岁、女为15岁,即可结婚,而且只有在世俗官员前举行仪式,婚姻在法律上才有效。对于离婚,规定有几种理由:通奸、虐待或严重的侮辱、受名誉型的宣告、重大暴行以及协议离婚。在家庭中,民法典明确规定妻子应服从丈夫,没有丈夫书面同意,不得出卖、赠与、抵押财产或者有偿或无偿继承财产等。而在亲权关系方面,规定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侵权由父亲单独行使。

(2)第二编是关于财产和所有权,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役权或地役权。

如在所有权方面,法典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强调了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完全无限制的权利,强调了个人私有制,并用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而且对地势、水流、道路等相邻关系作了相应规定,避免纠纷的发生,从而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第三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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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型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分配顺位、时效等。

如在继承方面,扩大了继承人范围,规定十二亲等以内的人,包括伯、叔、舅父、甥儿都有了继承权,而且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法典对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了适当的规定。在契约方面,法典规定契约订立以双方合意为前提条件,并受其约束。对于侵权行为,第1382条则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3、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1)法典有着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重点强调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即实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有着激进主义色彩。同时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处于不发达阶段,诸如知识产权、法人等方面还没作相应规定,还只是比较侧重于土地制度方面的立法。

(2)法典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等,为现代民法注入了新的理念,具有进步意义。

(3)法典是大革命与旧制度妥协的产物,保留有若干旧制度的残余。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仍实行男尊女卑不平等的制度,妻处于夫的保护之下,原则上妻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在提起离婚时,妻只有在夫与人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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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离婚,而夫的离婚请求则没有这么多限制条件。在亲权上,由夫独自行使,并且对于16岁以下子女,父亲享有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广泛的权力。

(4)法典实用主义色彩浓厚。

法典以经验为基础,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多以列举式明确规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小。同时语言简洁、通俗易懂,注重对实际、具体问题的解决。

法国民法典作为法国私法制度的核心,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作为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典范,随着拿破仑的远征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各国竞相效仿的对象,影响可谓悠远。

4、法国民法典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相对比较稳定,只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对其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大量单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对其进行补充。主要变化为:

(1)物权的主体、客体范围扩大。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法人作为法律拟制意义的人,日益成为最主要的民事权利主体,同时合伙、联合组织、国家也作为主体加入其中。而在客体方面,非物质财富,特别是智力成果受到重视,相关立法诸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法等也相应出台并加以完善。

(2)对所有权不断进行限制

这时期,传统的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主义等思想已逐渐转向国家、社会干预社会生活领域的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公法、私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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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相互渗透。如规定可以在他人私产上空架设电报、电话线,且只有在发生损害时才予以赔偿。对于矿山,规定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定期特许证才能开采矿藏,地面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等,(1、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改变了过去上达天空、下达地下的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3)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出现“集体契约”、“定式契约”、“强制契约”等多种新的契约形式。如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严禁非法抬高租金;规定“非经法院批准,任何在养老院或精神病院担任职务的人,不得买住院人的财产,也不得租他们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等等。

(4)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过失原则转为兼采过失与严格责任原则。如民法典138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对于法国实行的保险制度,规定赔偿责任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

(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封建残余逐渐废除。如废除了妻服从夫的规定,肯定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废除结婚实行“尊敬请求”制度,结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在教育子女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责,同时更加注重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在其与父母的关系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继承上也享有同等的权利。

三、其他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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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商法典 1、法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

法国商法最早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用于调整商人之间商业活动关系。法国于12世纪编纂了第一部商事性质的立法即《奥列隆法典》,它是海事法院关于海上争讼的判决汇集,由商人充任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后来法国又陆续颁布了《商事法令集》和《海事法令集》,这是共同商法向国家商法转变的结果。这两部法令集为1807年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随着商法的发展,商法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出现了由民商和一到民商分立的趋势。

2、1807年法国商法典

法国在王室法令基础上制定出法国商法典,并于1808年1月1日施行,法典分四编共64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编为商事总则,包括商人的法律地位、商业账簿、公司、商业交易所及证券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如规定商人的定义,即是以从事商业活动为惯常职业的人,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的形式存在。第二编是海商事务,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长、海员、佣船契约、载货证券、租船契约、以船舶作抵押而设定的借贷、海上保险、海损等内容。如规定船舶作为动产可以将其买卖、抵押等。第三编为破产法,规定了财产转移、破产及复权等内容,重点保护的债权人的权益。第四编是商事法院及诉讼程序,包括商事法院的组织、管辖、诉讼及上诉程序等,如商事法院对契约、交易案件、破产、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等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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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法典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商法典,实现了由中世纪商人法向国家商法的转变,并确立了商行为主义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

3、法国商法的发展

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商法典不断的被补充修订,大量商事法诸如证券法、银行法、公司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登记法、保险法等应运而生。

法国商法变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1)加强了商人责任。要求商人负更多的义务,如要求商人向商业局进行登记,为第三人提供信息,后又要求商人负有维护公平竞争的责任。

(2)不断完善合伙公司的立法。如在1867年制定了《商业公司法》,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公司类型增多,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等等。

(3)对合同和票据的立法进一步加强。如对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增加了集体合同、定式合同等合同形式,而票据法更多的是依据日内瓦签订的票据法统一国际公约。

(4)修订破产法。经过修订,改变了破产程序的规定,增加了和解制度,区分了商号和个人破产,在1967年法令规定采取司法干预程序,以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法国行政法

法国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地,其行政法发展最为典型,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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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母国”之称。行政法发展过程中,行政法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具有鲜明的特点。

1 法国行政法的历史渊源

在封建割据时期,自然经济简单,各封建领主各自为政,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身,根本没有独立的行政观念和规范。自14世纪起,行政职权加强,出现了一些专门的行政法庭,如审计法庭、森林法庭、河川法庭、租税法庭等。而在中央设立了“御前会议”,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这为法国行政法及行政法院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16、17世纪以后,资产阶级力量增强,迫切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一些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措施,但当时法院利用自身掌有的法规登记备案权和判决权,拒绝各项改革措施,使得行政部门与普通法院之间矛盾激化。法国大革命胜利之后,为摆脱司法对行政的干预,抵制封建势力,以“三权分立”为依据,大力倡导行政权的独立地位,并在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中规定: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永远分离,互不干涉,并且司法机关不得受理有关行政权力的诉讼,这样普通法院就丧失了行政审判权,行政审判与普通法院彻底分离,开始独立发展。其发展大致经历四个阶段:

(1)行政救济时期(1790—1799年)

这时期普通法院丧失了行政审判权后,并没有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诉讼,相关案件及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申诉,只能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官员担任审判员,其最终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

(2)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18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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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革命期间,国王参事院被废除,在1800年依据共和国八年宪法,又建国家参事院,即最高行政法院,拟定法律草案和行政规章,处理疑难案件,但受保留司法理念的影响,它只是以国家元首名义行使保留司法权,又称“保留的审判权”。

(3)委托审判权时期(1872—1889年)

在1872年国家参事院最终确立其对行政案件的独立审判地位,由法国人民委托国家参事院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但它又受到“部长法官制”的制约,一切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可直接向国家参事院起诉的以外,必须先由部长裁决,只有不服其裁决的,才可向国家参事院起诉。

(4)彻底的独立审判时期(1889年以后)

在排除司法保留权、部长法官制等障碍后,国家参政院彻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法国行政法迅速发展,其行政法院制度也由此形成,产生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存的二元主义司法制度。

2法国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

法国行政法院大致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两类。专门行政法院只对某类特殊行政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主要有审计法院、银行监督委员会、战争损害赔偿法院等。普通法院自上而下分为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具体介绍如下:

(1)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既是中央政府最重要的咨询机构,又是最高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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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机构,除审理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裁决司法系统内部管辖权事务外,又指导下级行政法庭的工作,并享有初审、上诉审和复核审等权力。

最高行政法院由300名成员组成,由总理担任名誉院长,共分4个行政厅和1个司法厅。行政厅负责相关行政立法及咨询工作,司法厅主要负责审判行政案件。

(2)上诉行政法院

为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上诉审负担,依据1987年《行政诉讼改革法》创设了上诉行政法院。根据该法律,上诉行政法院只有上诉审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上诉法院共有5个,分别设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等城市。

(3)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行政法庭又称地方行政法庭,是法国本土及海外省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它由1953年以前的省际参事院演化而来。行政法庭一般为初审法庭,具有审判、咨询和行政三大职能。目前法国共有3个行政法庭,本土设有26个,海外7省各设一个。

行政争议庭也是法国普通行政法院的基层行政法院,是没有建省的海外领地的行政诉讼机构,由1825年成立的总督枢密院演化而来。目前只在瓦利斯群岛和马约特设有行政争议庭。

3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院拥有独立的组织系统。

法国实行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的司法制度,两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有各自的管辖范围、诉讼程序及各自适用的法律规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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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院行使行政司法权,主要管辖有关行政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公民对行政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的干预。

(2)行政法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一部分,用于调整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同时行政法自成体系,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适用与私法不同的法律原则是理所当然的。这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其政府活动和私人活动受同一法律体系的调整。

(3)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为判例

与英美国家不同的是,在法国行政法主要源于法院的判例。其重要的法律原则,诸如行政行为无效的理由、公产制度、行政合同制度、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等等也由判例中产生。这是因为行政关系本身就繁杂多变,加上法国政权更迭频繁,政局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使得行政法官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不得不在判决中确定案件依据的原则。同时因为政治变动频繁,也使得法国行政法具有较大灵活性。行政法官通过对富有弹性的概念或原则的解释,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4)行政法是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

由于行政内容众多且复杂多变,使得能包罗所有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典的编纂极为困难,只能在某一专门领域制定行政法典,如矿业法典、森林法典、市镇法典等等。

(三)法国刑法 1法国刑法典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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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律早期民刑不分,刑事法律非常落后,实行私人复仇制度,后来被赎罪金制度代替。中世纪后,将刑事犯罪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罪和侵犯个人利益罪两大部分,为1810年刑法典所沿用。

法国封建时期的刑事法律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者的专制秩序为目的的,刑罚异常残酷,尤其是“密封信令”的出现为封建贵族罪刑擅断提供了依据,并将公民分成不同等级,实行公开的等级制度,权利地位严重不平等。这一切都激化了封建统治者与其他各阶层的矛盾。尤其是在17、18世纪后,更为文明、民主的刑法理念的出现,使得刑法改革迫在眉睫。1789年《人权宣言》接受了启蒙思想家和意大利青年贝卡利亚等人的刑法理论,提出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和刑罚必须公平划一;不论犯罪者的等级和身份如何,凡属同种犯罪,均处同种刑罚且不能株连犯罪者的家庭成员等。

1791年在启蒙思想家和古典刑法学派的影响下,制定了1791年刑法典,它首创造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法典形式,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并对死刑范围和执行方式做了限制,体现了人道主义色彩。但由于政局的动荡,这部法典最终未能施行。

2法国刑法典

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着手制定刑法典,经过10年的讨论和修订,于1810年公布,史称1810年《法国刑法典》。法典分四卷共484条,主要内容是:第一卷关于重罪、轻罪之刑罚及效力;第二卷关于重罪、轻罪之处罚、宽宥与刑事责任;第三卷是关于重罪、轻罪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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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第四卷是关于违警罪及其刑罚。法典将刑事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三种的模式为世界各国所效仿。

3、法国刑法典的特点 (1)法典贯彻罪刑法定主义。

法定原则如罪刑相适应、法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并规定了法官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如法典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并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之刑处罚之”等。

(2)法典刑罚残酷,体现了重型主义的倾向。

1810年刑法典制定者依据功利主义刑法思想,通过加大制裁力度,威吓人们避免犯罪。如增加了死刑,重新恢复了无期徒刑、终身苦役和终身流放、死刑前断腕等制度,适用示众、刺字、烙印、带镣链等刑罚,以维护统治秩序。

(3)法典受刑事古典学派客观主义的影响,定罪判刑重视犯罪行为,而且仍以罪过观念为基础。如法典规定对既遂犯、未遂犯、主犯与从犯在判刑上无差别,因为他们都施行了犯罪行为,而对没有实施行为的预备犯罪则不予追究。同时法典对未遂犯提出“已经着手”这一重要构成要件,影响至今。

(4)法典体现拿破仑法典编纂的一般方法与风格。

法典不追求刑法原则的理论概括,而是注重实际运用,因此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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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比总则规定的翔实、具体。法典将同类犯罪规定在相邻的条约,便于法官引用,但它先规定刑罚后规定犯罪,结构不合理,同时对于罪过、紧急避险等均未做出规定。

法国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作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拿破仑法典体系的完成,并对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4法国刑法的发展

1810年刑法典颁布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对其进行修订,颁布了众多单行法对其进行补充,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受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1832年七月王朝政府对刑法典进行重大修订,废除了烙印刑、死刑前断腕制等肉刑,将死刑范围减至9种;严格区分了既遂、未遂、主犯、从犯;对公务人员侵犯公民住宅、通讯的等犯罪加重处罚及罚金。这是法国历史上首次出现刑罚宽缓的倾向。

第二帝国时期,对法典的修订主要是对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的更为明确、详细,并增加一些新的犯罪种类如胁迫罪、同行猥亵罪等,并增补了关于累犯的规定。19世纪未对法典的修订,主要是1885年的《累犯惩治法》,规定累犯在服完主刑后,还要服“流刑”作为从刑,以加强对累犯的震慑与控制。在《累犯防止法》中规定了累犯的假释制度,1891年则规定了对于减轻和加重刑罚适用缓刑的制度等等。

20世纪中叶兴起法国大规模的刑罚改革运动,颁布了许多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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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法令和条例,对刑法典加以补充,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如规定服刑允许“监外执行”和实行“半自由”制度,并对犯罪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一系列的新规定,1981年法国又颁布了《废除死刑法》,这都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5 1994年刑法典

1994年刑法典历经近一个世纪终于颁布实施,可谓经历坎坷。法典由关于修改刑法典总则的第92—683号法律、关于修改刑法典惩治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之规定的第92—684号法律、关于修改刑法典惩治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之规定的第92—685号法律与关于修改刑法典惩治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之规定的第92—686号法律等四个法律的形式颁布,于1994年正式施行。这部法典是继1810年法国刑法典后刑法发展、改革的集大成者,是自拿破仑刑法典创立以来法国的第二部完整的刑法典。2引自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第358页

新刑法典共6卷,第一卷为总则,再次重申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卷关于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的规定;第三卷关于侵犯财产之重罪、请罪的规定;第四卷关于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的规定、第五卷关于其他重罪与轻罪;第六卷关于违警罪的规定。

法典的主要特点是

(1)保留了诸多旧刑法典中的刑法精神

新刑法继承了旧刑法典中的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个别化原则等等,沿袭了旧刑法的基本制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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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如刑事责任刑法等术语仍然使用,保留了犯罪分为违警罪、重罪、轻罪的分类方法。新刑法确认了“反人类罪”,包括种族灭绝罪、大规模屠杀罪、奴隶罪、酷刑罪和群体流放罪等,又增加了如“恐怖活动罪”“置他人于危险罪”包括危及他人生命或健康罪、抛弃无力自我保护人员罪、阻挠救助或疏忽救助罪等等罪名。

(2)法典又有所创新

法典在继承旧法典内容的同时,又有自己的独创性。如法典规定“只要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处于自己无力避免的误解,该行为就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创新规定;法典首次规定的法人犯罪及其刑责任的承担,包括罚金、解散、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禁止签发支票或使用信用卡付款等刑罚措施,成为最早对法人犯罪追究责任的国家;调整了刑法分则机构,强调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等。

四法国诉讼法

法国的诉讼制度源于罗马法、教会法与日尔曼法,在封建时期已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其诉讼程序也由控诉式向纠问式转变,证据也由神明裁判、宣誓、决斗等非理性证据形式转变为书证、认证等理性证据形式。17世纪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民事法令》和《刑事法令》,为法国近代诉讼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民事诉讼法 1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拿破仑上台执政后,于1802年组织法律专家起草诉讼法,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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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于1806年通过,次年1月1日生效实施。法典分两编共1042条。第一编关于发源程序,规定法院审级及起诉、受理、传唤、证人、鉴定人、回避、辩护、调解以及如何取消诉讼费用等。第二编是关于各种程序的规定,包括继承开始的程序、仲裁程序、共同规则等、

法典既继承了封建时期诉讼立法的内容,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实行当事人诉讼自主与权利平等原则,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原则,限制了法院的职权介入。

(2)在案件关乎国家安全、政府、国家土地、房产、人身安全或因法官不公正而引起诉讼时,由检察官来进行干预。

(3)法典详细规定维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条款。如第656—779条规定用债务人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扣留债务人等规定。

(4)规定了公开审判、言辞辩论等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法典中规定了当事人自由辩论程序,通过辩论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对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引自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第444页 )

2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

1806年法典实施后,适用了长达170年之久,这期间不断对法典进行修订,但进展缓慢。至1969年组建民事诉讼改革委员会,开始对法典的修订工作,先后颁布了4个法令:1971年9月9日第71—740号法令、1972年7月20日第72—684号法令、1972年8月28日第72—788号法令和1973年12月17日第73—1122号法令。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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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修订基础上颁布了新诉讼法典,称为新民事诉讼法典,它适应了现代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影响很大。

新民事诉讼法典分三卷共1490条。第一卷关于所有法院的共同规定;第二卷关于具体适用各个法院的不同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卷是关于人身案件的特别程序。

法典的主要特点是

(1)实行当事人主义,其主导权由当事人掌握,但也承认法院职权的介入。

(2)废除旧法典中形式主义因素,使诉讼更加简便,降低了成本。

(3)在结构上,实行一般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加强了法典的理论化。

(二)刑事诉讼法

1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这部法典施行于1808年11月27日,由总则和两编构成,共643条。总则是关于起诉和侦察的规定;第一编是搜查程序,第二编是审判程序。法典体现了大革命后刑事审判制度的精神,其主要特点是:

(1)法典兼采纠问式和控辩式相结合的诉讼制度。重罪与轻罪现行犯在法院审理之前,运用纠问形式,要由法官预先审查;在法庭审理时,采取口头、两造对席与公开的方式实行控辩式程序进行。

(2)确立诉讼职权分立原则。即起诉、预审、审判等职权分而行使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预审权由预审法官和各省省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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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使,而审判权则由审判法官独立行使。

(3)规定法院等级管辖制、两审制与合议制。规定凡是刑事案件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由重罪法庭、轻罪法庭和违警法庭审理,并规定在审理时要组成合议庭,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对于重罪,又规定必须组有陪审团,一般实行一审终审制,但可通过非常上诉途径,向最高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4)刑事案件可附带民事请求。如第371条规定:“对刑事诉讼宣判后??,(法庭)对民事当事人向受审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是对经宣告无罪的受审人向民事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决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方蔼如译 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5)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强调法官的理性认识和信念所起的作用,否定了形式主义证据,避免了刑讯逼供。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近代最早形成具有完整结构形式的刑事诉讼法典,在其沿用的150年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不断的在修改、完善,诸如预审法官权力过大,严重忽视被告人诉讼权利等缺陷亟待修订。法典最早修订始于1830年,但因各方意见的不统一,进展十分缓慢。在1953年安东宁·贝松任总检察长后,加速了刑诉法典的修订,于1957年底完成刑事诉讼法典,并于1959年3月2日实行。

1957年刑事诉讼法典由序言和五编组成,共802条。序言是关于公诉和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一编是关于公诉与自诉的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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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是关于审判法庭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和违警法院的审判程序的规定;第三编是关于非常上诉的规定;第四编关于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第五编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法典既沿袭了旧法典中的大量原则和制度,又有自己新的规定。随着社会政治状况的变化也在不断的修订中。

五 经济与社会立法 1 经济法

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保证经济顺利发展,开始在经济方面立法,这时期经济立法主要以废除封建制度为主要内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随着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规章,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在1848年,法国的法典化最高委员会汇编了一系列新的法典,在国家财产法方面主要颁有《国家财政法典》、《国有化法令》、《公营部门民主化法》等;在农业法方面,包括有《农业法典》、《农业指导法》、《合作法》、《市场法》、《商业法》等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在保险法方面,主指《保险契约法》;在计划经济法方面有《关于实施中期计划法令》等10多个经济发展计划;在环境保护法方面有《危险等设备管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废弃处理法》、《自然保护法》等一系列旨在保护环境的立法。

2 社会立法

19世纪中叶产业革命后工人阶级力量增长和各种社会主义思潮的不断涌现,出现了社会立法。在巴黎公社时期,制定了《关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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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房夜工制的规定》、《关于包工合同的法令》、《教会与国家分离》等立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制定了一些承认工会合法、八小时工作日、禁止妇女儿童夜间劳动、实行社会保险等法律,后又陆续制定了《马提尼翁协议》、《关于集体合同的法令》旨在改善工人阶级的工作条件及法律地位,以维护和保障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945年法国临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政策和劳工政策,尤其在社会保险和家庭补助方面很有特色。

在社会保险方面,主要颁有《社会保障法典》及其修订文件,内容包括对老、病、残、产妇及失业人员的保险,凡依劳务合同受雇的法国人或外国人都享有保险权利。

在家庭补助方面,种类多样,包括一般家庭补助、家庭补充补助、胎儿补助、住房补助、开学补助、产妇赠款、家庭最低收入补助等等。但同时补助所需的费用由雇主负担,由于费用数额越来越大,社会福利制度弊端开始不断涌现,其社会保险连同家庭补助正限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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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房夜工制的规定》、《关于包工合同的法令》、《教会与国家分离》等立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制定了一些承认工会合法、八小时工作日、禁止妇女儿童夜间劳动、实行社会保险等法律,后又陆续制定了《马提尼翁协议》、《关于集体合同的法令》旨在改善工人阶级的工作条件及法律地位,以维护和保障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945年法国临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政策和劳工政策,尤其在社会保险和家庭补助方面很有特色。

在社会保险方面,主要颁有《社会保障法典》及其修订文件,内容包括对老、病、残、产妇及失业人员的保险,凡依劳务合同受雇的法国人或外国人都享有保险权利。

在家庭补助方面,种类多样,包括一般家庭补助、家庭补充补助、胎儿补助、住房补助、开学补助、产妇赠款、家庭最低收入补助等等。但同时补助所需的费用由雇主负担,由于费用数额越来越大,社会福利制度弊端开始不断涌现,其社会保险连同家庭补助正限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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